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发票,滞留票的税务规定?
滞留票的税务规定?
答:滞留发票一般是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180日)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只要一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出,而购货方未去认证则该发票就没有对应的抵扣信息,就会造成滞留。
那么,企业应如何正确处理滞留发票,主要是以下四点:
1、企业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一个途经是要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另一个途经是把发票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
2、购货方购进属于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3、购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4、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购货方要自我检讨一下管理流程,应在180日内尽快认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具之后没有报销有没有什么影响?
滞留发票通常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存在滞留的问题。如果以单位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报销,也就是不认证,会产生发票滞留,对单位或个人没有影响,只是需要说明未认证的原因,如果超过开票的当月,卖家无法作废发票。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认证,建议保存两年,接受税务机关核实。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上有规范,要求是在规定的期间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报销,就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认证抵扣,无法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视为滞留票。扩展资料:
1、企业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一个途经是要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另一个途经是把发票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
2、购货方购进属于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3、购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4、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购货方要自我检讨一下管理流程,应在180日内尽快认证。
发票开错跨年度了该怎么办?
这是个滞留发票的概念。
现实工作中主要因发票遗失、藏于宝阁遗忘或错开未及时发现。从而造成发票未及时认证记帐、记帐凭证不合法。然而,不同情况下产生的滞留发票所对应的税收处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1、发票丢失未认证。
超过360天未认证(新税改前,认证期180天),则形成滞留票,无法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企业可以根据销货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和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进行所得税前成本费用的扣除。
2、发票放置某处或错开未及时发现的,跨年度或已过认证实效期。将发票全联次退回供货商(发票未认证很容易就能查到),由供货商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然后开具正常发票认证抵扣入账。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没有资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及时退回发票,由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与企业身份相符的发票入账。
4、恶意买卖发票,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执行“从一重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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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了过期发票应如何处理?
滞留发票是指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180日内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金税工程全国联网,目前增值税发票只要一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出,而购货方未去认证则该发票就没有对应的抵扣信息,造成滞留。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造成滞留发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属于购进免税货物用,专用发票不得认证;2.属于购进非应税项目用,专用发票不得认证;3.销货方未将专用发票交给购货方,造成存根联滞留;4.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造成存根联滞留;5.购货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6.购货方发生走逃或注销。滞留发票的不利影响:国税总局曾经专门发文要求各地税局检查滞留发票,各地税局也积极对滞留发票进行一张不漏的排查,要求存在滞留发票的每家公司必须对滞留的原因加以说明,同时对存在疑点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不少滞留发票,主要是企业想偷漏税,做法是隐瞒销售收入同时隐瞒抵扣发票,使税负从表面上看与一般公司相符,这就造成很多该抵扣的发票不去税局抵扣,造成发票滞留。解决滞留发票的建议:由于增值税发票开具不去抵扣就会造成滞留,去抵扣又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所以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一个途经是要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另一个途经是把发票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1、购货方购进属于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2、购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3、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购货方要自我检讨一下管理流程,应在180日内尽快认证。
滞留票是怎么处理的?滞留票的产生对销货方及购货方的影响是怎样的?
一是税务机关对销货方协查取证缺乏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很多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没有很好地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且大部分销售方没有保存购货方签章的交易凭证,一旦发生购货方有账外经营行为且拒不承认的情形,销货方很难为税务机关提供非常直接的交易证明,给税务机关的查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税务机关的协查工作只停留在证明被调查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已做收入并完成纳税申报的层面上,很难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这种协查不仅没有实际意义且增加了工作量。所以应尽快统一规范协查取证的具体要求,集中精力核查确有疑问的滞留票,提高协查工作效率。
二是纳税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核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滞留发票属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和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的非应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人员误认为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不用认证,直接记账处理,导致大量存根联滞留。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并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三是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购买方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和购、销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应从购、销关系人手判断滞留票是否为虚开。受托方税务机关在对销售方进行协查取证时,要注重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收取款项原始凭证的检查,从中获取销售方的客户资料,向会计、业务员了解专用发票传递给购货方的具体途径以及货物的运输方式,将这些情况与购货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确定滞留票的开具方与取得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判断销售方是否虚开滞留票。由于证明购销双方不存在真实购销关系的直接证据较少,而销售方一旦意识到被怀疑为别人虚开专用发票,就会伪造与对方有购销关系的账、证等证据,因此受托方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滞留票迅速取得账、证等直接证据及询问笔录等间接证据非常关键,同时还要统一规范协查取证要求。
四是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专用发票滞留原因各有特点,销售方与购买方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工业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滞留原因大部分为产品的重量、质量、价格等出现变化,销售方收回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后,开具负数销项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后按核实后的金额重新开具专用发票,这样就造成了原开具的专用发票因未认证而滞留。而商业企业大部分滞留票因购货方未认证而造成,存在购货方购、销均不入账且隐瞒销售收入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将协查取证资料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相核对,以确定滞留的专用发票是否已入账。某些滞留票的销售方出于保住销售渠道等原因在协助税务机关取证的同时将税务机关协查情况通知购货方,因此委托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收到的滞留票取证资料与购货方经营的商品进行核对,将滞留票销售金额与当期购货方申报的销售收入核对。对于滞留票销售金额大于当期申报的销售收入且没有库存或库存金额较小的,可初步判定该滞留票所列商品没有入账。承德市国税局制定了相应的加强企业发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以减少滞留发票问题的发生。例如对于争议较突出的成品油及烟草批发环节购销双方是否有实际交易问题,因下游行业的“体外循环”现象难以查证,该局规定将购货方提供的购货证明作为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列资料之一,购货证明由购货单位开具,内容包括购货人名称、购货数量、购货金额等并加盖购货单位印章,由销货方留存备查,同时作为对购货方开展以进控销纳税评估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
五是一些商业企业为躲避税务税务机关的严厉查处。改变账外经营方式,即购进货物时不再取得专用发票而只取得普通发票或根本不要发票,需要时再换取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因此税务机关要从源头抓起,严格落实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要经常下户走访,严格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批,多方位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动态,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同时加强税务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岗责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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