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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贷款规定)

2022-10-26 纠纷

我是外地的居民家庭户,在上海工作,单位不给我交公积金,可以吗?

你外地的居民家庭户,在上海工作,单位可以不给你交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并不强制缴纳。

上海公积金基数调整期过了企业没有申报怎么办

可以维权投诉。

员工可以在公积金网上维权投诉专栏进行投诉或者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部进行投诉。

带好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退工通知单、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和被投诉单位支付您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工资签收条或工资明细、工资卡(或折)明细、缴交社保费工资基数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作后新公司不交住房公积金要怎么处理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贷款规定)

上海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不交公积金可以吗

不可以。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条例中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说明,住房公积金有其普遍性和强制性。

缴纳比例相关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五险公司不交公积金

根据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生活中,很多人都以为五险一金中社保是强制缴纳,而住房公积金属于一种福利待遇,并非强制的。

这种观点是认识误区,是不对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

“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如果单位抱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

那么,对单位的具体处罚数额以怎样的标准来确定?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一)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二)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职工工作后,发现新公司不交住房公积金,可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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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中介要怎么取出公积金吗?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近一段时间,银行外出现大批代取住房公积金的广告,在网上搜索公积金这类的关键词,也会显示大批所谓的代取公积金的中介公司的广告。那么这些中介是通过怎样的操作取出人们拿不出来的公积金,又是否合法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人士的说法。

近一段时间,银行外出现大批代取住房公积金的广告,在网上搜索公积金这类的关键词,也会显示大批所谓的 代取公积金 的 中介 公司的广告。那么这些中介是通过怎样的操作取出人们拿不出来的公积金,又是否合法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人士的说法。

1.提取政策放宽给中介带来商机

国务院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的 产权 性质是个人缴存,单位资助,权归个人,它是职工用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然而,这些支出条件,让很多买不起房的人无法动用本应属于自己的这笔钱。因此,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宽了 住房公积金提取 的相关政策。

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有如下六种情形之一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需要偿还 购房贷款 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经济总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各地又自行规定了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对该条例进行了细化,同时也增加了更多提取的条款。按照北京市公积金管理的规定,租房者提交 购房合同 和租房完税就能 提取公积金 。

2.中介对取出公积金的介入

虽然北京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这样的限制条件,但不需要租房者提供 收入证明 ,因为在北京房租高涨的情况下,5%是一个极易达到的数额,同时北京也没有规定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限额。

记者了解到,中介之所以能顺利为不符合条件者办理提取公积金的业务,就是钻了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空子,即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沉睡在银行的那笔公积金并不是一个小数目,既然有中介能够协助提取,即使是一些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人也动起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想法。

3.中介取出公积金的合法性及管理办法

提取公积金必须要有法定事由,而虚构事实套取则涉嫌诈骗。中介公司提供的租房合同等材料大多数是没有租房事实的伪造材料,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是否真的租房,公积金管理也不会去核实,很容易蒙混过关。

对于中介公司来说,双方私下交易,即使对方没有通过提现审核,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对于提现者来说,只要能提出现金,他们不介意花费一定的服务费,也不惜铤而走险。这终就导致双方无视法律法规,肆意通过造假材料套取公积金。

对于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取消其一年至三年的住房 公积金贷款 资格。此外,个人在非法套现公积金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伪造契约完税证等必需材料的行为,这类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0条有关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住房公积金享有人如果使用了为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所伪造的各种证件,也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为遏制提取公积金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2011年10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解决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将更加严格查处违法提取公积金的现象,杜绝职工利用假租房合同以及假骗提公积金的现象。

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执法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将按规定给予处罚。而对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这些政策的出台,却未能有效遏制住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提取中介地下产业链依然与之相伴。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这些中介公司还是在各大网站上频频出现,而许多想要提取合法或非法公积金的公民依然倾向于选择中介来办理业务。未来对中介取出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政府还有待加强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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