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案例,唐山打人事件,如果女孩用打碎的酒瓶致对方身亡,算防卫过当吗?
唐山打人事件,如果女孩用打碎的酒瓶致对方身亡,算防卫过当吗?
很多人在疯狂输出情绪的时候,连基本的逻辑判断能力都没了。而在这种情绪充斥着整个舆论圈的时候,任何试图理性讨论的结果都会收获盲目的愤怒。
以这道题目为例,假如被打女子用打碎的酒瓶致对方死亡,是否算防卫过当。
这里面包含两个隐藏的假定情况,分别指向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假定情况一、对方将白衣女子拖出室外进行暴打,这时候白衣女子用打碎的酒瓶致其中一人死亡。
假定情况二、黑衣女子在绿衣男扇白衣女子耳光以后,用酒瓶砸向对方头部,结果当场致其死亡。
其实很多人的回答都是在假定情况一,被打的白衣女子当时遭受对方疯狂的暴力输出,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来触目惊心。而作为被害者的她,必定也是极度惊恐并且无助的,这时候她如果用打碎的酒瓶导致其中一个行凶者死亡,理论上算是正当防卫。
在司法领域,有一个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指行为人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白衣女子所面临的情况,可以视为一群人对她“行凶”,而且程度是比较严重的,所以她符合无限防卫权的要求,在反抗时致对方死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类似案例的,并且也一度在网络引发了巨大反响,那就是大名鼎鼎的昆山砍人(龙哥)事件。
跟本案比较类似的情况,就是被害人于海明面临刘海龙(龙哥)比较激烈的暴力行为,对其进行连续殴打,并且从车中取来砍刀用刀背对其进行攻击。虽然刘海龙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杀人意图,但其施暴行为导致于海明的情绪处于极度恐慌之中(于海明一度认为自己脖子被刘海龙割破),结果发生了极端的反抗行为(夺刀连续劈砍)致刘海龙死亡。
最后公安机关对本案监控视频,以及于海明陈述进行了综合评判,认为于海明面对刘海龙不断升级的暴力行为情绪处于极端状态,结果夺刀反抗刘海龙并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而在唐山打人事件里,白衣女子所处的暴力场景,比于海明有过之而无不及。其面对三个施暴者对其进行连续殴打,并且用啤酒瓶对其身体跟头部进行攻击,暴力程度还一直在升级。这种情况下如果白衣女子用打碎的酒瓶反杀对方,同样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唯一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的情况,就是这些施暴者停止暴力行为以后,白衣女子捡起酒瓶杀死其中一人,那就属于典型的事后防卫,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鉴于打人者的行为过于恶劣,导致白衣女子精神处于极端恐慌,并且害怕会遭受二次殴打,所以做出了延迟防卫,这在司法上也会予以从轻处理。
所以说在白衣女子的角度来说,基本上是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前提是她拥有反击的能力。
但如果是假定情况二,在绿衣男搭讪失败,并且跟白衣女子发生肢体冲突,扇了对方一耳光之后。黑衣女子用酒瓶砸了绿衣男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这里就不构成正当防卫了,而是属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存在从轻处理的情节。
因为在黑衣女子用酒瓶砸对方头部时,双方暴力行为尚未升级,从语言冲突到推搡,再到绿衣男掌掴白衣女子。而黑衣女子这时候用酒瓶击打对方头部,实际上是对双方冲突的一次升级。
假如这里绿衣男就被暴击死亡,那么后面的悲剧实际上就不存在了。毕竟主要施暴者已经死亡,而屋外几个冲进来助攻的帮手看见一个拥有一击必杀能力的女子,大概率会吓得原地撺稀,并且主动报警寻求庇护。
那么最严重的后果就会转移到黑衣女子这一酒瓶上,人们的讨论方向也就会变成“女性在公众场合被调戏时击杀对方是否算正当防卫”,以及“男人的言语跟肢体骚扰是否应该认定为极端暴力”。
而进入司法领域,黑衣女子虽然砸死了绿衣男,但绿衣男存在寻衅滋事在先,属于过错一方。而且在绿衣男扇了白衣女子一耳光之后,黑衣女子情绪激动之下用酒瓶攻击对方,意外致其死亡,这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从轻情节。
没错,如果这一酒瓶子就成为事件终结,那么黑衣女子是不能被认定为防卫行为的,首先她并不是直接被侵害对象,其次对方的暴力程度并不能对冲她的故意伤害行为,而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大概率会被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但因为对方存在挑衅行为在先,所以可以从轻处理。
但我们离开这些假设的平行宇宙,回到现实中来反思这次打人事件。
几名被害女子并没有将施暴者一击必杀的武力值,甚至她们的反抗变成了对方升级暴力的契机。而面对几个打人者不断升级的暴力行为,几名女子连自保都做不到,受伤最重的白衣女子还躺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她的伤情决定了几个打人者的定罪量刑。
不是每个被欺负的对象都能变成于海明,也不是每个施暴者都会翻车变成龙哥,更多的时候就是躺在医院病床上等待法律降临正义的弱者。
而无数键盘超人在网上攻击那些旁观者,甚至某些公众人物借机挑起性别对立恰垃圾流量时,很少有人去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在现场的话,到底能为被打的女子做什么。
毕竟键盘超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开上帝视角,俯瞰着整个事件的全过程。但作为一个在现场就餐的人,他们看到双方发生暴力冲突的时候,可能连谁打谁都搞不清楚,根本不可能精准判断出谁是应该被见义勇为的对象了。
所以他们能够在事后帮助被害者,并且积极取证报警,这就已经是最大的见义勇为了。
罗翔老师的文章可谓是一语命中脉门:法律应该鼓励善行,应该倡导见义勇为之风。但法律能做的其实没有那么多,更多的时候只能靠人们的道德自律。而这种自律,远比法律的他律更加重要。
杨氏兄弟“摸狗命案”:哥哥正当防卫,弟弟防卫过当获刑4年,你怎么看?
