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翻供,本来是事实但现在原告翻供测述有什么后果?
本来是事实但现在原告翻供测述有什么后果?
翻供的法律后果 翻供,通俗的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
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在执业中,我时常遇到翻供的情况。按翻供的动机或目的不相同,我将翻供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1、出于逃避罪责或推卸责任的翻供;
2、出于掩盖他人罪责的翻供;
3、出于澄清事件真相的翻供;
4、纯粹出于对自己的口供笔录的更正的翻供;
5、抱着不翻白不翻的侥幸心理的翻供。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翻供无外乎两种后果:翻供成功或翻供不成功。一旦翻供成功,我们的司法自然能还事件以本来面目,也能还当事者一个公道。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临“认罪态度不好”甚至“认罪态度恶劣”的指控,给自己被从重处罚 “加分”。因此,提醒那些给出口供的人,一定要保证口供的真实性,既不能“冤枉”自己,也不能“冤枉”别人。要知道,翻供成功是很难的事情。同时,也提醒那些欲翻供者,慎重翻供,不能儿戏视之。那么,什么情况下的翻供才可能成功呢?通过实践,我总结认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翻供前所作的认罪供述不是事实或严重缺乏证据;2、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与案件中的其他有罪证据并不完全吻合、也不完全印证;3、翻供时形成的新供述与其他无罪的证据完全吻合、完全印证。否则,翻供很难成功。
翻供的情形有哪些?翻供不成功会重判吗?
翻供的法律意义在于:翻供视为不认罪悔罪,不能从轻处罚;在主动投案的情形下,翻供也将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实践中,翻供与否比较好认定,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前后供述的主要事实情节不一致。也就是说,前面供述了犯罪事实情节,后面供述中又予以否认。需要注意的是,所否认的是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枝节问题,更不是辩解。如果仅仅只是辩解,如辩称无罪,但对于事实还是承认的,就不属于翻供。
二是前后供述情节貌似一致,但在关键情节上不一致。比如,前面供述了抢劫的全过程,后面虽然也供述了全过程,但对抢劫事实予以否认,而是供述仅仅系抢夺。则此时,应当认定属于翻供,因为该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情节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
翻供本身并不会加重处罚,因为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
翻供要自己举证吗?
需要自己提供证据。
翻供,你还要提出具体的翻供事实的证据,否则没有说服力,法律一般不会支持,还要看你是否存在做伪证,如果是存在受威胁下做出的证言,翻供一般不会负什么法律责任。同时,还要看你所做的证言对被告方有无实质性的法律影响,如果只是旁证,翻不翻供都没多大的影响。
法庭上翻供会如何?
有两种情况:
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案件根据法庭调查情况,综合确定是否有罪及具体罪名。是否要加重处罚应具体看待,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可能成功,后果自然不用多说,如果没有足够证据只是博一个机会的,翻供失败也不会导致加重处罚。
改口供与翻供的区别?
第一次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地方,或者是讲错了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时候做出不同供述,这个叫改口供。
但你说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供述,这样行为是诉讼法所不允许,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
录取口供是侦察与调一个过序,按受询问人(被调人或当事人)须按事实本质与实际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反映客观事实真实质,否则会涉嫌作违证后果。如果在询问过程中有诱供、逼供行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影响,所供不是事实或存在严重瑕,会防碍或影响到案件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为准绳”效果,则可以申请重新录口供。如果所录口供是事实则不可翻,干扰与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会有后果。
翻供对自首案件影响
既然认定自首不以当事人认罪态度为依据,而是以经证属实当事人供述犯罪事实为依据。经证属实事实,并不会因为当事人翻供而改变,因此,翻供,并不能改变案件事实,也不能改变自首事实。如果因当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那么,原来当事人认罪实际并不是自首,本来就不应认定自首。
自首之后又翻供如何处理
对翻供是否认定自首,应以当事人投案时行为是否自首为依据。因当事人自首而使悬案得以告破,在审案件得以顺利处理,应当认为自首价值已经实现,即使以后当事人翻供,也不影响自首。当然,当事人翻供态度足以降低对其从宽处罚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审判,说明其投案自首价值还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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