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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7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

2022-10-26 案件

对《行政处罚法》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如何理解?

宽大处理的意思。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

对行政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其中,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理解如下 :

一、行为轻微。行为轻微是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何谓轻微,一般应界定在以下范围内:

1.违法行为单一。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而不是多个规定。

2.没有主观故意。这里所说主观故意不是故意违法,而是有没有按照法律要求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3.没有涉案物品。一旦有涉案物品,案件往往会复杂起来,物品的真伪、质量、保管、验收,购进和销售渠道等等,容易涉及到多个法律规定,不容易作出轻微的判断。

二、 及时纠正。是行为人发现行为违法的自我主动纠正,不是执法人员发现后的纠正。这一点从发现主体和时间节点上相对比较好判别一点。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是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后果。

法律条文: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7条是如何规定的

2021年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第二十七条作出了如下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制度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在我国惩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采用较重的处罚事实上是扩大处罚成本;第二,恰当地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第三,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别,如果处罚不分轻重,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正;第四,根据情节、后果决定轻重,更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导向作用,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政策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意减轻,行为人对法定义务已有所认识和重视,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是符合“过罚相适应”原则的。

【个人建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仅使业已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减少,而且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错改错,而不是文过饰非,如不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堵塞了违法者的“自新”之途。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为: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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