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2大亮点,民法典的通过体现法律哪一特殊性?
民法典的通过体现法律哪一特殊性?
体现“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民法典》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最大亮点就是体现“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涉及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租赁合同最大亮点?
《民法典》合同编,有出以下亮点:
一、电子合同,顺应数字化时代
二、客运合同,向霸座者说“不”
三、格式条款,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四、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维权有法可依
五、禁止高利放贷,不怕网贷被套路
六、房子被拍卖,承租者优先承租
七、非金钱债务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债权人要注意,保证方式回到了“从前”
民法典有什么用?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内容涵盖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每个组织的业务活动都离不开它的规范和保护,故民法典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也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想学好、用好这本“百科全书”,首先要认识它、了解它,笔者就试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来浅析一下民法典的意义与作用。
1、从立法环节来看,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2、从执法环节来看,民法典对行政组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行政机关要贯彻好民法典,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私法自治原则,尊重和保障民事权利。
只有充分保护私权,才能全面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并有利于规范公权。
这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树立区分意识,让民事的归民事、行政的归行政。
这意味着公权不能随意侵犯私权,公法在私法面前应理性“止步”,不可轻易“越界”。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的义务,如在第1005条、第1010条、第1039规定了对公民的保护、救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权力应为私权或者说人权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保护。
3、从司法环节来看,民法典的颁布,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诉讼监督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明晰、更加具体的依据和准绳。
也为司法机关更好地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4、从守法层面来看,民法典对社会精神文明程度和公民素质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正如前文所述,民法典规范了民事领域的方方面面,也影响着一个人从生至死的完整一生。
所以,各个执法、司法主体要广泛开展好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自觉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习惯。
同时,还要结合新民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即将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等工作,将法治宣传、德治教育以及重大战略部署有机衔接,相互融合,激发迭加聚合效应。
在促进形成全民守法良好氛围的同时,努力发挥出民法典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重大作用。
中西方民法典区别?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1900年1日1日,《德国民法典》踏着新世纪的第一缕阳光开始实施。
21世纪20年代初期,这是中国民法典即将面世的时代坐标。中国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
法国、德国等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关键时期制定出来的。
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工业化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今天中国要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民法典代表。
“我们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审议表决民法典,恰逢其时。”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做出的重要贡献。“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民法典中有哪些教育方面的内容?
一张未成年人的“法律身份证”
最近一段时间,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父母却无法追回款项的案例,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该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
“如果未成年人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网络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打赏行为需要根据心智成熟状况来区别对待。”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作出了解释。
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典中,这是前提性和基础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王轶表示,一方面,对于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相关事务由其监护人决定,监护人具有相应的年龄、智力优势,又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可以避免未成年人权益遭受损害。另一方面,年龄由过去的10周岁降到8周岁,其实赋予了8周岁到10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更多的民事权利,给予了他们一些自由决定的空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
在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看来,这条规定相当于赋予了未成年人一张“法律身份证”,对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段的行为能力范围给予了更清晰的界定。
从10周岁到6周岁再到8周岁,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门槛经历了一次次前后位移。王轶回忆,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定为10周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心智成熟度有了很大提高,下降年龄成为法律界共识。
“是下降到8周岁还是6周岁,当时存在很大争议。”王轶说,考虑到6周岁的孩子刚上小学,没有积累起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而8周岁的孩子大多上三年级,已经有能力处理一些跟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务了,最后将年龄定为8周岁。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父母患病确诊后被隔离,留下孩子独自在家无人照料。疫情期间,类似情况该如何解决?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这条规定特别具有时代性和针对性,体现了我国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明确了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职责,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理念的彰显。”陈海仪表示。
不仅是在紧急情况下,在陈海仪看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贯穿整部法典始终,涉及监护、收养、遗嘱继承各方面。比如,当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时候,民法典(草案)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收养制度的完善也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14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草案说明中的这句话让长期跟踪调研收养制度的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感到振奋,近年来方燕多次呼吁扩大收养人年龄范围。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应该成为收养盲区,他们也需要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方燕认为,将被收养人范围放宽至所有未成年人,将有利于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以往的收养制度更多考虑的是满足没有孩子的收养人的利益,这次明确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告诉记者。
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草案在收养人的条件中还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还应该建立收养后跟踪监督机制,因为很多侵害行为都发生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方燕建议,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当由专门机构长期跟踪了解孩子的生活情况;借助大数据等技术优势,逐步建立全国联通的收养信息系统。
为性侵筑起“防火墙”近年来,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不时曝光,牵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就意味着年幼时遭到性侵,18岁后仍可提起诉讼并得到保护。”王轶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然而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可能没有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有的甚至是熟人、近亲属作案,不敢通过法律寻求保护。
如果按照以往诉讼时效的规定,孩子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很可能面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被动处境,当初的加害人得以逃脱法律惩罚。
“这条规定也是对不怀好意的成年人的一种有力震慑,不能因为孩子年幼无知就伸出罪恶之手。”陈海仪说。
性骚扰也是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1010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记者注意到,此前草案的表述是用人单位,并未列举单位类型。
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发生在校园、托幼机构的性骚扰事件有上升趋势,这样的修改能进一步明确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
这条规定也给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留下了深刻印象,两会期间,她提交的“未成年人相关工作岗位禁用有性侵犯罪记录者”的建议,得到了上亿的网络点击量。
“不仅仅是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活动中心,也容易成为性骚扰的场所。建议在法条中强调这类教育机构的职责。”刘希娅表示。此外,她还建议,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民法典为未成年人撑起了‘保护伞’,应该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让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律素养,明白公民的行为边界在哪里。”最近,陈海仪在媒体上开设了“代表课堂”,用生动有趣的语言向孩子们普及民法典,希望法治的种子能够在孩子们的心中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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