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案例(美国反垄断案例)

2022-10-25 法律法规

反垄断法重罚阿里巴巴等巨头,马云刘强东等大佬身价暴跌数千亿

垄断就是我们常说的独占,通俗的说就是在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或者某一家处于行业绝对霸权地位,进而在操纵上下游,享受特有的经济价值。

我国的市场经济形态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目前依然在市场中存在着依靠政策保护而垄断的经济形态,比如通信、烟草、电力及铁路等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

改革开放之后的四十多年间国内市场飞速发展。尤其是2000年以后,我国的人口红利发挥的淋漓尽致,各行各业迅速走上快车道。尤其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涌现了阿里巴巴、腾讯、美团、小米等一大批巨头。在各行各业独占鳌头,风头无量。

伴随着发展的也有各种异议,比如电商法,比如二选一垄断,比如金融和 科技 的性质......从诞生就伴随着异议发展的互联网终于在2020年底开始直面市场监管,这迟来的监管终于亮剑,剑指阿里巴巴京东电商,剑指美团本地生活,剑指丰巢快递柜......

有一种病叫"一切都是阿里巴巴腾讯病",说的是在中国生活离不开阿里巴巴和腾讯;有一种俗语叫"在中国做生意,离不开阿里巴巴和腾讯",说的是创业者最终的归宿就是被阿里巴巴和腾讯纳入麾下。

迟来的监管终于来了,亿万创业者期待的不是针对性的监管,而是期待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 社会 公共利益。通俗的说就是反对巨头依靠行业地位和资金大肆打压,形成恶性不良竞争和寡头优势。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与"旧法"相比,《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

难产了十几年近二十年的反垄断法,一直在面临着市场和行政的双重考验。服务国家经济安全为最高优先级,国际惯例如何并轨,行政垄断如何监管,以及互联网等新业态如何纳入监管。

在稳定中变化发展的反垄断法,前后剑指国内数百起垄断案,并在2020年剑指阿里巴巴京东美团等行业巨头,掀起了一番无声的商战。

在反垄断法实施的十二年时间里,先后有数百起反垄断案件,涉及国内外企业数百家。最为大家所熟知的莫过于2008年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这也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案例。

2008年9月3日港股上市公司汇源集团发布公告称,可口可乐报价179亿港元(约合23亿美元),将以现金方式收购该公司。并购消息一出便受到网民及专家的一致声讨。2010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就商业而言,这绝对是一笔划算的交易,可口可乐以每股12.2港元总价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所有股份,该收购价格较前一个交易日溢价195%。对朱新礼和当时的汇源来说,都是最好的归宿,现金全额而出,可谓功成利得。当时有一场著名的问卷调查:55万名网民中,有80%反对这次收购,六成网友不看好汇源被可口可乐收购的前景。全国上下近3亿的网民顿时成了汇源果汁的精神股东,保卫汇源的呼声四起。

就商业和民意出发,最后商务部禁止该收购案。这也是反垄断法推出后的第一次落地敲锤。这次反垄断法的落地,也正式开启了中国的反垄断之路。在其后的十一年中,国内巨头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及联通等先后被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正式被提上国内商业议程。当然,也先后有国际巨头三星、奔驰、大众、高通等跨国公司收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

监管部门此前曾说"重点要解决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最迫切问题",2020年反垄断法修改案首次将互联网新业态纳入监管,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2020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调查迅速成为 社会 关注热点。

2020年12月14日,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阅文集团(腾讯全资子公司)分别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处罚。

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28日,据报道,美团遭遇反垄断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立案审理。

2020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因电商价格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京东、天猫、唯品会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息当天,阿里巴巴市值蒸发近7000亿元,美团市值蒸发近3000亿元,京东市值暴跌近千亿元...合计市值暴跌近万亿。

这不是变天,更不是针对性执法,而是消费者权益归位。

选择哪家平台和供应商以及用何种方式支付本身是消费者应有权益,却被大平台以商业保护和平台内卷而忽视,直接根据自身利益需求而隐蔽甚至诱导,给行业带来竞争加剧。同时,互联网平台巨头利用自身流量和资金优势,疯狂构建所谓竞争护城河,在市场上排挤异己,在资金上靠投资垄断或专营,给创业者带来了巨大压力。

淘宝京东商家二选一,滥用市场地位支配独占;美团外卖饿了么,各种商家独家服务,进而收取高佣金等;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二者更是赤裸裸竞争,你上春晚,我就活动;美团外卖赤裸裸的杀熟行为,更是利用平台霸权和消费者心理,谋取商业利益......太多太多的选择和无视,不是对商业的尊敬,而是赤裸裸的侵犯和践踏。

