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杀人,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被免追刑责,男孩舅舅首发声:孩子平时听话,性格无异常,网友评论有点过火。你怎么看?
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被免追刑责,男孩舅舅首发声:孩子平时听话,性格无异常,网友评论有点过火。你怎么看?
这几天,一位13岁的杀人的孩子被刷屏了。其家人被广大网友声讨,同时,其父母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发出致歉声明也招致广大网友的强烈不满!
不过,最近,那位杀人孩子的舅舅露面发声了。期盼着他能说出些有价值的线索,并为自己外甥的行为道歉。可是,恰恰相反,他并没有道歉,反而声称自己的外甥是个听话的孩子,平时没有不好的行为。这种答复几乎就是在继续隐瞒问题,包庇孩子,不但不能平息众怒,只能招致更大的不满。
平心而论,作为自己孩子的亲戚,平时对孩子有所偏袒是很正常的,人之常情,做父母的都会如此,做亲戚的,也会如此。出于“娘亲舅大”的考量,舅舅多关心自己的外甥也很正常。
不过,你的外甥都杀人了,让一名10岁的小女孩儿从此离开了这个世界,让一家人从此失去了自己心爱的女儿,而且,这起杀人案件是有预谋的杀人,不是什么过失杀人,更不是什么正当防卫。
这起案件事实认定得很清楚了,就是故意杀人,难道还要隐瞒什么?难道还要表扬一下你的侄子杀人的行为?这是滑天下之稽!如果你外甥杀了人,你至少应该劝你的外甥自首,而不是这样继续隐瞒。
作为舅舅,也许你的外甥在你面前表现得可能真的像个人似的。亦或许你真的在隐瞒你外甥以前犯错的那些经历?不过,都这个时候了,还在包庇,是不是有些太过分了?
所以,这也就解释了网友为啥评论过火了。除了对杀人行为极端谴责外,更生气的是,因为你的外甥没达到法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杀人了,反而逃脱了法律制裁。这让家里有孩子的家长心理及其没有安全感,就因为岁数小,杀人就没事儿了,那以后再出这样的案件怎么办?受害人怎么办?
更要命的是行凶者的家庭竟然是这般态度,还在包庇。这就好比人正在气头上,你还惹人家,那不就是找骂么?那就别怨网友评论的过火了。因为,这个事如果解决得不好,过火的事情可能还在后面呢,瞧着吧。
大连13岁杀人男孩父母道歉并赔偿了吗?
道歉来的有点晚,赔偿正在执行阶段,这场悲剧引发热议,一年多了一直被人提起,应该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
大连13岁少年蔡某某将10岁女孩淇淇杀害。6日,蔡某某父母在《大连日报》刊登道歉信,向被害女孩家人致歉并表示“尽全力赔偿”,对此,被害女孩母亲接受采访时称,蔡某某父母在事发近400天中,从未联系过自己表示歉意,目前他们的房屋也是在法院强制执行下进行拍卖,这与登报所说的“尽全力赔偿”言行不一。
十三岁男孩对十岁女孩行凶既令人发指又令人叹息,男孩父母道歉的有点太晚了,如果真有悔恨之心,在事件发生时就应该主动站出来,积极沟通,而不是等待观望这么久才出来道歉,让大家对他们的道歉诚意大打折扣。
孩子行凶既有他本人和社会的原因,也有父母教育的原因,子不教,父之过,人家不接受这样的道歉很正常。如果我是女孩父亲,摔死这个熊孩子的心都有。
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此类消息越来越多,很让人深思,这不是一个好现象,追根溯源是教育出了问题,从国家层面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
但愿这样的悲剧以后不再发生。
如何看待安徽郎溪13岁男孩杀害10岁堂妹后抛尸一案?
接连发生两起未成年人的悲剧,犹如马蜂炸窝,每一根怨念利刺,扎疼了我们的脆弱神经。
郎溪的悲剧,事实很清晰。对于加害者,就算四海八荒的吃瓜群众举火烧天,在法律作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之前,收容教养可能是最重代价。这是法治规定,不容我们选择。
十三岁女孩残忍的杀害同学并肢解,免于刑事处罚,对此你怎么看?
十三岁女孩残忍杀害同学并肢解,不是免于刑事处罚,而是因属于14岁以下为完全不符刑事责任年龄,不以犯罪论处。
这两者不同,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有责只是免罚,而14岁以下,属于绝对无责任时期或完全无责任时期。
今天借这个问题,先说一下关于是否废除死刑
这个问题,在我还是学生时就开始讨论,那时候对于是否废除死刑我是持肯定态度的。
理由很简单,那就是人权论。包括现在做了律师,我同样还是支持废除死刑。
可能很多人会来骂我。理由除了自古的杀人偿命的思想之外,还有当下很多看似很重的刑罚,真正执行起来,刑期没有想象中那么长久。
因此,我说废除死刑,但我同样同意在一些严重暴力等犯罪中加重刑罚,减弱减刑的适用。
同样也认为,14岁作为我国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在当下揭露出的一系列事情来看,确实起点太高了!
我国之所以将14岁界定为刑事责任的起点,就是因为认为14岁还处于幼年时期,身心发育不成熟,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结果,还缺乏明确的认识,又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
然而,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14岁的孩子可以说已经不能用之前的标准来衡量了。
他们的身心发育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已经远远超过了以前的同龄人。
若再用几十年前的标准来认定当下的14岁,难免会出现大量的漏罚。
2017年,民法总则修改,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起点降至8岁。
想必,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也该到了降一降的时候了。
广西河池13岁少女杀人肢解同学,不追究刑事责任,会不会引发更多的未成年去效仿?
10.8万元一条人命,外加收容教养三年。啥事也没有了。犯罪手段之残忍、血腥,犯罪成本之低廉,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保护了谁?谁才是需要保护的?
保护罪犯?保护变态杀手?难道被害少女不是未成年人?同样是未成年人为什么偏偏保护的是加害者而不是受害者?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便是未成年人的群起效仿,反正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罩着呢!
“趁年龄未到多干几票大的,反正有……管用。”这些话可是从那些不良少年嘴里念叨出来的。
犯法(罪)成本越低,效仿的人会越多。犯法(罪)成本越高,警示作用越强。
对于未成年人犯法(罪),新加坡的鞭刑是如何区别的呢:
关于新加坡鞭刑:对于 15 岁以下未成年犯,只能由来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 6 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在新加坡,未成年人犯法(罪),鞭子照抽不误,只不过是细藤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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