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选举法,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如何产生?业委会主任履行哪些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如何产生?业委会主任履行哪些工作职责?
有必要看看新《民法典》。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通过业主大会审议表决……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居民的代言人。
小区首次业委会选举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选举,是否合法?
业主委员会其实就是一群乌合之众!有利益时业主委员会内部你争我夺,一旦出了问题,他们又没有明确的责任(指法律),甚至连业主委员会的人都找不回来,象兔子一样跑的无影无踪。这个组织其实就是业主,所做的任何决定都是业主(或代表业主)所做的,所以也不好追究。最麻烦的是这个组织不好撤销,是业主自己选举的,政府又无权任免,不像物业公司,出了问题我们可以找法人代表,政府可以直接管理,也可通过法律解决。
物业管理新规可以委托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选?
可以。业委会是一个家庭出一个人代表家庭参加选举。所以,不管的家庭中的谁都可以代表家庭参加会议并行使选举权,不一定要产权登记人参加。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扩展资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委会选举要求业主投票率要达到三分之二,是否太高了?
现在来看,你的这个问题非常具有普遍性。
因为,在法典实施后,许多地方的物业法规要进行修改,必须要做到与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致。
业委会选举问题,这是属于必须由“业主共同表决的事项”之一。
法典之前,就是所谓的《物权法》时代;在这个问题上的要求是“双过半”,即应当经专有部分(产权证记载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按个人观察,这个规定貌似比较简单,实际上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各地业委会的平均组建率仅在10—30%就非常说明问题。
为什么业委会成立这么难,原因很复杂。其中,如果整个选举过程中不能达到上述“硬杠杠”,那么就是“非法”成立的,会遭到各方质疑,尤其是开发商及其下属的前期物业公司。
《民法典》尚在草案编纂时,许多媒体就锣鼓喧天大加渲染,声称法典降低了业委会成立的门槛。似乎成立业委会会变得相对简单。
如果你仔细审读法典的具体规定,它确实降低了在“表决通过”方面要求的比例,就是说只要参加表决业主中的“双过半”。
但是,关键一点的要求就是你的这个问题,它把选举业委会这个事情的业主参与度门槛提高了。由原先的“双过半”提高到“双过三分之二”!
换言之,达不到这个要求,整个业主大会就无法做出合法有效的决议!
别说对于那些出租率高,空置率高的小区,即便是那些绝大多数业主在本小区常住的,像你所说,他们参与小区公共管理的积极性都不高,从这个角度考虑,想凑齐“双过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这在许多小区就是势如登天的事情。
没办法,法典就是这样规定的,作为《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必须做到与其一致。
我们在这里只是讨论而已,个人感觉,法典时代,成立业委会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业委会改选条件?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1/2时,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改选举业主委员会。因疾病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犯罪行为的。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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