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合同,车辆挂名协议?
车辆挂名协议?
为适应货运市场发展的需要,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车型、吨位。
货车一台挂靠甲方经营,甲方同意乙方要求。现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车辆产权乙方自有货车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上户后车牌号:湘e,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
二、挂靠期限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三、挂靠费用
1、管理费: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元;全年共计元。作为甲方为乙方代办各种事项及甲方各项管理的劳务费用。挂靠管理费每年交纳一次,并应先交后行。
2、代收代付费:乙方每月应将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费元,及时交付甲代为办理。
四、牌、证押金乙方在挂靠之日,应向甲方交纳车辆牌、证押金元(不计息)。
挂靠协议是什么意思啊?
是指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协议,就建筑业而言,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而签订的一类合同。
挂靠协议本身不合法,并没有法律支持,《建筑法》已对挂靠合同作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建筑施工领域以“挂靠”模式进行施工的现象普遍存在,车辆挂靠经营也屡见不鲜。众所周知的,“挂靠”式经营的背后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那么,挂靠合同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挂靠合同效力是怎样的?下面,58建筑网小编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挂靠合同的含义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
二、挂靠合同的效力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此法律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挂靠合同做出了无效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方式的工程施工类型被认定为挂靠: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符合以上4条规定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在司法实践中均会被认定为挂靠,其所签署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三、相关法律
1.《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
3.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以上内容是小编对挂靠合同效力问题的相关解释,仅供参考。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
合同挂靠是什么意思?
挂靠合同,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合同,就建筑业而言,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而签订的一类合同。
挂靠合同本身不合法,并没有法律支持,《建筑法》已对挂靠合同作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属于什么合同?
挂靠合同是无名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挂靠是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征得被挂靠者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挂靠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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