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案(北海案与贵阳小河案详情)
希望有律师谈案,给我们说说"北海案",起因是什么?为什么那么多律师关注呢?
主要由杨金柱律师发起、陈光武律师亲自率领的北海法律援助律师团伍雷、朱明勇、杨名跨、张凯、王兴六位律师,严格按照中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权利,进行有利、有理、有节、依法的工作,在到北海后48小时,就迫使北海警方释放了三个律师,一个证人(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同时,杨金柱最早接到救助呼吁的杨在新律师,反而被以主要嫌疑人身份批准逮捕。根据北京媒体记者的调查报道,在律师团到北海当天,广西警方在南宁进行了高度保密的内部磋商。律师港湾可以看出,在中国现在的环境下,不管一些地方法制已经被损害到何种程度,在公开化、法制化的社会舆论面前,法律仍然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武器。任何强权,都不可能毫无顾忌。律师团的作用,只是用自己的无畏精神、深厚的法律功底、履险恭亲、精诚大义,让人民实实在在地看到了法律的光辉,看到了正义之师的力量,看到了当前中国正义的声音并没有完全凐灭。
北海奇珠集团郑琦案怎么样了?
北海奇珠集团郑琦案2021年终审,维持原判。
2021年2月4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郑琦等3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多名被告人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北海奇珠集团郑琦案原判情况:
2020年10月19日,郑琦团伙涉黑案在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开庭,31名被告人过堂受审。据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团伙依托北海市奇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奇珠集团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非法敛财达20亿元以上。
2020年11月30日,银海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琦等3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郑琦等31人有期徒刑25年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5年至1年不等。
扩展资料
一审宣判后,郑琦等27人分别上诉称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参与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认为原判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郑琦等其中26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北海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郑琦等26人的定罪量刑均予以维持。
此外,因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武汉寻衅滋事的部分事实有误,北海中院对其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依法予以适当调整,遂作出终审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环球网--被控非法敛财达20亿元以上,北海郑琦团伙涉黑案终审维持原判
