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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具体内容)

2022-10-26 司法

“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这说明了什么?

我们都知道,随着我们的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很多人都有比较高的素质,而且也能够有比较好的文明,我们社会的文明程度也是越来越高的,而且我们也能够通过自己的社会发展,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文明,而且能够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而且也能够让我们的人民变得更加的有自信,而且也能够让我们的人民生活得更加有素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是能够促进我们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而且能够有利于我们国家的发展。“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这说明了什么?我认为主要说明了三点:

首先就是这体现了我国文明程度的提高。这是收容教养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我们国家发展的要求。之前我们的文明程度发生的是不太高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停滞了,这导致我国文明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其他国家,而且也会导致我们有比较不好的行为,而现在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说明我国文明程度在不断的提高。

其次就是这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其实收容教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城文明程度的,因为收容教养也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并且也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但是现在已经退出历史舞台,说明我国法治建设在不断的发展,并且也在不断地提升水平。

最后就是这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重视。我认为收容教养制度的退出历史舞台是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因为收容教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侵犯了人权的,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们国家文明程度的降低。

总而言之,我认为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是十分好的。

收容教养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具体内容)

如何看待“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在我看来,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这种收容教养模式,退出历史的舞台,对于很多人来说都算是一件比较幸运的事,那么很多网友对于这件事情也是议论纷纷,为什么大家如此高度关注这件事情呢?其实原因非常的简单,接下来我就通过以下几点进行分析,喜欢的可以看一下。

什么是收容教养?

首先在这里跟大家科普一下,收容教养针对的对象,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是在1999年的时候颁布的法律规定要进行修容教养,对于这些犯法的未成年人,要以就要强教育为主,而不是惩戒为主。这样做目的非常的简单,主要是为了保护这些未成年人的权益,所以在这之后就有了收容教养所。在这个里面将会对他们的一些行为进行矫正,以便他们在后来进入社会之后可以不再从事一些违法的行为。

为何这一次会取消?

这主要是因为最新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最新的规定,认为就算是未成年人也应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所以对于这些未成年人来说,单纯的收容教养已经不能够对他们进行自理,所以需要通过法律来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工作,而收容教养所很明显是当时时代的产物,已经不能够满足现在的法律需求。所以才在最新的法律颁布之后将他给取消,我感觉这是一种时代的进步。

如何看待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

说句实在话,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确非常的猖狂,很多未成年人对于法律的了解程度实在太过于浅薄,相比较有我们此前其实现在的很多年轻人更加的狂妄。通过加强立法,做一次可以让这些年轻人更好地明白他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在我看来还是非常正确的。

“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是的,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次修改亮点多,如将原来两部法律中规定的‘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了专门学校制度,完善了收容教养制度。他说,在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相继被取消或者废止后,最后的“收容教养”也退出历史舞台。

值得一提的是,同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郭林茂说,其他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种制度设计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关爱保护,二是教育挽救。

扩展资料:

本次修订的特点:

一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相呼应;

二是明确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则和机制;

三是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

四是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五是加强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六是充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这对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有什么深远意义?

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对于我国的政法是一次进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很多严重校园欺凌案件无法处理,也助长了这些低龄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恶性,促使他们更加藐视社会规则,容易走上更严重的犯罪道路。 这次改动无疑是将保护伞更加合理化!

1952年,我国确立收容教养制度。专门学校原来叫工读学校,早在1955年就在北京设立,后来在全国推广,一直作为教育、感化和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主要场所。40多年来,收容教养程序不清、场所不明,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矫治成为一个社会难题。

随着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在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相继被取消或者废止后,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也退出了历史舞台,相关措施被纳入专门教育,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是守护当代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是更被人熟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姊妹篇”,后者注重保护,创造优良环境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前者注重预防,采取教育、干预、矫治、帮教等多种措施,千方百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努力、齐抓共管,需要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法院等多部门、多领域形成网络,需要通过心理、劳动、法律、智力、文化等多种手段去教育、引导、改变一个孩子。所以这次修改让我国法律更加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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