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什么是典型法律案件?
什么是典型法律案件?
典型案例是指法律界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例。
典型案例的评判对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照标准。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1200万余件,法律又赋予了法官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和公序良俗的裁判标准。然而自由裁量权和公序良俗的尺度又如何把握,大多由法官自身的经历和认知来判断,这就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实施了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发布了4批指导性案例,但发布的周期较长,数量较少,很难囊括各类法律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不定期发布一些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强典型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发布的典型案例,按照典型案例的评判对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照标准。同时对于社会公众的类似行为产生导向引导作用,对自己的类似行为作出预期,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分析法律关系的案例?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民事案件法律程序走完,判决却有问题,还能申诉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的条件)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甚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甪法律确有错诶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辟的审判人员沒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辫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喚,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贝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只要妳认真细仔学好,民诉法的二百条若违反其中一条就可走入再审程序,就能达到妳所需求的再审的救济途径!就能得到公平,正义的结果!有了结果也别忘了给我点赞吧!
法律事件主要有:
人的出生、死亡。
自然灾害。如风暴、洪水、地震等。
法律事件的意义:
法律事件: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出生、死亡、风暴、洪水、地震等。这些事件都能在法律上导致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人的死亡引起财产继承关系的产生和婚姻关系的消灭等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一般地说,法律规范本身不能直接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出现,只有当法律规范的假定所规定的情况出现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通常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行为: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
2019年有什么让你感觉到惊讶的法律案件?
感谢邀请!
2019年最让我震惊的当属“操场埋尸案”,一桩十五年前的惊天大案,在日益公正的司法环境和愈加公开的网络环境下被揭开面纱,最终真凶被绳之以法,受害人终于等到了迟来的正义。这起案件也让广大的社会公众,增强了对我们法治的信仰之情。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出的历史积案新晃“操场埋尸案”(邓世平被杀案)已经彻底查清,杜少平及其同伙罗光忠被依法逮捕,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该案涉及的黄炳松等19名公职人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中10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杜少平涉恶犯罪团伙13名成员被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经查,2001年,新晃县下岗职工杜少平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承建了新晃一中操场土建工程,并聘请罗光忠等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对代表校方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邓世平产生不满,怀恨在心,于2003年1月22日伙同罗光忠将邓世平杀害,将尸体掩埋于新晃一中操场一土坑内。
案发后,时任新晃一中校长黄炳松(杜少平舅舅)为掩盖杜少平的杀人犯罪事实,多方请托、拉拢腐蚀相关公职人员,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杨军等人接受请托,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导致该案长期未能侦破。杜少平、罗光忠到案后,对杀害邓世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2人均被依法逮捕,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越来越好,自上而下的社会正义也更加透明,在朗朗乾坤下很多黑暗都无处藏身,魑魅魍魉也将会被铲除殆尽,社会公众对法治社会的信仰也日益高涨。不得不说,这一变化是值得庆贺的。当这类极端案件处理越多,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也将会获得更多认同。希望本案能够成为一个起点,让我们开启更加公正的法治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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