成瑞龙的作案过程是什么?
成瑞龙于1996年6月至1999年4月间分别伙同他人在广东肇庆、佛山市,广西桂林市、重庆市持枪抢劫、杀人作案6起,杀害6人,致伤2人,并且枪杀了4名警察。一共犯案10起,杀害13人,劫财28.8万元。此后,成瑞龙一直潜逃。2009年5月31日,南昌警方通过技术手段,终于将成瑞龙抓获,并于2010年11月2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以下为10起案件的作案过程自述:
1、抢劫海鲜档老板
时间:1995年 地点:南海 案情:抢劫海鲜档老板,罪恶之路开始
1995年的某一天晚上,我跟兰启荣以及同村兄弟成×、成海芳等人,一起密谋抢劫南海桂城一个经营海鲜的老板。我叫兰启荣先想办法把老板住宅楼下的防盗门打开,然后我们3个人上楼。兰启荣在楼下望风。我们兄弟3人进入事主家之后,将海鲜老板一家3口绑架,把事主母子控制在小孩住的房间里,我则负责看管海鲜老板,并与其谈价钱。老板最终愿意出20万元。 我跟事主谈好赎人的价钱后先走了,临走时我还将老板的手机和1万元港币、几千元人民币拿走。成×跟成海芳继续留在事主家里控制母子俩。老板开他的小货车回他的档口拿钱,我叫兰启荣去收钱。收钱后,我与他们约定在一间士垛会合,但只有成×芳、成海芳来了。成×芳告诉我:成×被抓了。 我叫成海芳跟我们一起逃跑,但他说另外有地方去。我就分给他4万元,然后各自分手。 过了很长时间,我从报纸新闻得知,成海芳与我们分手后,追踪而至的警察发现了他,在抓捕过程中反抗,被警察开枪击中,抢救无效死亡。
2 、劫杀房地产老板
时间:1997年 地点:桂林 案情:劫杀房地产老板
我和兰启荣逃离佛山后,到处东躲西藏,逃避警察追缉。一年以后来到广西桂林,尽情挥霍享受抢来的十几万元钱财,并与兰启荣各自搭上了一个女朋友,过上了一段安逸日子。 我女朋友李×茹和她姐姐都在桂林从事桑拿按摩。有一天,我女朋友的姐姐说,她的老板娘去日本旅游结婚花了五六十万元人民币,那老板娘的老公是做房地产生意的,很有钱。 在桂林住了差不多一年,在佛山抢来的十几万元已挥霍得差不多了。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当地警方清查出租屋,我和李×茹租住的地方被查封了,李×茹的2万多元"非法所得"也被没收了。我们的生活突然朝不保夕了。我想到了李×茹姐姐所在酒店的桑拿部老板。 我和兰启荣来到桂林七星公园附近一个豪华住宅小区踩点。我们商量,绑架了房地产老板后,一定要勒索1000万元。拿着这笔钱潜逃出境。我们坐火车离开桂林来到湖南永州,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作案工具后,返回桂林,大约晚上10时潜入老板住的那座楼房,在楼顶静候。 这件事情虽然已过去了十几年,但由于是第一次干这么"大"的事,我还清楚记得那晚的情景:我同兰启荣从小区左边那个楼梯上到平台,平台的左边就是房地产老板的房子,右边也有一栋楼。我们就在老板住房对面的楼顶观察等候。凌晨1时许,老板回来了。 我们两人赶紧跑下楼,在一楼与二楼之间的楼梯拐弯处埋伏。老板一到,兰启荣就冲出来,用尖刀顶住他的胸口,威胁他不要动。我用铁链将老板双手反锁起来。老板拼命反抗,我把他摁倒在地。后来发现他浑身无力,不停喘大气,却说不出话来。仔细看看,原来是兰启荣用力过猛,把尖刀顶入了他的胸口。 我们抢过老板的皮包,匆匆离开此地。临走时,我拿刀向老板背部狠狠捅了几刀。我打开老板的皮包,包里除了一条比较小的黄金项链,还有10万日元和几张银行卡,但卡里没有存款。 在湖南永州市,兰启荣将那条小金链卖了1000多元。到浙江杭州市后,兰启荣又将10万日元拿去银行兑换,换得五六千元人民币。
3、抢枪打死老警察
时间:1998年 地点:北海案情:抢枪打死老警察
在杭州过了一段时间,我们打电话回桂林,知道风声不紧了,又偷偷潜回桂林,与女朋友团聚。1998年3月,兰启荣说广西北海市经济比较发达。我就叫他去那里寻找绑架目标,而我就留在桂林。 不久,他传来信息,说北海并非发达地方,还没有找到"有钱人",但他发现一个年龄比较大的警察一个人住在一栋楼里,身上佩带一支手枪。我叫他留意那警察的行踪,有机会就抢他的枪。几天后,兰启荣说已把枪搞到了。我叫他去灵山百货大楼与我会合。在灵山见面后,他把枪交给了我,我们坐车往广东。 路上,兰启荣告诉我,为搞这支枪,他杀死了那名老警察。他首先潜入那老警察的家里,静候老警察回来,当老警察上楼梯时,他用一把事先准备的铁锤,当场将警察砸死,随即抢走他身上的手枪和弹夹中的子弹。 得到这支枪后,我有空就偷偷拿出来练习瞄准。后来我在一次入屋盗窃中,竟然偷到了7发子弹,更使我喜出望外,胆子也好像大了很多。
