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学第九版和第八版区别大吗?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三审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刑九与刑八对比有什么区别刑九较于刑八的区别要点可以从五个要点把握:一是判死缓巨贪将终身监禁;二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三是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四是网上造谣和替考等入刑以及五是再次取消9个死刑罪名,
一、判死缓巨贪将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八: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解析: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罪犯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既适应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贪污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维护司法公正。
二、取消嫖宿幼女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刑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解析: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三、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析: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
四、网上造谣和替考等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社保卡、驾照等行为都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解析:“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考试作弊、替考、“医闹”、伪造和盗用证件等社会陋习,需要法律严加惩治,才能有效维护诚信的社会环境。
五、再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9个死刑罪名,保留46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8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国刑法中现有68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国的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是中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政策;但修改法律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刑法修正案(八)的“审判时”指的是什么期间?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此处的“审判时”具体指什么时间段? 根据一般理论,审判时是指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引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之时,但根据此前“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的司法解释,扩大到羁押期间,此处是否也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 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是从判决生效时为“审判时”的终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终止?这将导致不同的处理后果:如认为至判决生效时终止,那么在判决生效后第二天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就适用死刑;但判决生效后由于还有死刑复核程序,这是死刑立即执行程序中的必经阶段,那么这个“死刑核准期间”属不属于“审判时”呢?如属于,那在此期间满75周岁,只要不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就不应该判处死刑,此时就应该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法律监督程序予以改判或由最高法核准不予执行或改判。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假释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假释规定: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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