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监察条例第十条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这就决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职责是依法对用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国际劳工第81号公约)第三条规定劳动监察制度的职能应为:(1)在可由劳动监察员实施的情况下,保证执行有关工作条件和在岗工人的保护的法律规定、诸如有关工时、工资、安全、卫生和福利、儿童和年轻人就业及其他事项的规定;(2)向雇主和工人提供有关执行法律规定最有效手段的技术信息和咨询;(3)向主管当局通告现有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覆盖到的任何缺陷和弊端。
本条例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职责,借鉴国际劳动监察经验,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履行的职责分为四项: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一项生要职责。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家喻户晓,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树立自觉守法的观念,对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至关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除了因为片面追逐经济利益,明知故犯,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外,很多情况下是用人单位不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方面是使用人单位更好地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动作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使用人单位认识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社会发展,与用人单位的自身利益从根本上具有一致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会丧失健康发展的内部环境,就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拓展自身的生存空间。通过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用人单位真正认识到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与自身利益的一致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外在强制性就会转化为用人单位的内在需要,用人单位才人填表正积极主动地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做到这一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充分地利用现代劳动经济学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成果。
同时,一些劳动者由于不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不明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时,不知道以何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采取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社会稳定的方法争取自身权益。为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要做好向劳动者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工作,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来武装劳动者,使劳动者能够自觉地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条做到事前宣传、事中宣传和事后宣传相结合,广泛采取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开辟专题宣传栏目、开办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和劳资管理人员培训班、制作散发各种宣传资料、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咨询以及曝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等多种方式。要使每一名劳动保障监察员不仅是监察员,同时也是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员,把普法和法制宣传寓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事半功倍,才能有效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作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其基本职责之一就是通过各种检查方式,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应当坚持主动、合法、高效的原则。
检查用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一项基本职责,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积极主动地进行检查。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劳动仲裁,后者作为准司法活动采取不告不理原则,而劳动保障监察为了全面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不能只是坐等案件上门,必须尽可能主动地进行检查,特别是到劳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每名劳动保障监察员每年应当主动检查不少于50户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权利和利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依法进行检查,要求:(1)检查的主体合法,即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其依法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并由依法定程序任命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2)检查的内容合法,即不得超出法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进行检查;(3)检查的方式和程序合法,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方式和程序进行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努力提高检查的效率,在人员、装备有限的情况下,科学规划,周密安排,合理运用各种劳动保障监察方式,提高检查的覆盖面和准确性。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依法受理和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既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一项重要职责。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的职责的方式是有区别的:
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法宝权利,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中的群众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进行主动检查不可能覆盖到每个企业和每个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有效地扩大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视野,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违法案件线索,监控劳动关系动态的重要渠道,对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一重要作用在劳动保障监察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下尤为突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并根据举报所提供的违法线索的真实性和重要性,合理高效地利用劳动保障监察力量,有计划地实行重点检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有着与举报相类似的作用,但是本条例规定的投诉属于公民申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受理,还必须按照本法定程序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否则即构成行政不作为,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受理、查处,杜绝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是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尊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通过调查、检查收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有关证据,认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真实和性质。
二是作出并送达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认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具体内容,责令用单位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
三是监督纠正和处理决定的履行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并送达纠正和处理决定后,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予以处罚,对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监察条例最新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共分5章36条,对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职责义务、监察事项、案件管辖、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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