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结果加重犯具体如下:
1、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
3、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死亡;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致使其死亡的;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7、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非法行医致使就诊人死亡,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哪些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6、绑架致人死亡的;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在我国结果加重犯重,并没有关于任何一种亲告罪的规定,故此是他人实施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危害,受害人也并没有原来侵权主体的,此时其也不会因为结果的严重性而受到更重的处罚,这主要是由于此时只有该受害人受到了侵害。
结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
通常情况下,结果加重犯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以为行为人能够预见但是没有预见的,发生了严重的结果的情况。首先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要件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导致犯罪基本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即基本犯罪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加重犯,需要依法进行加重法定刑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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