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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标准?

2022-10-28 案例

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标准?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处罚规定:

(1)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三级管理,1、重点管理纳税人中1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4倍。

2、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2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2倍。

3、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核定)及变更限额和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

4、重点管理的1、2、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发票开具管理办法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日上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分别处罚。

如何理解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

补充说明如下:

下图是一网友对该问题的回答。由于该网友可能不知道发票管理办法已经进行过修改,所以引用的39条条文仍然为修改前1993年版的老条文。

国务院在2010年12月,对发票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了修改(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例如,纳税人甲由于目前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在销售货物时消费者索取发票,甲就到隔壁邻居纳税人乙处借了一张发票交给了消费者,这就是转借发票的行为。

纳税人甲由于家中有事,不打算再干了,就将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及发票专用章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新接手的纳税人乙继续使用,这种行为就属于转让发票及发票专用章的行为。此时,取得1000元所得为非法所得。

纳税人甲本月开具的发票即将突破税务机关规定的起征点,为了不影响做生意,就通过网络购买了两本定额发票。纳税人甲就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受让的发票是私自印制、伪造、编造的发票。因为正规的发票取得途径是应该通过税务机关办理。

所以,有以上情形的应该按照39条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有非法所得的应予以没收。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为个人见解,欢迎其他网友参与讨论。

电子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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