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
判决生效证明在哪里开
判决书生效证明在审判的法院开具。根据一审还是二审的情况不同,开具生效证明的时间也不相同:1、如果是一审判决的,宣判送达后十五日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开具生效证明;2、如果是二审判决的,作出判决并送达后即生效。需向二审法院申请开具生效证明。
如果是一审判决,分四种情况:
1、被告到庭应诉的,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后,可向作出判决书的审判庭索要生效证明书;
2、被告未到庭应诉,即缺席判决的,需公告期(60日,从公告发出之日七计算)满后,再过十五日,也就是从公告发出后过75天,可索要生效证明;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从送达次日起过十日,可索要对民事部分的生效证明,刑事部分不需要生效证明。
4、涉外案件,因上诉期为30日,故应当在向涉外方送达后30日,方可索要生效证明。
生效证明去法院哪里开
法院生生效证明书找原审法官开具即可。生效证明就是指法律文书过了上诉期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生效证明分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裁决书的生效证明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生效证明。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当法院不主动出具判决生效证明时,当事人领取离婚裁判文书后,应在文书生效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开具生效证明,以免日后办理相关事务时发生不必要的延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有什么组成部分?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组成部分有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名词解释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人民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一)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二)
原告人XXX,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锦江镇乐泉村李家组,经常居住地玉山县冰溪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王家坝五里弄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五里洋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7月9日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XXX在玉山县冰溪镇西商苑“自家居”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 )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三)
上诉人:孙娟,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新村,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凤台县人民法院(20**)凤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凤台县人民法院(20**)凤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判决。
2、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不予赔偿。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故意隐瞒本案的关键证据,不仅有失公正,且显然违法。
1、本案在审判阶段刚开始,上诉人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20**年2月13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合议庭当庭宣布,本案予以重新鉴定,并休庭。后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朱丹左耳耳聋与20**年12月26日外伤的因果关系不能明确”,即原告耳聋的原因不明,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
而原判决书对上述鉴定结论故意隐藏,只字未提。
2、本案在侦查阶段,上诉人即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并交了鉴定费500元,凤台县公安局委托淮南市公安局予以重新鉴定。上诉人亲属及被害人朱丹均一起到市公安局接受检查、询问。但鉴定书至今仍未下达,也未说明原因。
3、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书面申请,公诉人口头拒绝,并拒绝告诉不予重新鉴定的原因。
二、原凤台县公安局(20**)凤公法鉴字第8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明显违法,应为无效。
1、原鉴定书没有鉴定单位、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
2、原鉴定书只有两名鉴定人,明显违法20**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四)项“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违法做出的鉴定当然无效。
3、上诉人在审判阶段依法申请原凤台县公安局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原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鉴定人员也未出庭作证显系违法。
4、原鉴定书依法应该因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而无效。
三、原判决故意隐瞒对被告方的有利证据,显失公正。
1、审判阶段,被告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朱丹于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脑外科住院病历,以证明被害人案发后没有受伤,被告人无罪,原法院以依法调取,但判决书只字未提,而仅采信其五官科的病历,显失公正。
2、上诉人原审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朱丹于20**年9月份在凤台县中医院所做的《高中生体检表》,以证明案发后朱丹体检时听力正常,原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也未调取,而仅采信20**年5月16日朱丹的体检证明,而该体检表未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之内。
3、上诉人愿审时依法申请证人高亮、蔡明喜、邵伟、苏荣华及鉴定人张军、刘军出庭作证,原判决书只字未提。而原判决书认定的苏体云、蔡萍等人的证言均不在刑事证据目录之中,显系原法院硬擅自加进去的。
四、原判决所采信的有关证据违反诉讼程序,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1、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20**)017号医学鉴定书因该医院原系治疗单位,依法应当回避,该证据依法不应采信。其次,该鉴定中故意回避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该医院检查、治疗的意见和结果。第三,该鉴定结论模糊不清,未能解决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即“耳聋的原因”。
2、蔡明喜的证言不足为信,首先,蔡明喜不是医生,没有医师资格证,系非法行医。其次,没有病历。第三,没有转院证明。第四,该证言与20**年12月28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中“CT扫描,未见血肿”完全相反。
五、被害人朱丹的`耳聋原因不能确定,原判决的认定既与鉴定结论不符,且与有关证据相矛盾。
根据有关医学检查和鉴定分析,上诉人认为,导致耳聋的原因有包括先天性、传染性、耳毒性、特发性在内的十余种病因。而创伤性耳聋只是其中一种。并且创伤性耳聋必然有耳道损伤、鼓膜破裂、听骨骨折等外在性的实质性损伤。而所有医疗病历均没有检查出其有外在的实质性损伤。原判决书认定纯属无中生有,主观臆断。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诉讼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竟置合法的最终鉴定结论于不顾,主观臆断,完全丧失了起码应有的公正立场,故意歪曲事实,隐藏关键证据。对上诉人提出的申请只字不提,对权威的鉴定结论只字不提,强行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从而造成了这一起典型的错案、冤案。为此,上诉人表示强烈的不服,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娟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
第一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生效。第一审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后生效。如果在此期间内上诉,则不生效,需等待二审判决或裁定。二审的宣判或送达后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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