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核心要义,民法典是一部法律吗?为什么要加个典字?

2022-10-29 民法典

民法典是一部法律吗?为什么要加个典字?

今年的新冠疫情对全国各行各业均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同时一些国家政治活动也受到了影响。全国两会一般是3月份举行,然而今年的全国两会受疫情影响挪到了五月份。随着中国抗疫形势的好转使两会举行的时间被确定在5月21日至28日之间。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民法典、地摊经济、疫情补贴、农民退休等话题均引起了媒体和群众的热议。这其中地摊经济、疫情补贴、农民退休等话题都和咱们普通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唯独这个民法典可能有些人还没搞懂究竟是个什么东西,然而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所谓法典就是同一门类的现行法律、法规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的法律。民法典就是将现行民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法律。民法典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民事法律的集合体,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这种纯概念性的解释可能会令大家感觉抽象,因为大家更关心的可能还是民法典究竟会对咱们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有哪些具体影响。我不妨给大家举几个例子:楼上掉东西砸到人该谁负责呢?校园贷、套路贷、高利贷这些坑谁来管?烦人的骚扰电话由谁管?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续期怎么办?婚姻生活在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有权索赔?

在民法典诞生之前要回答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翻阅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不同的法律。这对非法学专业人士简直就是令人头大的一件事。这恰恰正是民法典所要解决的问题。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规定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草案共分为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涉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婚姻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拟定、骚扰电话、高空坠物等一系列问题。

对普通百姓而言: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规范大全。可以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属于民法典的规范内容。按照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行为和做事就不会违法,因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换个角度也可以说道德不允许的事就是违反民法典。侵犯个人隐私的骚扰电话被民法典列为非法行为,侵权者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将小区的公共通道明确列为商品房的附属配套设施,所以在上面打广告的收益该归全体业主所有,而非物管公司所有。另外保护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充值可退、禁止职场校园性骚扰、高空坠物责任等内容均在民法典中有所涉及。

在现实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以致于“扶不扶”“救不救”成为困扰社会公众的一大难题。如何破解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的困扰?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实际上是将见义勇为的行为通过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

在如今的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一个重大课题。也许很多人都曾接到过一些莫名其妙的骚扰诈骗电话。民法典对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规定了以下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民法典以此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同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从而使个人信息的使用有法可依,遏制目前客观存在的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多大的孩子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总则编把年龄敲定为8岁。遭遇性骚扰怎么办?禁止性骚扰被写入人格权编,从而彰显了立法机关以法律抚平社会焦虑的决心。民法典针对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问题频发的现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正因为民法典是涉及日常生活中各种民事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集合体”,所以特别加了一个“典”字以突显其内容之全面厚重。汇总字词知识有的字典,汇总药物知识有药典,汇总佛学知识有佛典,而民法典则是集民事法律大成的典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诞生注定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程中的里程碑被载入史册。新中国第一部法典的桂冠给了民法彰显着民法的重要性。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的核心是罗马私法,所以征服世界的是罗马私法(即民法)。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美国学者莫里斯也曾说过:”罗马民法就是罗马最高文化的代表“。

对近现代世界历史影响最为深远的当属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100多年后的今天法国的民法典尽管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修改,但其基本架构仍是依托于当年的雏形。迄今为止卢森堡和比利时仍把它作为本国的民法典使用,法国的前殖民地在立法时也普遍以《法国民法典》作为参照物,丹麦和希腊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本国的民法典,德国、瑞士、葡萄牙、巴西等国的民法典也明显受到《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拿破仑晚年在评价自己颁布的这部法典时说道:”我一生最大的成就不在于打了40多场胜仗,滑铁卢一役抹去了所有关于胜利的记忆,但我的民法典永垂不朽”。

编纂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已故著名民法学家谢怀栻曾说过:“民法典较之刑法、诉讼法等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而且只有一个全中华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攀上了历史的高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编纂民法典进行了部署安排。在经过五年各方面的共同之后民法典终于得以颁布实施,从而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如果说我国的经济数据增长、航空母舰下水、航天事业的发展分别代表着我国在经济、军事、科技等领域所取得的突飞猛进的成就,那么民法典的颁布则标志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事件。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法典的诞生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国民法典的中心思想?

