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线交易(内线交易法)
什么是内线交易,和内线炒股?
内线交易是指于获悉未公开且后来证实足以影响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市价的消息后进行交易并有成比例的获利发生的行为
内线交易 - 构成要件
内线交易的要件在于:
1.获悉未公开消息;
2.该消息有效影响有价证券市价;
3.交易后有与该消息成比例的获利发生;
内线交易 - 主要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什么是股票内线交易
不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机成交的交易都是私下交易,也可以称为内线交易,这种交易基本是大综股权交易,是属于股权转让或卖壳行为。
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内幕消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一直以来都是证券监管机构积极防控和严厉打击的对象。要理解内幕交易,需从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和内幕行为这三个点出发。
(1)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指未对外界公布的信息,产生于由信息形成合意、决策文件到对外公布过程。这种隐藏在“幕后”的信息通常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等重要方面,一般是公司发展的“风向标”。《证券法》第75条列举了几种内幕信息典型。
这些重大信息在发布之后,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例如,上市公司重大财务亏损信息、违约纠纷、高管涉嫌违法违纪等信息往往会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上市公司的盈利信息、资产增值信息往往会引起证券价格的上涨。
(2)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俗话说“近水楼台先得月”,这些知情人因其职务、职权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在重要信息发布前就掌握内幕消息。
内幕人员分两种,一种是《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另一种则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如《证券法》第74条规定人员的亲属、利益关系人,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比如偷听电话、拆封信件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内幕行为
内幕行为即指内幕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利或者减免损失的行为,这种获利可能是直接获利或间接获利。
最常见的内幕行为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敏感期买卖公司证券,这种买卖证券的行为可能是内幕人员自己操作,或是明示、暗示其他人进行证券买卖。例如,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发生亏损等内幕信息对外公布前大量抛售公司股票,为自己止损,便是一种典型的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在内幕信息向公众公开前,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内幕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那些?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美国安然公司因为什么而破产
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根本原因:持续多年精心策划、乃至制度化、系统化的财务造假丑闻导致公司公信力降低,营业额骤降,资不抵债导致破产。
安然公司破产历史沿革:
① 内部交易,又称内线交易,这里特指公司根据大量内部消息而进行的内部证券交易,在安然可以一直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最早有案可查的内部交易发生在1987年:审计师Woytek与Beard发现公司的银行记录显示数百万美元的款项由安然的户头划入两个名叫LouisBorget和ThomasMastroeni的个人户头中。
② 在事情被审计师发现后,安然公司首席执行官KennethLay支持了审计师进一步进行调查以“追回每一分钱”,然而,却没有立即对责任人展开追究。两位审计师最终搜集到足够证据证明Borget和Mastroeni参与了内部交易并挪用公款。这些证据包括经篡改的银行记录。尽管证据充分,但两位审计师还是被公司董事长MickSeidl和首席财务官KeithKern告知终止调查;
③ 破产重组:自从2001年申请破产以来,安然公司一直试图重组以尽可能挽回债权人的损失。在公司倒闭后不久,公司的创新核心能源交易部门被美林公司买下。安然的同行业竞争者Dynegy公司的拯救计划曾给安然带来了最后一线生机,但谈判最终因Dynegy寻求对安然的控股方北部天然气公司的控制权而宣告失败。最终的破产计划于2003年开始付诸实施,涉及从安然剥离出三个新的独立公司:CrossCountryEnergyL.L.C.,、PrismaEnergyInternationalInc和PortlandGeneralElectric。公司的剩余资产将被拍卖。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