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具体处理:
1、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按照职工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赔偿金。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且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需要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能否视为违法解除?
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属于单方面的变更行为,但员工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变更与否。同意变更时,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而员工不同意变更,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情况,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司主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做?
1、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是的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公司主动解除的,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对劳动者发给经济补偿。
2、违约金的合法合理性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可能会向员工要求支付此违约金。因此要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因为有些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余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同时,根据《劳动》及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高于企业损失130%的,员工可以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
3、进行工作交接,并拿到离职交接单 我们提醒员工,别以为工作交接是企业的事情,一些管理优秀的企业在给员工电脑或文件等工作物品或工作资料的同时,都会让员工签收。如员工在跳槽时,没及时交接工作,造成企业损失的时候,容易承担赔偿责任,又或者员工返还资料或财物的同时,没有让企业签收回执,如碰到企业恶意打击报复,主张员工从未返还资料或财物,员工则非常被动。 此外,交接单应该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个人各执一份,交接单原件应当经过了企业盖章或者hr等负责人签字。
4、注意劳动手册与退工单的内容记载 劳动手册、退工单作为记载劳动者就业流动情况的凭证,如果没有上述凭证,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劳动保障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一些企业在挽留劳动者的时候,往往采取扣押劳动手册和威胁在劳动手册上添加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记载的方法。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与辞职的区别: 1、解除劳动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反映了劳动者和单位双方的意愿; 2、辞退职工则是用行政手段根据单位一方的意愿终止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命令的性质。目前,辞退限于违纪职工。 3、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 a.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b.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自己主动辞职的,通常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和失业金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据相关条款要求支付补偿金。
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怎么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如何避免吃亏?
您好,我从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十几年,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块经历的太多了。既然是协商解除,那肯定就别想着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那么究竟怎么协商才不吃亏,我们具体来看。
从公司角度,既然愿意和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肯定是公司没有合法的理由解除这点实事我们要认清,但凡公司愿意和你协商,就代表公司没有证据和依据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无论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需要支付。这时,公司要单方面解除,只可能是违法解除。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2倍的赔偿金,但公司肯定不会同意2倍的赔偿金,否则公司还不如直接强行违法辞退你,让你去申请劳动仲裁了!
所以,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把握这个度!
从员工角度,遇到这种情况,也别想着继续做下去了,多想想如何确保自己不吃亏即可!既然公司有这个想法了,那肯定是不想让你在公司做了,所以别抱希望能继续做下去。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肯定想公司补偿的越多越好,但再多也不可能超过2倍,再低,也不能低于N的经济补偿金。
协商一致或协商不一致的成本会是怎样的?这个得根据你的工龄来确定选择,因为工龄越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差距越大,所以我们看下劳动仲裁的成本大概是多少。
劳动仲裁基本上要花费2个月,如果再弄到法院一审、二审,那么一年到一年半时间就没了。这期间你损失或支出的费用可能会有3000-10000元。根据你是否找律师来确定。另外花费的精力就不多说了。而对于公司来说,却无所谓,反正结果是要赔偿了,公司能拖时间就拖时间。
所以最佳的协商应该是这样的!无论怎样,你要记住,公司和你协商,基本上初步计划是低于N或N+1的,只会更低。那么我们要想办法拉高,而且要让公司知道你懂这一块,让公司感觉忽悠不到你,然后让公司感觉你让了很大一步。
一、如果你的工龄在3年以内,N或N+1,也就是3-4个月工资就可以了,没必要去纠结6个月工资。当然,你和公司谈的时候一定要按照6个月去谈,给公司还价的空间。
二、如果你的工龄5年以上,那么坚持按照2N来谈,最多让2-3个月的工资。不过这样容易谈崩掉,不过底限N或N+1一定要守住。
三、最终的度,还要自己把握,千万不要觉得一定要达到多少数额补偿才行。如果能快速拿到钱,然后赶紧找下一份工作,可能还更好。所以自己一定要考虑好。
总之,在和公司协商的时,一定要以2N为基础来谈,给公司2-3次还价的空间,这种时间不可能一次性就谈好的,自己要做好准备。但建议N的底线要守好,特别是工龄久的。其实公司也知道怎么回事,你把这些讲明了,让公司知道你懂这些就好。原则底线时,该强硬久强硬。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被公司突然告知要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视原因而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要看因为什么原因,依据那条法律规定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协商的协议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二、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解除合同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因合同履行中情况变化解除合同劳动合同履行中,可能因为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经营问题,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问题,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为情况变化解除合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情况变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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