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分为几级(我国法院分为几级法院)
法院的级别划分
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 [1]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法院分几级
【法律分析】:简单的说法院分四级,我国审判体系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四级为: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各市(除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注意:各人民法庭是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的文件数名都必须是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是生效的判决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是不审理一审案件的,就是为了保证两审终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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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几级
法院分四级,我国审判体系是四级两审终审制。
四级为: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各市(除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
法院与法院之间的关系采取的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而并非领导制,这某种意义上是由法院审判中立所决定的。一般而言,上级法院通常采用法官培训、总结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案例、行使提审、再审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等方式行使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运作。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主要职权是:
1、依法审判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及委托的执行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并依法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进行再审。
(二)人民法院各职能部门
1、立案庭
负责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审判监督、法医鉴定等所有需要编案号的案件立案、登记编号、预收费用;处理各类来信来访;审理督促程序案件;办理公示催告;督查审判庭办案审限。
2、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具有管辖权的一审各类公诉案件和自诉刑事案件。
3、民事审判庭
审判一审婚姻家庭类案件,审判继承析产、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损害赔偿、有关债务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权等案件,并指导本院各基层法庭的民事审判工作。
4、行政审判庭
审判一审行政案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5、审判监督庭
复查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依法审理各类再审案件。
6、执行庭
依法执行由一审管辖并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7、基层法庭
审判辖区内的各类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立足审判,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我国共有几级法院?
我国对于人民法院,共分为四个级别:一、低级人民法院,二、中级人民法院,三、高级人民法院,四、最高级人民法院。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洲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1、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沈阳挂牌
2 、再审处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6、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7、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上海浦东调研工作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8、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9、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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