4 、尾随枪杀一男子
时间:1998年 地点:肇庆 案情:尾随枪杀一男子
我和兰启荣从广西灵山到达广东肇庆,就想用手中的枪"干事"。到肇庆,立刻寻找作案目标。多天后,终于在一家证券交易所发现一个大约20多岁、身材瘦小、戴眼镜的男子,男子要从银行取10万元现金,但银行只给他提5万元。第二天下午3时多,那男子又到证券交易所提取了5万元,然后回单位上班。我们一直等到他下班,看见他开着小车回家。我坐摩托车紧跟其后,那男子下车后走进一条小巷,我也跟着走进小巷。走到了一栋房子的楼梯转弯处,我忽然从后面用枪顶着他,叫他不要动。但他面无惧色,与我扭打起来。"呯---"的一声,我的枪走火了,打伤了我自己的手臂。我挟持着该男子,把他拖下楼。这时兰启荣赶到,两人合力把他拖到一楼的一个杂物房门口。听到楼下的枪声,楼上有人探头出来查看,接着又缩进去了。我估计他们已报警,又一笔"生意"失败。我朝该男子头上开了一枪。兰启荣只抢到这个人身上的手机,其他一无所获。
5 、报复老板却杀两警
时间:1998年 地点:佛山 案情:报复老板却杀两警
"路上我们商量到佛山后找南海那个做海鲜生意的老板,一方面搞点钱,另一方面又可以报复他,因为他害得我一个兄弟死了,一个兄弟被抓了。"
"1998年5月22日晚上9时多,我们在佛山亲仁西路下车,沿着路边店铺走了大约100米,后来穿过绿化带进入人行道。这时有两个男子共乘一辆女装摩托车在我们身边停下来。男子下车后,说他们是警察,叫我们接受检查。这两名不穿制服的警察,分别检查我们两人的身份证。我有个假身份证,但是很容易看出来,我就说没身份证。我当时想,杀了那么多人,进去就死定了,要脱身必须杀了这两个警察。
当时我夹着一个黑色的手提包,带密码的,那个警察叫我打开包让他检查,我把包给他后退了两步,当时枪在我的腰带里,我突然从腰里拔枪出来,黑暗中警察发现我拔枪,赶快后退了两步,我也退后二步,立即向那警察开枪。警察应声倒下。检查兰启荣的那个警察听到枪声,前来抓捕我们,我又赶紧向他开枪,这个警察也倒下了。兰启荣跑过来,与我一起离开现场。我们过了汾江桥,拐弯往中山公园方向走,却见到有两个警察开着警用摩托车来,在我们身边停车,要检查我们的证件。我还没等他们停好车,就掏出枪来向他们射击,其中一个警察倒在地上。我们趁机分头逃跑。"
6、枪杀刑警副大队长
时间:1998年 地点:桂林 案情:枪杀刑警副大队长
大约一星期后我回到桂林,继续住在女朋友李×茹家里。过了两三天,我忽然感到警察已跟踪追查来到桂林了,必须远走高飞。 当时我的枪是放在右裤袋里的,我的手也插在裤袋里,紧紧握住子弹已上了膛的枪,随时准备掏出来射击。当我经过一酒店门口时,见到有人用炯炯有神的眼光盯着我,走过几步后,就听到他们在后面大声呼喊:"站住!我们是警察。"刚掏枪,过了桥马上转右,钻进了附近一片城中村。接着有一辆摩托车载着两个人追过来,坐在后面的人向我开枪。我见前面有条小巷,就不顾一切拐了进去。跑了十几米,我忽然又往回跑,因为我觉得开摩托车追过来的警察对我威胁最大,我要先干掉他们,才可能脱身。 那警察骑摩托车冲过要进小巷来追我,刚好我也到了巷口,我们几乎撞在一起了,距离只有二三米远。我立即举枪向他的胸部射击,他中弹倒在了地上。 后来我才知道,那个被我击中胸部的警察,是桂林市公安局一名刑警副大队长。
7、枪击治安员逃脱
时间:1999年 地点:重庆 案情:枪击治安员逃脱
枪击刑警副大队长后,东躲西藏五六个月,大约是1999年春节前,我独自流落在重庆市郊区,一晚我只穿一件单衣,忍着饥饿寒冷,在郊区农民的草堆里熬到下半夜,进入一家储蓄所行窃,偷了一些钱。 天快条小巷,谁知我的举动引起了一个治安队员怀疑,于是他追上来问我是干什么的,还叫我拿一边巷口时,这个一直跟踪我的治安员用对讲机呼叫其他队员过来帮忙,在巷口拦截我。 我一出巷口,就看见有几个人站在外面等着我走出来。几个治安队员拦着我,其中一个问我干什么的,要拿我身份证、检查我手拿的塑料袋。我突然从裤兜掏出枪来,向其中一个治安员头部开枪。其他治安员马上扑上来抓我,我又开了一枪,但没有打中人。后来我被治安队员掀倒在地上,几个人紧紧抓住我拿枪的右手,还有人抓我的衣服。他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我右手,我右手一松,他们就把枪夺去了。我再趁机把衣服一脱,跑掉了。
