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筹划 减免)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个税怎么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如何操作?
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税方法可以有效降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但与此同时,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税收临界点的存在,也可能造成增加1元收入多缴2000多元,甚至十几万元个人所得税的不合理现象。为有效化解这种不合理的税负增加,可以利用税收盲区进行税收筹划。
例3-28?计算
南京某公司财务部王某、李某2018年12月分别取得2018年年终奖36000元和36001元。二人当月工资均为6000元。当年均没有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税方法。
要求:计算公司应代扣代缴王、李二人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5000)×3%=30(元);王某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6000/12=3000(元),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3%=1080(元);李某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6001/12=3000.08(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1×10%-210=3390.1(元);李某比王某年终奖收入增加1元,却要多缴个人所得税2310.1元(3390.1-1080)。这时我们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税收盲区进行纳税筹划,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假设月均收入3000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X元收入后,增加的收入刚好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得到等式:
(3000×12+X)×10%-210=3000×12×3%+X,解方程得:
X=2566.67,此时无效收入税收盲区为:36000~38566.67(36000+2566.67)。
假设月均收入12000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Y元收入后,增加的收入刚好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得到等式:
(12000×12+Y)×20%-1410=(12000×12×10%-210)+Y,解方程得:
Y=16500,此时无效收入的税收盲区为:144000~160500(144000+16500)。
根据上述方法,我们可以计算出各级距年终奖盲区(如表3-27所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在税收盲区内发放年终奖,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表3-27 年终奖税收盲区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个税政策
年终一次性奖金个税标准是:个人当月取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其商数确定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了速算扣除数。如果个人当月工资收入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税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年度一次性奖金乘适用税率-快速扣除数。因此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标准取决于是否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然后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达不到,就不需要缴纳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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