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细则?

2022-10-28 法律法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细则?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2021年未利用地管理办法?

一、立案。程序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相同。二、调查取证。承办人应与土地使用者取得联系,了解土地开况及闲置原因,随同土地使用者进行现场勘察,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和询问笔录,无法联系土地使用者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登报告知。三、认定性质。由承办人对调查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意见上报。四、确定方案。由清闲领导小组对调查报告及处置意见在闲置土地例会上研究,依照不同情况最终确定土地处置方案。符合闲置土地确定条件的,发出《闲置土地确认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提交有关资料登记核实。五、依法报批。按照例会确定的处置方案,承办人填写《收回土地使用权呈报单》或者《土地闲置费征收呈报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六、送达。承办人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假如无法与当事人联系,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登报送达。程序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同。七、下达处罚决定书。程序与土地违法案查处相同。办结土地闲置处理手续后,发出《延长土地建设期限的批复》,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土地建设期限。八、注销土地使用证。待诉讼期满后,执法队将案卷移交地籍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九、土地入库。地籍科办完注销手续后,入土地储备库,并由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入库手续

已征未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已征未用土地的管理,提高已征未用土地管理效率,保障已征未用土地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供地工作及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鹿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征未用土地,是指鹿寨县辖区范围内,为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依照农民意愿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但暂无建设项目安排、暂未供地的土地,包括三产用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鹿寨县范围内的所有已征未用土地。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地农用原则。已征未用的土地,在未完善用地报批手续、未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继续维持农业用途,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第五条 委托管理原则。已征未用土地采取委托管理模式进行日常管理。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委托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代为管理已征未用土地,待条件具备时再依法交付使用。

第六条 分片管理原则。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根据已征未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土地类别、土地特征、土地报批及开发时序,对已征未用土地实行分片管理,不同区域、不同地块种植不同农作物或林木。

第七条 完善土地手续原则。对已征未用土地,抓紧完善用地报批手续,每年度安排一定数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解决已征未用土地合法手续问题。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八条 成立鹿寨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已征未用土地管理,研究决定鹿寨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重大事项,全面协调解决已征未用土地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第九条 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为已征未用土地的监管主体,负责将已征未用土地统一进行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建立已征未用土地监管台帐;指导、监督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已征未用土地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决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保证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负责及时提供已征未用土地项目使用计划、规划及报批情况,指导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对已管控土地的临时利用及管理。

第十条 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作为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的实施主体,各自负责设立专项土地管理资金,已征未用土地由其管理至交付项目使用前。

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土地相关信息整理和归档以及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作为具体实施管理的单位,负责县已征未用土地的日常管理、保护、临时利用,制定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组织开展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巡查工作,制定相关巡查制度,巡查发现已征已交未用土地擅自占用行为,立即记录取证并劝阻、制止。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县征地拆迁办作为全县征地主体,负责交付已清表的农村被征用土地,完善和建立征地档案,配合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库管理工作;会同各乡镇组织解决征用土地的遗留问题,使土地达到交付条件;协助用地单位处理征用土地上发生的土地纠纷、土地侵占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县征地拆迁办交付已清表、无纠纷的征用土地;配合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做好已征未用土地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已征未用土地上发生的土地纠纷,对侵占已征土地的当事人进行劝阻、制止。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申报计划,负责配合用地单位进行征占用林地项目申报,审核相关申报材料;负责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指导已征未用土地上林木的种植、管护。

第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已征未用土地报批工作。积极争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鹿寨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倾斜和政策支持,逐年解决和完善已征未用土地的报批问题;负责依法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土地清表和移交

第十五条 土地清表

(一)县征地拆迁办完成《征收土地协议书》签订并按约定支付土地补偿款后,与施工单位签订《土地清表协议书》。

(二)清表施工单位依据《土地清表协议书》开展征用土地的清表工作,达到验收标准。委托测绘公司制作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其成果图内容包括加盖施工单位和测绘公司印章,标注已清表界线及面积,周边有纠纷、争议或未领取征地补偿款农户的土地等遗留问题情况。

(三)县征地拆迁办依据《土地清表协议书》中关于结算和验收方式的约定,支付清表工程款。

第十六条 土地移交

(一)县征地拆迁办将对应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及付款凭证、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等资料送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由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组织县征地拆迁办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核验清表完成情况。

(二)现场核验通过的,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确认,在县征地拆迁办制作的清表验收移交单及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上签字认可,完成土地移交管理工作。

(三)土地移交包括以下材料:

1.《征收土地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县征地拆迁办印章;

2.征收土地测量成果图复印件并加盖县征地拆迁办印章,电子版;

3.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县征地拆迁办印章;

4.清表验收移交单原件、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原件。

第十七条 纳入储备土地管理

(一)已清表移交的土地,纳入县土地储备,同时移交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由其进行日常管理。

(二)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负责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日常监督,建立县土地储备库,建立土地管理台帐。

(三)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储备土地时,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书面告知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由其移交给项目用地单位使用,在土地管理台账中登记,撤销管理。

第十八条 遗留问题处理

(一)清表现场核验未通过的,有纠纷、争议或尚未领取征地补偿款的农户土地,作为遗留问题。

(二)遗留问题由县征地拆迁办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解决处理,处理清楚后按土地清表和土地移交要求交付土地。

(三)存在遗留问题的土地,在获得项目用地批文、履行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后,三个月内完成土地移交工作。涉及林木砍伐及坟墓迁移的土地,土地移交时间延长为六个月。涉及房屋拆迁的土地,按拆迁进度移交。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十九条 已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本年度即将使用的已征未用土地,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不再种植任何作物,以巡视监控为主进行常态化管理。结合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进行前期土地开发,场地平整后移交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条 已列入年度用地指标计划中的已征未用土地,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及时种植短期作物进行管理。待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后,进行场地平整并移交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暂未列入年度用地指标计划的已征未用土地,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根据土地报批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开发时序,按照近期、中期、远期模式分片管理,设立农业种植基地、蔬菜基地或苗木基地,采取连片整理、适度规模经营等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开展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建立健全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台帐,建立储备土地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已征未用土地的具体委托管理合同,由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报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六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在日常的已征未用土地管理中,针对已移交给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管理土地中出现的破坏耕地现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摸清基本情况,记录取证并现场劝阻、制止;如劝阻、制止未果,协调县征地拆迁办、乡镇人民政府劝阻、制止;仍未能制止的,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上报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 在日常的已征未用土地管理中,针对已移交给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管理土地中出现的抢建现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应摸清基本情况,记录取证并现场劝阻、制止;如劝阻、制止未果,协调县国土、住建、征地拆迁办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在日常的已征未用土地管理中,针对已移交给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土地中出现乱倒建筑垃圾或丢弃废弃物等其他被侵占现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应摸清基本情况,现场劝阻、制止、取证并要求限期自行处理;若劝阻、制止未果,协调县国土、住建、征地拆迁办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土地管理人员开展正常土地管理职责的,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应及时报告县公安局,提供相关证据,县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处理。

第七章 管理资金

第二十八条 鹿寨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资金属于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费用,纳入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可以在征地工作经费中按一定标准安排。

第二十九条 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在对已征未用土地进行日常管理中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已征未用土地临时利用的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各自筹措解决。

2012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关于工业用地闲置的管理办法?

征而为供,供而未见,闲置满二年以上国家将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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