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法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招标法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单项120万元以上须公开招标。中国政府网刊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设计招标的条件及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公开招标范围及标准?
一、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有: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100万以上服务类公开招标的规定?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有: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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