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可以全部由外方委派吗?
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可以全部由外方委派吗?
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可以全部由外方委派。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什么人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中国大陆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包括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自然人不能与外商合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只有外国合作者可以是个人。
企业法是哪年颁布的?
1979年7月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2001/2016年修订)颁布,该法律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合法性,标志着我国公司企业制度走上法制化。
此后,全国人大分别于1986、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2016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2016/2017年修订),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称为“外资三法”,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经过20多年的立法努力,有限公司制度已经在三资企业领域建立并逐步完善起来,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合资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合资企业是指以法人投资者的身份,由国家、企业、个人的名义进行投资组建的企业。组建企业时,所有者投入的资产,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入帐。一般指中外合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法律依据:《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外商投资经济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大陆境内合作开发资源、承包工程或承包经营管理的,也列入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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