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拉利)
法的定义
对法的概念的内涵的简要界说
法的本意并不是指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们对于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马克思主义认为: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质反映法的阶级性。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综上,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什么是法
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法
[ fǎ ]
1.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办。~典。~官。~规。~律。~令。~定。~场。~理。~纪。~盲。~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制。~治。犯~。守~。合~。宪~(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遥~外。
2. 处理事物的手段 :办~。设~。手~。写~。
3. 仿效 :效~。
4. 佛家的道理 :佛~。~号。~轮。~像。~门。
5.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 :~师。~器。~事。
6.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 :~式。~帖。
7. 指“法国” :~文。~式大菜。
8. 姓。
拓展资料
造句
1、他是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不可能做出那种违法的事。
2、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责任。
3、遵守法律应该是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4、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谁也不能例外。
5、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奉公守法,毫无例外。
法是什么?
通说认为,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经过必要的程序通过,能够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所谓“被奉为法律”就说明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意味着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是国家意志,但不等于说国家意志都是法。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制力不同于其他组织的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针对的主要是被统治阶级。
(4)法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②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③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④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⑤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法的定义是什么?
一、法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通过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我们可以从中得出“法”有以下特征:
1、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产生的,国家产生法的方式有制定或认可两种,因此法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国家强制性:法既然由国家产生,则必然需要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否则法就很难发挥作用,国家强制性是法区别于道德、宗教教规等其他社会规范最主要的特征。
3、权利和义务性:人与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受法律所调整,归根到底是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内容。
4、阶级性:法由国家产生,体现国家的意志,但法并不体现这个国家所有人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这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阶级性是法的本质特征。
5、物质制约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产生、变更、发展等归根到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6、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通过为人的行为设定行为模式,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来直接调整人的行为,进而间接调整社会关系。
7、普遍性:法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普遍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体现了法的普遍性。
8、程序性:法既然是保障人们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则其本身必然有一定的程序要求,例如各类纠纷所引起的诉讼有非常多的程序要求。
9、可诉性:法是国家制度或认可的,用来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当人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寻求救济;而且在法治国家,司法机关裁量案件的最终依据就是法律,法律是裁判评价标准。
10、局限性:法律不是万能的,社会生活因为纷繁复杂,变化万千,不可能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法律来调整,例如朋友关系、恋爱关系等等,同时,由于法律本身的存在滞后性、语言文字局限性等瑕疵,导致了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是指什么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因为“法律”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的内涵会因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经历甚至不同职业而变得不同,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概念还在不断进化。
而对“法律”的定义,集中反映着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反映着当时人们对于自然、社会和人与人关系的价值判断与行为方式。
一
“法律”的词源
“法”这个字在古代写作“灋”,最早见于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组成,“水”代表执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传说中一种能明辨善恶是非的神兽,杨孚《异物志》记载:“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在古代司法、监察衙门和官员身上,獬豸是必须的装饰品。现在很多法院门口,也有獬豸的塑像或屏风。
东汉许慎写的《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并具有公平、正直的意义。
“律”按《说文解字》的说法,是“均布”之意,说明法律具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

秦汉时期,“法”与“律”已经同义,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商鞅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也说,“法者,编著于图籍,设置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也就是说,此二人为代表的“法家”将法律作为权力或强制的表现,是一种统治手段,也是一种统治工具。
直到现在,我们还会经常说“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都是把法律作为工具。
以后直到清代,中国古代法律一般称作“律”。
“法”与“律”用做合成词,是在清末由日本输入。因此“法律”一词,在我国是近现代的用法。
在我们中学的政治课本上,“法律”的定义如下: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这个概念是不是法学界公认的概念呢?
当然不是。
对于法学家来说,这个概念只是一家之言,即马克思的“法律阶级论”。
对于马克思的学说本身,很多人就持有不同意见,更别说基于阶级分析学说给法律下的定义了。
二
历史演变中的“法律”
“法律”这一概念随着人类对世界认知的不同,其定义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在宗教作为基本统治手段的古代,人们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由神来制定。典型如《圣经》的“十诫”。
在君主专制的时代,法律则被认为是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命令。东方的商鞅、韩非,西方的霍布斯、奥斯丁,都持此种观点。霍布斯说,法律对于每一个臣民说来,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
到了君主专制解体,民主观念崛起的时代,法律则被认为是民众的公共意志。卢梭认为,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人们让渡全部自然权利,交给主权者群体。而人民主权就意味着执行公意,公意的所有表现形式是经由多数决策的方式达成。
而到了工业革命之后贫富分化,劳资严重对立的时代,法律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压榨无产阶级的统治工具。这一概念先影响了苏联,后来影响了整个社会主义阵营。
到了当今世界,虽然基于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概念成为主流社会的基本共识,但是在很多意识形态与西方不同的国家(如阿拉伯世界),对“法律”的定义与主流社会还是大相径庭的。

三
东西方视野中的“法律”
东西方文化中,对“法律”理解差异很大。
西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约法”,即约定之法,大家商量着来,法律条款都是大家商量出来的。商量不成咋办?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法律定出来,大家就都得遵守,因为这是大家商量好的,谁也不能出尔反尔。
东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王法”,即王定之法,老大一人说了算,没得商量。当然也不必征求意见,更不需要投票表决。即使刘邦“约法三章”,也是没有商量的。君主是立法者,官员是执法者,民众则受制于法。
而这就造成了东西方文化的重大分野:
西方讲“法治”,以法治国,王在法下,法是约法。
东方讲“法制”,依法治国,王在法上,法是王法。
基于这种分野,二者在权力划分和部门设置上就出现了一个重大不同:
东方古代有行政部门如三省六部,有监察部门如御史台都察院,有司法部门如刑部和大理寺,但却从来没有西方议会这样的立法机构。
因此,东方和西方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直到清末民初,中国才开始学习西方的制度和文化,而“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课题之一。现在中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基本是全盘西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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