怎么看?一条狗而已,却闹出了人命!值不值?倘若死者当时不带人过来挑事,还会发生这样的冲突?一点小事最终演化成为悲剧,死者本可以息事宁人,但却肆意挑事,不得不说糊涂。
事件始末:2016年2月28日中午,兄弟二人在自家门前聊天,一条狼狗从他们身边经过,杨建平摸了狼狗,遭到狗主人彭某的指责,兄弟二人与彭某吵了起来。彭某扬言要找人来报复,杨建伟反呛“那你来打啊”。
彭某离去,杨建伟回家拿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都藏在身上。
十分钟后,彭某带领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返回。彭某一马当先冲到杨建伟家门口,迎面就是一拳,杨建伟用单刃尖刀连刺彭某胸腹部位,黄某、熊某、王某冲过去用洋镐把围殴杨建伟,彭某从同伴手中夺过洋镐把击打杨建伟,双方打斗至杨建伟家门外的马路边。
彭某等四人将杨建伟打得头破血流,倒在了地上。彭某用力过猛,打断了手中的洋镐把,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刚刚爬起来,一直在旁边观战的杨建平持刀冲过去,朝其左胸锁骨处捅刺一刀,紧接着又捅刺第二刀,彭某扬臂抵挡,受伤逃跑,杨建平持刀追撵并将刀投向彭某,刀未击中,掉落在地。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建平,杨建平捡起该刀边退边还击,杨建伟亦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还击。随后,黄某、熊某、王某逃离现场。
这里面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
1.矛盾的起因是因为彭某指责两人摸狗;2.彭某扬言带人来报复;3.杨建伟主动回家拿了凶器准备应战;4.杨建平一开始始终在旁边观战,之后才冲出来发生打斗;5.彭某先行动手殴打杨建伟。二审法院的观点: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彭某与杨建伟兄弟二人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彭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建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建伟与彭某相约打斗。没有证据证明杨建伟兄弟二人具有合谋伤害彭某的主观故意。
其次,杨建伟在彭某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是出于防卫目的。彭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先拳击其面部,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某胸腹部,这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彭某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彭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外,彭某与杨建伟发生打斗时,杨建平未参与,说明杨建平主观上没有伤害彭某的故意。彭某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打倒在地,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建平持刀刺向彭某,是为了制止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
据此,武汉中院做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昌区法院的刑事判决;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无罪。
个人观点:该案当中二审法院的观点,我是认同的,首先彭某主动挑衅说要报复,而杨建伟事后准备刀具并不代表其主观有故意斗殴的故意,相反是一种防卫准备的行为。另外彭某到场之后主动挑衅殴打杨建伟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杨建伟用刀回击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打击力度,所以认定为防卫过当并无不当。
另外杨建平在起先的过程中并没有参与斗殴,只是到了最后看到哥哥被人殴打处于弱势状态的情况下进行反击,是一种正当防卫,所以尽管其参与斗殴也有行刺动作,但是整体并未超过防卫力度。认定防卫正当也是合法合理。
只是最后想说一句,因为一条狼狗,值吗?
邢台男子杀死深夜入室滋事者,检方最终认定属正当防卫,决定不起诉;当事人:没想到被释放,像做了一场梦。你怎么看?
支持!关于防卫过当,应该修法!即,只要是防卫,就应该支持,而不应有过当之说!这能有力打击一切滋事挑衅者滴猖狂!过当之说,往往给无赖,恶徒提供了滋事行恶滴借口,当今现实如此!!!
苏州昆山“宝马纹身男”拿刀砍人时刀掉地上、被对方捡起砍死,是否防卫过当?电瓶车主会被判刑吗?
法律是无情的。先不说谁好谁坏,谁怎么怎么样。只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宝马男也许是黑社会,也许是做过很多坏事,但惩罚他的是警察和法院的人用法律的武器来惩罚。再来说说,骑车男。我们不知道他是个好人还是坏人,我们只是旁观者,就这件事情上来说,他是个老实人。他拿起到追砍宝马男,就已经形成了杀人犯罪的念头。不管是什么坏人,不是我们好人自己去杀死的。所以法律上肯定会给骑车男定罪的。也许判的轻一点。但绝不会无罪释放。不可能的。
被强奸以后,趁其不备把对方杀了,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被强奸以后,趁其不备把对方杀了,这样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故意杀人了。
关于强奸的正当防卫,只限于行为发生时,就是正在发生关系时,不管怎么反抗,怎么防卫,自己也好,别人也好,采取制止侵犯行为的发生,造成侵犯人伤亡,都不属于防卫过当,都是正当防卫,这符合法律关于无限正当防卫的规定,都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被强奸以后,说明强奸行为已经发生过了,这时候再趁其不备把对方杀了,就不符合正当防卫或法律关于无限正当防卫的规定了,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违反了哪一条法律,就适用那一条。法律给予当事人无限正当防卫的权利是有时间和条件限制的,就在正发生时管用,一旦过期,这样的权利作废了,不符合条件无效。
受害人过了自己正当防卫权利使用期,现在把对方杀了,有杀人故意,造成人死亡的后果,符合故意杀人构成要件,就是故意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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