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具结悔过怎么写)
“责令具结悔过” 算不算行政处罚?
1、具结悔过、写检讨,是一种反省自己的言行、回忆检查自己思想的一种行为。
2、如果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责令具结悔过算行政处罚。
如何理解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具结悔过就是有关公安司法机关以用书面方式责令违法者,违法者保证悔改的一种比较轻微的处罚形式,有时会和罚款等形式并用,目的是使得违法者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加以改正,保证不再犯。
什么叫具结悔过 具结悔过的解释
1、具结悔过是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具结悔过、写检讨,是一种反省自己的言行、回忆检查自己思想的一种行为。
2、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该法规定,应责令其具结悔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具结悔过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什么是具结悔过
具结悔过,它是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式之一,即责令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非刑罚处理的方法,指的是对于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写检讨、具结悔过,是一种回忆检查自己的思想、反省自己言行的一种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反该法规定,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结悔过。责令具结悔过的决定,虽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人身权利,也不会产生限制或者撤销权利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它是特性所在,对相对人的名誉权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具结悔过是什么意思
具结悔过,它是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式之一,即责令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
非刑罚处理的方法,指的是对于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写检讨、具结悔过,是一种回忆检查自己的思想、反省自己言行的一种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反该法规定,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结悔过。
责令具结悔过的决定,虽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人身权利,也不会产生限制或者撤销权利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它是特性所在,对相对人的名誉权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具结悔过的《解释》规定
《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具结悔过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政行为。
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结悔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分析,责令具结悔过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理应享有诉权。责令具结悔过的行政处罚虽然不涉及当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人身权利,也不产生撤销或者限制权利的法律后果。它是以确认相对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前提,并要强制相对人写出承认错误,保证不得再犯的悔过书,这样可能降低对相对人思想品质、道德操行、生活作风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权属于“其他人身权”的范畴,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而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再次,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角度看,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本身就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不仅对原被处罚人是否违法作出了裁定,而且对申诉人的要求作出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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