在立法上,突出“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实现了对传统民法典的重大突破。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典相比,传统民法典以“财产权”为中心,特点是“重物轻人”,是建立在“以物为本”的价值理念上,而我国民法典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上,其特点是“重人轻物”,是以人为中心的民法典。从立法发展规律来看,民法典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传统民法典阶段。民法典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就是一个以“财产权”为中心向以“人格权”为中心的转变,实质上是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立法价值理念的根本变迁。

在结构安排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最大创新。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核心权利,是实现财产权的前提,必须放在民法典突出位置上,予以重点保护。我国民法典设专门一编即第四编人格权,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以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在立法上的表达。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重大突破,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的人民性,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优越于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的显著特征。它向世人宣示:在当今的社会主义中国,人的生命、健康、尊严比财产更为重要

民法典第284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要义】

本条是对业主选择管理方法的规定。

当代建筑,是建筑业利用当代建筑技术建造的精密的建筑作品,在管理上要求十分专业,确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通常需要专业团体进行。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管理方法有两种:

1.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后者是业主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常态,特别是为了实现社区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其他管理人也应当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人员,而不是随便什么人就可以作管理人。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小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对于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即前期物业管理,是在业主尚未普遍入住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委托物业管理人的办法。当成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后,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满意的,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2021民法典每编核心内容?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第1条)

要点二:民法典用“自然人”代替“公民”,以与“法人相区别”。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法典也不再使用“精神病人”这一表述,而是用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第2条)

要点三: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第4-8条)

要点四:明确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第8条)

要点五: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9条)

要点六:明确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确定顺序:足以推翻记载的证据 > 出生(死亡)证明 > 户籍(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第15条)

要点七: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但这个“等”字是否包括胎儿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需进一步明确。(民法典释义解释为并未限定继承范围,原则上也包括侵权等其他)(第16条)

要点八: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7条,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

要点九: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以上内容为民法典较民法总则增加的第四款“临时生活照料”内容,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但需注意,临时生活照料与临时监护人不同。(第34条监护人职责中,相较《民法总则》增加了第四款)

要点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与职工家庭生活的密切程度显著降低,故此删除单位,增加民政部门。(第二章第二节监护)

要点十一: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临时监护(第31条第3款)。

要点十二:规定了意定监护。(第33条)

要点十三:明确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34条)

要点十四:为尊重配偶婚姻自由,增未再婚配偶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则不自行恢复的内容,但需以书面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第51条)

要点十五:《民法典》创设并优化法人类型,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另专设“非法人组织”一章。(第三章、第四章)

要点十六:重新界定终止、解散、清算等概念。解散是引起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是法人终止的开始,之后法人进入清算程序。一般情况下完成清算并经注销登记,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法人终止这一整体效果才最终达成。(第68-73条)

要点十七:分支机构有一定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对于分支机构的债务,应允许先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法人承担。(第74条)

要点十八:第75条系关于设立中法人的债务之规定,第1款针对的是以设立后的法人名义,第2款针对的是以设立人名义。

要点十九:捐助法人的决定可撤销制度针对的是不存在严重瑕疵的决议,比如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对于这类决议的效力,即维持其效力还是撤销该决议,交由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决定。(第94条,第85条营利法人决议可撤销也是类似的)

要点二十:对机关法人赋予新内涵,将“有独立经费的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也纳入机关法人的范围。“独立经费”是大限定,不仅限定机关,也包括法定机构。此外,机关法人不得超出职能范围从事与一般民事主体相同的民事活动,如党政机关不得投资办企业。对机关法人超出职能范围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一般应认定为无效行为。(第97条)

