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上述规定,代垫注册资本(金)的第三人应在发起人(股东)不能补足出资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并且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相关权利人均可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表明,公司登记机关可依职权查处注册资本(金)代垫行为,有利于规范公司登记中介服务行为,逐步淘汰以提供代垫注册资本(金)为主要服务方式的中介机构,从而净化代办公司注册手续的服务市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公司法)这句话怎么理解?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1、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 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法条的规定,以下四种与出资相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根据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请求仍然要履行相应的责任: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的权利;
(3)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权利;
(4)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权利。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原理是什么?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由提出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事实上,要求提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很不合理的,但如果完全要求股东承担举证责任也容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此时,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护公司职工权益的规定。 公司职工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劳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护公司职工权益的规定。 公司职工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劳动者,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义务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1)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劳动合同应为书面形式。(2)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交纳保险费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3)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是,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不断加以改善,要消除和预防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其他伤害劳动者的事故,保障劳动者能以健康的体力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法律的要求,公司在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采取各项保护措施,对劳动者进行保护。 公司职工素质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随着公司的发展,对公司职工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必须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才能适应公司发展对职工素质的要求。对职工利益来说,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机会,使职工能掌握所任岗位的基础知识、实用知识和技能技巧,胜任本职工作。将加强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作为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有利于促使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职工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