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解100例,关于民法典161条的分析案例?

2022-10-29 民法典

关于民法典161条的分析案例?

基本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案例

2013年4月甲、乙将一套房屋赠与给党某。2019年法院宣告甲、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党某1,党某2,党某3为共同监护人。后党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2013年甲乙对党某的赠与,党某2书面同意,党某3明确表示反对,一审中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党某1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分析

由《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可知,该条规定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为数人时,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如果当事人对代理权的行使另有约定的则按照其规定。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存在数个代理人时,代理行为必须经全体代理人同意,否则代理行为不会得到法院的承认

民法典案件包括哪些?

1. 某茶协会诉某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适用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从权利主体角度定义了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间接表达了立法者对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认可以及权利法定的立法初衷。这对于推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2. 焦某与某环保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适用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该条款是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重新确认,既是出于公平和成本的选择,也进一步体现了保护无过错保证人的立法倾向。

3. 胜利某公司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对以提起诉讼方式解除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也规定了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解除纠纷争议。

民法典二百零二条解读

该条文规定了期间结束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期间结束的规则如下:

一是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份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二是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三是在以日定期间的情况下,算足该期间之日即为期间最后一日。

民法典462条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 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规定。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对占有的公力救济,即请求国家有权机关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具体的请求权如下。

1.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时,占有人有权请求返 还占有物。有权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人,不仅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不仅包括有权占有人,也包括无权占有人,但占有辅助人不能享有此项权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侵夺占有物 的人及其继承人。但是善意的特定继承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规定的情况下,其占有受到法律保护,该请求权不得针对他。此外,即使侵夺人对于占有物享有实体的权利,如所有人或出租人,占有人亦得针对其行使返还请求权。

2. 排除妨碍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被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行使排 除妨碍请求权,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享有排除妨碍请求权的人是占有人,而相对人为妨害其占有的人。

3.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虽未被现实的妨害,但是存在 妨害危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

4. 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占有人的占有,造成损害的, 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迅速,如果占有人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就已成事实,从而形成新 的秩序,此时再对新秩序进行破坏有失妥当。故本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1111条解析?

(一)被收养人对其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仅认可完全收养,拒绝认可不完全收养,所以,《民法典》第1111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被收养人无法对其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二)继子女对其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我国亲子关系法一直以来都采取此种立场,即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不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产生影响。与此相应,《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1条设计了配套的继承制度。本条第1款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2款规定:“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三)被收养人与养兄弟姐妹和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1111条就收养的效力,采取“全面亲属关系的收养”的立场。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形成近亲属关系,而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归于消灭。例如,李某被他人收养,他与养父母家中的姐姐是法律上的姐弟关系,而他与自己的亲生弟弟则不是法律上的兄弟关系。因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2条第1款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2款规定:“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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