8 、盗窃奸杀小女孩
时间:1999年 地点:江西 案情:盗窃奸杀小女孩
大约是1999年3月,我辗转逃到江西信丰。 但是,我毕竟是个负案在逃、见不得光的人,只有靠偷靠抢维持生活。1999年七八月间,我从信丰县跑到大余县,发现一家宾馆防盗意识比较差,决定偷这个宾馆。 我发现时左右,我潜入了幼儿园。沿着楼梯上三楼往左边拐,进入靠近宾馆那座楼的房间。 我没有开灯,在房间里等时机。大约一小时后,我听到有人上楼的声音,我马上把门反锁,接着有人在开房门,并听到一个女孩说:"怎么开不了呢?"后来她下楼了,我赶紧开门离开这房间。 我刚走到楼梯口,就碰到小女孩上来了,假意帮小女孩开门时,小女孩突然警觉,她问我:"你刚才是不是在我的房间啊?"我说没有。她说话的声音越来越大,还责问我是不是小偷。我开始害怕了,继而恼羞成怒,突然用左手卡着她的脖子,把她拖进房内,将她强奸后杀掉。 干完这一切,对面宾馆房间的人还没有睡觉,我就挨着小女孩的尸体躺下睡着了。凌晨1时多,我醒了,打开书桌上的书包,发现她是个初二的学生。 我溜出小女孩房间,从幼儿园爬到宾馆围墙,再从围墙爬上二楼。在那个没有关窗的套房里的床头柜上拿了个皮包,里面有两万元人民币。
9 、盗窃败露残杀母子
时间:2001年 地点:江西 案情:盗窃败露残杀母子
2001年夏天,我还在南康县认识了一个不知道真实名字的同道朋友"小九一",并一起在南康打家劫舍。 有一天,我,两人决定一同前往信丰找"长毛",狠狠"教训"他一顿。我们到信丰后,找了半天都找不到"长毛",就商量弄点钱回南康。 天亮前,我们往县政府的方向走去,看到有好多新房子,大都像有钱人家。我们就选择靠近大马路的一栋4层小洋楼下手。我们进入一户人家,发现一个房间没关门,轻推房门,见到一个大约30岁的女人和一个七八岁的小孩在里面睡觉。 看到她们母子睡得那么香,我在外漂泊担惊受怕多年的怨恨不禁油然而生,甚至有一种报复杀人的冲动。 我们进去搜刮财物,"小九一"在翻衣柜时发出响声,惊醒了女主人。女主人看见我们,发出"啊---"一声大叫。我立即冲上去掐她的脖子。那女人也很强悍,一口咬住我的一根手指死死不放。"小九一"过来帮忙,先用匕首捅了她一刀,然后用力掰开她的嘴巴,把我的手指拉了出来。那女人带伤继续与我们厮打,并大声叫喊,我俩合力将她杀死。 那女人在挣扎厮打时,也把睡在旁边的小孩吵醒了。小男孩放声大哭。"小九一"一刀杀了他。
10 、被查刀刺警察落网
时间:2005年 地点:江西 案情:被查刀刺警察落网
随着逃亡日子的不断增加,也随着杀人越来越多,我的心变得越来越冷漠,还产生越做越大的欲望。 2005年1位保险柜盗走巨额现金。我们上了一辆公交车,谁知遇到警察盘查,而我那个手持很多现金和几部手机的"朋友"恰恰被警察盯上了。当时我坐在后排,眼见"朋友"落难,我拔刀向一名民警刺去,那民警躲避不及,从脸颊至耳际被狠狠刺了一刀,倒在车上。 另一个民警见状,冲过来与我搏斗。我挥舞刺刀,将那民警的手臂被划伤。我刺伤了两名民警,想趁乱下车逃跑。手臂受伤的民警也跳下车,捡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猛力向我砸来,我头部被砸中,昏厥倒在地上。 我醒来时,已在看守所医院了。龙南民警审讯我,我就说自己名叫"周全",福建人,自幼无父无母流落他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入狱服刑。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我国公民一定要遵守法律,例如成瑞龙这样的反社会反人类分子,终究会得到属于他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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