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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哪些情况属于违规或超范围发放未休年假补贴?

2022-10-29 案例

哪些情况属于违规或超范围发放未休年假补贴?

是指按照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未休年休假补贴就不算违规; 或:人为存在的人情,发放金额不足或超额发放,发放范围扩大(本没有休年休假补贴的,走后门发放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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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指定账户。 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行为的处理方式: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在具体处理上,应区分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区分决策环节是集体研究决定还是个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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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发〔2015〕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市、县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按照其转正定级时对应的职级减少额度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按照其转正定级时对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减少额度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三)调整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和各职级标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9月30日规范津贴补贴水平对应的新标准执行。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国家方案出台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市、县所需经费,省财政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全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副部级和副厅局级事业单位部分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

(三)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聘用在副厅级事业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50元;聘任在副厅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20元。

三、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结合本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相关政策,推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一)调整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和控制线。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相应调整。指导线和控制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和减少后绩效工资水平确定。

(二)规范基础绩效工资标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参考调整后绩效工资水平指导线,按照同层级同水平同标准的原则,统一制定了基础绩效工资标准。各层级事业单位按照减少后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执行相应的基础绩效工资标准类别。各级各部门原则上要按照新标准执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绩效工资标准的设置,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会计核算。各单位要充分测算所需经费,客观评估资金筹措能力,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合理申请调整绩效工资水平。超出调整后指导线的单位,超出部分所需经费不得申请增加财政补助,同时要坚决杜绝欠发、超标发放现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平衡好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水平关系,对其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作出科学评估,确保合法合规。

(四)科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当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和控制线重新确定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单位经费承受能力,据实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保持单位之间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五)修改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按照新的工资结构、绩效工资水平和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修改完善本单位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坚持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主要依据的原则,细化指标体系,充实考核内容。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导,确保绩效工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国家方案出台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五、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对部分市、县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省财政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组织实施

(一)全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河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副部级和副厅局级事业单位部分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

(三)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聘用在副厅级事业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50元;聘任在副厅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20元。

三、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结合本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相关政策,推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一)调整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和控制线。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相应调整。指导线和控制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和减少后绩效工资水平确定。

(二)规范基础绩效工资标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参考调整后绩效工资水平指导线,按照同层级同水平同标准的原则,统一制定了基础绩效工资标准。各层级事业单位按照减少后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执行相应的基础绩效工资标准类别。各级各部门原则上要按照新标准执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绩效工资标准的设置,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会计核算。各单位要充分测算所需经费,客观评估资金筹措能力,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合理申请调整绩效工资水平。超出调整后指导线的单位,超出部分所需经费不得申请增加财政补助,同时要坚决杜绝欠发、超标发放现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平衡好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水平关系,对其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作出科学评估,确保合法合规。

(四)科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当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和控制线重新确定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单位经费承受能力,据实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保持单位之间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五)修改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按照新的工资结构、绩效工资水平和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修改完善本单位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坚持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主要依据的原则,细化指标体系,充实考核内容。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导,确保绩效工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国家方案出台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五、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对部分市、县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省财政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组织实施

(一)全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体制内绩效考核奖的发放额有标准吗?

如果确实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去查找体制内绩效考核奖的发放额度的话,可能从公开的法律法规中查找还是比较难的。

所谓绩效考核奖,从字面上来理解,应当归属于奖金类,属于体制内人员的奖金。

以公务员发放奖金的规定为例,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

一是《公务员法》第八十条f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这里很明确地说了公务员是可以享受奖金(年终奖金)的,这是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并没有说奖金的额度是多少。

二是 在2006年6月下发的《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明确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这是指导公务员收入的基础性文件。改革的五项内容是:(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即实行现在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基本工资制度)。(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在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方面的规定是: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这是对公务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具体标准规定。

2006年6月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 号)中对年终一次性奖金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即: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 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 12 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以上这些规定,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的范围、发放的时间、发放的标准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应当说,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也是有相应的标准,照此发放应当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实际上,公务员的年终一次奖金的发放也一直是按此执行的。要说上限的话,这个奖金的标准是有上限的,那就是一个的基本工资。

三是2013年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四部门发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中也明确: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在这一规定中,将公务员的奖金归在了津贴补贴的范畴之中。 四国是在中纪委网站上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中,对公务员工资收入的构成做了更详细的说明,即:

公务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即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和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规范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项,各地标准各不相同。四是改革性补贴,即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向公务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包括班车补贴、公务用车补贴。因各地改革进展不一,其具体项目和标准也不相同。

这里提到的奖金,仍然只是年终一次性奖金。没有提到绩效考核奖。

五是2020年底发布的《公务员奖励规定》,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此处的奖励指的是: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在该规定中同时也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以上是个人了解到的对公务员奖金的一些规定,其中难免有不全面的地方,有遗漏的地方,欢迎大家进行补充完善。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适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吗?

1、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但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

2、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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