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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废止)

2022-10-26 司法

现在新车6年一验,6年后几年验车?

新车六年之后每年检验1次,新车在六年以内是享受免检政策的,但是六年之后就需要每年一-次到车 管所进行尾气、刹车灯多个项目的检测,等到九年之后,也就说车子的车龄达到了15年之后一年一检。

车辆年检就是指每个已经取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都必须要的一项检测,相当于每年一次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给车辆做体检,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延长汽车的寿命。

年检,即“年度检验”。本词条介绍的是由《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的企业年度检验,又称“工商年检”或“工商企业年度检验”。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2月19日发出通知,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正式取代企业年检制度。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98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第三条 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第五条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第七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五)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第八条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第九条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审计报告应当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年检主要审查内容:

(一)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六)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

(七)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八)企业类型或者经济属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十)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十三)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十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除了对前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了解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情况。第十三条 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真实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审计,并且于30日内提交报告。第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工商年检怎么操作流程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每年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的,年检通过的才能正常合法经营,过期不年检是可能会被处罚或者罚款的。

1、企业年检已取消,改为企业年报。

2、企业年报时间:1月1号至6月30号。

3、申报方式在网上申报。 企业年报网上申报流程:

4、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5、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地区,企业所属哪个城市就进入哪个城市,或者直接进入省份。

6、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7、进入后登陆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8、进入年度报告在线填录系统。

9、选择要报的年。

10、开始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11、然后填写网站信息。

12、填写股东信息。

13、填写资产状况信息。

14、按照提示填写完成,提交即可。

【法律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营业执照年检时间?

法律分析: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期是10年,到期更换,原来是每年3月31日前年检,现在按照新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以每年6月30日前要年检。2、个体营业执照有效期是4年,到期更换,年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般有效期为四年,但是每年的1月1日到3月30日需要验照贴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制度,加强对企业法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法人进行检验,确认企业法人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法人年检的主管机关。

年检实行分级年检和授权年检。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企业的年检。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企业的年检。第六条 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须参加年检。新开业企业法人,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第七条 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企业法人报送年检文件的期限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规定。第八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投资者出资情况。第九条 企业法人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参加年检。

年检的基本程序是:

(1)企业法人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3)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4)企业法人交纳年检费。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条 企业法人参加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2)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财务报表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新开业企业,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提交验资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应按规定提交年检文件和如实填报年检报表,接受登记主管机关的检查。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提交的材料应认真审核,期间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或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第十二条 对发现有注册资金不实或其他违法违章行为需进一步核实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其他专门机构进行验资、查帐或专项审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查报告。第十三条 经审核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第十四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在规定的年检截止日期前完成年检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应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上报年检材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未申报年检,且在注册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须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暂缓通过年检,并依法进行处理。待引起暂缓通过的因素消除后,再补办年检手续。第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企业。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如不服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法人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制度,加强对企业法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经济特区内登记在册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法人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法人进行检验,确认企业法人继续经营资格的制度。第四条 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法人年检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年检主管机关),分别负责由其核准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的企业法人的年检。

年检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企业法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后30日内,必须到年检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企业法人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出资情况和企业法人依法经营情况。第七条 企业法人年检的基本程序是:

(一)企业法人报送年检材料;

(二)年检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三)年检主管机关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法人,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加贴年检标识。第八条 企业法人参加年检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经营《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所述特种行业或者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税务部门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办理社会保险的材料;

(七)其他有关法定材料。

初次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还必须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第九条 企业法人必须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年检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提交的材料必须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法人提交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人员说明情况。第十条 对发现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年检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门机构对该企业进行验资、查帐或者专项审计的报告。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需要延期的,必须在法定年检期限内报告年检主管机关,取得年检主管机关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主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年检主管机关批准,超过期限参加年检的,自超过期限之日起,每超过1日处以50元的罚款;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年检,且在注册住所查无下落的企业法人,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年检主管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必须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暂缓通过年检,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年检主管机关在年检过程中,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进行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的企业法人。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如不服年检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法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年检主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年检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年检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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