要点二十一:明确赋予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独立法人地位,解决了两者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不清的问题。(第101条)

要点二十二:明确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即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所谓“第三类”主体(民通采用的是公民、法人的二元主体结构,民法总则、民法典确立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元主体结构)。且本条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对非法人组织进行界定。(第102条)

要点二十三:公共利益需要;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平合理补偿。(第117条 征收征用)

要点二十四: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第127条)

要点二十五:以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改为可撤销,变更不再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第147-151条)

要点二十六:增加了禁止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规定,但在当事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仍有效。(第168条)

要点二十七:无权代理中增加一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第171条第3款)

要点二十八: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84条)

要点二十九:明确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994条死者人格利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被侵害,配偶、父母、子女可请求;无的,其他近亲属可请求。(第185条)

要点三十:总则编第九章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较民通等规定变动较多,如普通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并明确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效中止消除后不再接着算,而是重新再计算六个月届满;中断事由分一时性、继续性事由;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明确规定撤销权、解除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等。(总则编第九章)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将疫情防控作为因紧急需要征用不动产、动产的事由明确列出,是总结新冠疫情经验的体现。(第245条)

要点二:新增“无居民海岛属于国有财产”的规定。(第248条)

要点三:增加“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内容,赋予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更多的监管权力,以期解决一些漠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问题。(第264条)

要点四: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277条)

要点五:物权编对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的范围和表决事宜进行了重大修改,旨在增加表决范围,降低权利行使条件。重大事项范围的改变:

(1)删去了《物权法》“管理规约”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的表述;

(2)将“筹集和使用”拆分为两项,且两项的表决方式不同;

(3)增加一项表决范围,增强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控制能力。

重大事项表决方式的改变:由《物权法》的“总面积、总人数”为计算基数,变为两步计算,满足参与人数要求,满足占专有部分面积人数要求。双三分之二(总面积、总人数)参与的前提下,第6-8项双四分之三(占参与而非总的四分之三)同意,其他事项双过半数(占参与而非总的过半数)同意。(第278条)

要点六:281条第1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281条第2款,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新增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第281条)

要点七:新增利用共有部分收入如何处理的条款,收入-合理费用=共有收入。(第282条)

要点八:新增及时答复业主的条款。总结和吸纳现行《物权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物业管理现状,针对推诿拖延的状况,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的质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人在执行政府应急措施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本条第2款也明确了其相关义务。第286条第3款新增的业主配合管理的义务,也是新冠疫情管理经验的体现。(第285、286条)

要点九: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变更性质或用途”也被纳入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范围,共同共有的则需全体同意。(第301条)

要点十: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公告时限由“六个月”变为“一年”(之后归国家所有),以更好地保障遗失人利益。(318条)

要点十一:增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322条)

要点十二:为确认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成果,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对土地经营权作出系统规定。“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本章很多内容系吸收《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而来。(339-341条)

要点十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增)(359条)

要点十四:增加居住权,明确居住权设立需书面,无偿(原则),登记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出租;期间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第十四章,366-371条)

要点十五:可抵押财产范围删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海域使用权”。(395条)

要点十六: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确定,将《物权法》规定的“实现抵押时”改为“抵押财产确定时”。(396条)

要点十七:不得抵押的财产中删除“耕地”,与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定相一致。(399条)

要点十八:相较于《物权法》186条就“禁止流押”的“不得……”规定,本条并未直接规定“不得……”,而是规定“……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样规定,既可以表明不鼓励甚至禁止的意义,同时也在借鉴担保法解释的基础上言明了法律后果。另需说明,本条规定的禁止流押约定只限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是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财产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的。(401条)

要点十九:更改了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则,由“经抵押权人同意”变为“通知抵押人”。此项修改使抵押财产的流通更为便捷。但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其权益保护并不如原规定周全。

(1)《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拟转让抵押财产需要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并且需要将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民法典》物权编不要求经抵押权人同意,仅需通知即可;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如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406条)

