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10大亮点,民法典有哪三大创新?

2022-10-26 民法典

民法典有哪三大创新?

第一个创新是人格权编,第二个创新是关于土地的问题,第三个创新就是物权编里增加了居住权

民法典新增十大内容?

一、民法典的重要新增内容有哪些?

1、设置离婚冷静期

2、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3、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4、见义勇为免责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7、禁止高利放贷

8、保护个人信息

9、增加遗嘱形式

可以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详细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实际上,现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都是参照新法的规定去审理的,比如原先的法律制度在判定肖像权侵权的时候,主要就是看侵权方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现在的法律制度规定,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也涉嫌肖像权侵权。

民法典宽宥制度意义?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继承人绝对丧失继承权的,不适用宽宥制度;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绝对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遗嘱中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应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绝对丧失继承权。这两种情形已属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可忍,孰不可忍?”,于公于私,都已然丧失了被宽宥的基础。

2、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适用宽宥制度;

——被继承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和权利。对于继承人的下列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选择是否宽恕:(1)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2)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3)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3、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

——继承人悔改表现,需要有实质意义和现实行动,而非口头认错。例如,曾经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行为的,现在能够积极赡养被继承人,给予被继承人精神、物质上的关爱。

4、取得被继承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这是继承宽宥制度的核心和关键。究竟是否宽恕,取决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生活中难免会有矛盾和冲突,也会有痛改前非和积极悔过,继承人既然以实际行动取得了被继承人的宽恕和谅解,民法典当然给以尊重和保护。

《国杰律师说》认为,继承宽宥制度是民法典的新增亮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和财产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法典,你学到了什么?

民法典的实施在我们国家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民法典是我国目前,自有法律法规以来,是一部最完整,最全面的民法经典。

我们国家历史悠久,然而我国在法律的研究制定中还是比较的落后,尤其是在民法方面。

以前我国只有几部比较简单的民法规定,比如,合同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等。

以前虽然也有很多的民法规则,但是执行起来就会很多的困难,尤其是法律给予人民法院的权利太大,直接造成了法院的贪赃枉法严重,后果就是造成了很多的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指鹿为马贪赃枉法。

新的民法典,不仅仅是把民法规定的更详细了,更容易理解,更容易执行了,而且还增加了法律监督的制约机制。

比如,过去的法律监督,只有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例如,基层法院第一审判民事案件宣判以后,只能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以后,在我国就是终极审判就必须执行了,这就是我们国家的民事案件的两级终审制度。

当然如果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二审还可以申诉到高级人民法院,但是,由于都是人民法院,所以护短的情况随时发生,这样的效果就是民怨沸腾,上访案件增多。

由于民法执行的好坏,是涉及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法律,是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所以民法典在法律监督问题上做了最新的调整,而这个调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新的民法典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以后,一审,二审以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抗诉,我认为这一条非常的好,彻底的解决了法律的监督问题。

如果,民法典在规定,经过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后,当事人还不服的,还可以在这个城市的人大备案再做最后的审定,那就更好了。

民法典的执行,由于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认为对于审判机关制约越多越详细越好。

民法典,信息量巨大想,我学习民法典,也是刚刚开始,我说的如有问题,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中西方民法典区别?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1900年1日1日,《德国民法典》踏着新世纪的第一缕阳光开始实施。

21世纪20年代初期,这是中国民法典即将面世的时代坐标。中国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

法国、德国等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关键时期制定出来的。

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工业化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今天中国要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民法典代表。

“我们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审议表决民法典,恰逢其时。”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做出的重要贡献。“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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