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第三章 招标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招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一、前期手续准备: 在招标前,首先落实招标前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1、报建表2、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消防审核意见书6、设计合同备案7、施工图审查8、资金审计等。如果有缺项,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抓紧时间办理,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为
一、前期手续准备:
在招标前,首先落实招标前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1、报建表2、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消防审核意见书6、设计合同备案7、施工图审查8、资金审计等。如果有缺项,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抓紧时间办理,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和服务。
二、招标前工作:
首先了解建设单位对该工程的招标意图,根据建设单位的意见和目前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就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和设备采购招标提出具体建议,为建设单位做好参谋工作。
三、招标登记
在招标准备工作完成后,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连同有关文件、资料、报建表、以及招标公告等报招标监督机构登记备案。招标监督机构未提出异议并许可后,发布招标公告。
四、发布招标公告
在招标登记完成后,在省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有关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并派专人负责招标报名工作,核验投标单位的有关证件。
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选择投标单位时,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招标报名资格审查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资格审查申请书及必要的表格等。
六、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最重要的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须知;2、合同;3、评标办法;4、技术规范;5、投标书参考格式;6、图纸等。
七、投标企业资格预审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时,通过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资
格预审文件和资料进行分析和比较,确定出合格的申请单位名单。
八、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并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九、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格
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2003)工程量清单规范以及施工图纸,进行编制参照国家和省发布的定额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结合市场行情编制标底价格。
十、组织开标
在发标二十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单位的标书,并在投标截止后组织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在招标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开标会议开始后,首先核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请各投标人代表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性,然后当众开标,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内容。
十一、组织评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委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按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进行计分,并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侯选人。
十二、中标
在中标单位确定后,经招标监督机构审批备案,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合同签订
协助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十四、招标后工作
在招标结束后,及时汇总收集各方面资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建设单位一份,招标办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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