要点二十:相较于《物权法》199条,本条删除了登记的抵押权“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如此修改可能是基于实践中对于登记的顺序将具体到时分,不存在顺序相同的情形。此外,新增参照适用条款,明确其他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参照抵押权的规定。(414条)

要点二十一:415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为新增内容,明确了同一财产同时设立抵押权和质权的,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改变了担保法解释第7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415条)

要点二十二:本条为新增条款(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规定了动产抵押中交付的特殊对抗作用: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对出卖该动产的权利人有优先受偿性。(416条)

要点二十三:相较于《物权法》206条,本条调整了最高额抵押中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变为“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这一变化有助于债权确定时间提前,更好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423条)

要点二十四:第4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本条就禁止流质的修改与前面对禁止流押的修改类似,相较于《物权法》211条,就“禁止流质”做的“不得……”规定,本条并未直接规定“不得……”,而是规定“……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样规定,既可以表明不鼓励甚至禁止的意义,也在借鉴担保法解释的基础上言明了法律后果。(428条)

要点二十五:相较《物权法》第 226 条,本条删去“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表述,但是否意味着质权设立无需订立书面合同还需进一步观察。此外,结合目前质权多样、登记机构多元的情况,不再分别具体表述各质权的设立时间,而是统一表述为“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洁明了,也更适应发展需要。(443、444、445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要点一:明确“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这一人格的特征。(992条)

要点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明确了死者人格利益受侵害,并赋予相关主体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994条)

要点三:本条第2款明确了基于人格权受损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995条)

要点四: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条明确了违约责任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可兼得。(996条)

要点五: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明确了对危及人格权的行为可申请停止(有人称诉前禁令),属亮点。(997条)

要点六:对新闻、舆论监督等行为规定了可“合理使用”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但“合理”的判断有待进一步明确。(999条)

要点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身份权可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等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人格权编相关内容。(1001条)

要点八:明确了身体权包括“身体完整”与“行动自由”,实务中需注意身体权(偷剪头发)与健康权(撞破头)的差别。(1003条)

要点九: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借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基础上,本条就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捐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生前捐献的形式、死后近亲属决定捐献的形式均做了规定,有利于规范相关行为。(1006条)

要点十:明确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行为绝对无效。(1007条)

要点十一:对科学、医疗研究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明确相关条件:依法批准、伦理委员会审查、告知并经受试人书面同意。(1008条)

要点十二: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条第二款另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主单位防制“性骚扰”的义务。(1010条)

要点十三: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本条就自然人姓氏的选取方式做了具体规定。(1015条)

要点十四: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自媒体“泛滥”、自我表达门槛渐低的网络社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如何认定,值得研究。(1017条)

要点十五: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本条第2款就“肖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较为具体明确的指引。(1018条)

要点十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 经 肖 像 权 人 同 意 ,肖 像 作 品 权利 人 不 得 以 发 表 、复 制 、发 行 、出 租 、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网络时代,“换脸”等恶搞行为多发。为此,本条明确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1019条)

要点十七:参考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本条就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进行了明确。(1020条)

要点十八:明确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做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1021条)

要点十九: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青少年民法典核心内涵?

答: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希望,同时青少年又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因此加强青少年的民法典教育,是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对于青少年来说,不仅要懂得民法典的有关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养成法治理念,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思考和解决问题。加强青少年的民法典教育,重点应当培养三种意识。

一是守法意识。加强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不仅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即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加强民法典教育,要将道德教育贯穿其中,使青少年自觉树立守法意识,从而能够更和谐地处理与家庭、与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二是权利意识。树立青少年的权利意识,不仅包括对这些权利要有基本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树立青少年的权利意识,还要培养青少年宽容、理性、尊重以及爱人之心,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规则意识。树立青少年的规则意识,重点在于能够自觉以规则作为行为的指引和准绳,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能够坚持平等诚信的原则,尊重和理解他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能够遵守社会规则,注重道德境界的提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真正使遵守规则成为内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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