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人口计生法修正草案主要内容?
人口计生法修正草案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于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
发布时间 2021年6月18日
基本介绍
2021年6月18日,李**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具体内容
此次“三孩”政策,除了对一对夫妻可以生育的子女人数进行调整外,同样受社会瞩目的还有明确提出实施配套支持措施。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等。
为保障城镇化进程中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6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这无疑给适龄人群一定程度上缓解生育的后顾之忧。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有奖励与社会保障专章,规定了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妇女特殊劳动保护等内容,但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1]
计生法啥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
国家法有强制结扎的条例吗?
没有强制结扎的规定及条例。 相关的法律法规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这一条表述得很明确:你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 就是说不上环也不结扎都是你的权利,但你必须避孕。绝对不允许生第二胎。你可以用避孕套,避孕药,还可以既吃避孕药又用避孕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释义】 对于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通常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更为经济、方便。 对于育龄群众来说,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就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主、自愿】并负责任的选择和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目前,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有适合妇女使用的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 、宫内节育器、输卵管阻断术;有适用于男子的避孕套、输精管结扎术等。 就是说,国家计生法的“知情选择”允许群众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给计生办的权利只是“指导”,而不是强制!长效避孕措施已经写明了只是“经济、方便”而不是强制! 所以,如果有要求强制上环或者强制结扎的规定,那么那种规定是违反国家法律的,是无效的。
新生育法规定20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四款,将第五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其中的“奖励”修改为“奖励和社会保障”,“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十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九、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二十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第一处“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删去“卫生”;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将其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将其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是哪些?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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