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风险,可转让信用证有什么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有什么风险?
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第二受益人仅仅获得有严格限制的向开证行主张款项的权利,使得信用证法律关系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出现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受益人尽管是受益人,但他作为受益人可以向银行主张的权利,是受让于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权利,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便受到各种限制。
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授权,相对于第二受益人而言,不存在对他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中介银行。
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之间仅仅存在因核实信用证真实性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除此以外,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并无法律关系存在。
转让行与第一受益人之间,存在多重关系。既有办理信用证转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有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
在可转让信用证实际运作中,对第二受益人的法律保障只是理论上的,且只在例外情形下才存在。第二受益人收款权利并不能受到信用证的充分保护。
假远期信用证有什么风险?
假远期信用证的基本需求是受益人要求即期得到出口款项,而申请人则要求远期付款,其本质是利用自己的进出口基础交易,从银行得到一笔规定期限的融资。而对于开证行或代付行来说,其融资的保障或来自于受益人的信用、出口单据及货物的担保,或来自申请人的信用、保证金、进口单据及货物的担保,有时则来自于开证行的付款承诺。
风险就是有被追索的可能。另外,关于这个风险你可以找下牟其中诈骗案,网络上有些资料的。不过一般老客户都不会有什么风险的。
信用证下谁承担风险?
利用信用证结算时,当事人中的开证申请人(买家)相对承担的风险大。
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也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如果受益人提供的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而提交的单据又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受益人做到了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就必须对受益人兑现付款承诺而对受益人付款。那么,因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合同也有单证相符必须履行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或者开证行在开证行前直接收取100%的开证保证金,那么,开证申请人将因为收到的货物不符,但已经支付了货款而蒙受损失。
所以,在利用信用证结算时,当事人中的开证申请人(买家)相对承担的风险大。
代开信用证有什么风险?
1、最为常见的纠纷是委托开立信用证垫付款及担保纠纷。买方缺乏资金,须由另一方为其支付货款。如果日后发生买方不能偿付问题诉至法院,双方通过代开信用证建立委托关系,但是又开证方代买方支付货款,实际上规避了我国关于禁止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法院结合实际,通常认为是借委托开立信用证之名,实际为企业间借贷关系,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情形下,一般法院会判决买方偿还受托方垫付的本金并偿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而受托方主张违约等请求则不予支持。
2、管辖问题。如果代开信用证的一方公司注册在香港、澳门或是其他国家,任何一方起诉都要注意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
3、诉讼时效问题。已有的一些判例中显示,诉讼时效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了及时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该在出现相关纠纷后,及时主张权利,或是提起诉讼。
信用证对买卖双方有哪些风险?如何防范?按惯例规定,银行开立信用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谁承担?
对进口商来说风险是信用证是单据买卖,只要出口方递交的文件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进口方银行就必须付款,至于货物与信用证所列不相符要通过其他仲裁手段来解决。
对出口方来说风险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是收汇的天敌。费用问题是通过协商后,在信用证内确定的,现在一般费用条款是进口方只承担在他本国的费用,其他费用都有出口方承担。从理论上来说谁违反了国际惯例条款,谁就承担风险,但实际情况也很难说。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