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样本,银行本票没注明现金可以用于么?
银行本票没注明现金可以用于么
银行本票没注明现金可以用。银行本票如果不填制现金字样,仅能进行转账结算,不能支取现金。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银行本票怎么开,谁能具体讲讲啊?
本票基本只能在同城使用,准确来说是在同一个人行交换平台使用。本票一般用于他行转账,但也可以用于本行(本地区不同网点之间)。可以背书转让。本票开立需要具备: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本银行活期结算账户(卡或者折)。本票开立时会收取0.6元工本费,0.2元手续费。本票有效期是开立后一个月内,见票即付。虽然理论上可以开立现金本票和转账本票,但是实际操作中,转账本票较多,现金本票银行较忌讳,一般不办理。
本票的最大金额要看公司客户还是个人客户,限定金额应该不同。PS:除一些必要情况外,譬如买二手房,开本票给卖主,目测对私本票会越来越少用,原因有两点:
一、用本票转账太麻烦,时间成本高,都需要到银行柜台办理;
二、本票有利于低费率跨行转账,但是现在很多渠道可以免费跨行转账,譬如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还有同城免费转账平台(南京有)(讲有点扯了!!)
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是什么?
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
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
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
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
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签发,具有较高的信用度。在我国,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签发,具有较高的信用度。一般限于同城结算使用,属见票即付票据,其效力相当于现金。一般限于同城结算使用,属见票即付票据,其效力相当于现金。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银行汇票——适用范围广,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既可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票随人走,钱货两清。信用度高,安全可靠。使用灵活,适应性强。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签发类似于银行本票,但不用于同城而用于异地结算。商业汇票是一种远期票据,票据付款人按照票据注明的日期将款项支付给票据持票人,它可以用于同城也可以用于异地结算,但必须用于货物购销业务的结算。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由付款人自行出票,一般限于同城结算,虽然,也属见票即付票据,但持票人需将支票解交收款银行并委托期代为收款。日常经济生活中,支票相对而言使用最为广泛。
本票、汇票和支票在票据法上的意义都是票据,三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相同点:
1. 具有同一性质。
① 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 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③ 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 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 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①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②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 面支付凭证。
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不同点
1. 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 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 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亏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 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 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 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 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11.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银行存款票据有哪些?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通常说的同城)需要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以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但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结算。 三、定额银行本票 定额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通常说的同城)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均可以使用定额银行本票。 目前,定额银行本票只在一些地区(如上海、广州等)使用。 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只有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四种。 四、普通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 “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五、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六、转帐支票 转帐支票是专门制作的只能用于转帐的支票,转帐支票不得用以支取现金。 七、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八、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九、银行本票申请书 单位、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进行结算,可以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申请人必须先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 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申请人回单,第二联为银行借方凭证,第三联为贷方凭证。申请人交现金办本票的,第二联注销。 十、银行汇票申请书 单位、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进行结算的,可以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申请人必须先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银行汇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申请人回单,第二联为银行借方凭证,第三联为贷方凭证。申请人交现金办汇票的,第二联注销。 十一、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票据结算过程中,必须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因此,在使用票据和结算凭证前,必须先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 十二、银行进帐单 银行进帐单是持票人或收款人将票据款项存入收款人在银行帐户的凭证,也是银行将票据款项记入收款人帐户的凭证。银行进帐单分为三联式银行进帐单和二联式银行进帐单。不同的持票人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同的银行进帐单。 二联式银行进帐单的第一联为给持票人的回单(即收帐通知),第二联为银行的贷方凭证。 持票人填写银行进帐单时,必须清楚地填写票据种类、票据张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及帐号、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开户银行及帐号、票据金额等栏目,并连同相关票据一并交给银行经办人员。 对于二联式银行进帐单,银行受理后,银行应在第一联上加盖转讫章并退给持票人,持票人凭以记帐。 十三、贴现凭证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 贴现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银行作贴现借方凭证,第二联银行作持票人帐户贷方凭证,第三联银行作贴现利息贷方凭证,第四联是银行给持票人的收帐通知,第五联由银行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贷方凭证。票据法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的,必须填写一式三联的挂失通知书并签章。 十四、挂失止付通知书 挂失止付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是银行给挂失人的受理回单,第二联银行凭以登记登记薄,第三联银行凭以拍发电报。 失票人应当认真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详细填明挂失止付人名称、票据丧失时间、票据丧失事由、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以及挂失止付人联系地址或电话等事项,并由失票人签章。 十五、粘单 粘单是为弥补票据本身不能满足记载事项的需要而粘附于票据上的纸张。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付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该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例如:丙接受转让来的票据,是票据的持票人,当丙背书转让票据时,发现票据的背面已经没有记载背书的余地了,这时,丙就应该使用粘单,而且丙是该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并且丙在使用粘单时,必须在是票据凭证与粘单的粘接处签单(即通常所说的盖骑缝章)。 在粘单上记载的背书,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条件,即产生背书效力。 十六、退票理由书 票据的持票人委托银行办理票款托收,或者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的,可以要求付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并记明退票理由。 退票理由书可以证明持票人已行使其权利而未获结果,具有替代拒绝证明的作用。持票人拥有退票理由书的,不必再请求作成拒绝证明。 十七、银行承兑协议 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联,第一联出票人留存,第二、三联承兑银行留存。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经银行承兑后,出票人与承兑银行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银行承兑协议上所述条款。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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