不是危言耸听,更不是风声鹤唳,中国经历了草莽的20年发展,需要遏制的有太多,需要规范的更是太多太多。反垄断法的这把利剑,我们期待不是说说,更不是做做样子,而是切实的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保护公正,维护权益的价值。

巨头利用平台流量优势和资金优势,疯狂的所谓护城河,其实是商业霸权。从阿里巴巴支持饿了么腾讯支持美团外卖,再到阿里支持快的腾讯支持滴滴,再到阿里巴巴有淘宝天猫腾讯支持京东拼多多,再到阿里支持十荟团腾讯京东联手兴盛优选.....这一切的一切,我们丝毫看不到监管,更看不到巨头流露出的商业敬畏。

这就是巨头的商业逻辑:自己做的起来自己做,自己做不起来就投资,看到巨大机会就投资加并购。

2020年的我们面临了太多国际非议,我们期待未来能听到更多的中国创新和中国智造,而不是中国制造和中国模式。

呼吁市场化竞争和商业敬畏的同时,我们也期待迟到的监管不再迟到,在亮剑处亮剑。

广东高院发布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十大案例,垄断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广东高院发布了互联网反垄断的十大案例,垄断行为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垄断行为的核心都是这个企业的经营,它已经对市场的掌控能力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大到那种不单纯是受到市场的影响是影响市场的程度了。

如果这个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比如说现在一个菜市场谁都可以卖菜,只要你买一个卖菜的这个位置,你就可以卖菜,没有什么门槛谁都可以做呀,那这个市场就是比较自由的,不存在什么我对市场的影响,因为别人一颗大头菜卖两块钱,我分卖4块钱,那我肯定卖不出去啊,因为消费者肯定会选择同等质量下价格更便宜的,所以我是完全受到市场的影响的,但如果有一天我把市场上超过一半的摊位全都承包下来了,那就不一样了。

假如附近居民只有这么一个大的菜市场,其他的品种都不全,我现在买下了60%的摊位。其他的也都是小规模的了,我自己占60%的市场份额,他们所有零零散散加在一起才30%多一点,那我肯定对市场有影响,因为那些散户他的货量是有限的,只有我能给大家提供最全的蔬菜种类提供最充足的货源,有一天我突发奇想我涨价,我把一颗大头菜涨到2块5,别的地方可能也有卖的,但是别的地方卖的不能满足大家的需要啊,买没了没有了,他只能到我这买。

举这个例子就是告诉大家市场如果被垄断了,那定价就不在消费者的手里了,消费者就不再能够对企业造成很大的约束了,因为你要满足自己正常的需求,通过其他的市场提供者,他是不能满足你完全的需要的,你避无可避,你得选择那样一个垄断者所提供的服务,它价格提高了,你愿不愿意接受你都得接受,因为你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选择。

反垄断案例(美国反垄断案例)

请举出一个反垄断法的案例及分析。 要求:2000字以上。 要是答案好可以追加分数~~谢谢大家~~~

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2002年11月2日,本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

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

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市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

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象、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

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公开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

正因为有这些“紧箍圈”,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才会在法院判决后信心十足地表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密切关注微软对各条款的执行情况。

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

但是,微软毕竟成功地逃脱了被分割的命运。所以,人们也就自然要问个为什么。

其实,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10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法官曾于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二年5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和18个州1市于1998年5月再次将微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

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专家们认为,更主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经济时代的促进创新。

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追溯到19世纪末。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在此后的100多年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补充性法案来加强反垄断工作,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禁止3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

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经落伍。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

而在法官们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微软也是以创新为武器来为自己辩护的,比尔•盖茨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或者巩固垄断地位。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是由于它的垄断地位是通过美国政府的特殊政策确立的,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

有关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开始时还是免费赠送的。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技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

因此,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在杰克逊2001年作出分割微软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

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近几年来,美国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重点转向促进创新。可以说,正是为了重振信息产业,促进科技发展,美国政府最终放弃分拆微软。

不过,在美国经济学界,对反托拉斯法质疑的声音渐渐多了起来。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措施经常是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利,哪怕企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高效和低价取得的;而在现实中,企业垄断与否,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很难判断。比如,著名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美国经济学界的另一大亨、价格理论大师阿曼•阿尔钦说:“我想根本没有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至少我没有见过。”的确,对于当年曾困惑大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问题,甚至对于微软的捆绑销售究竟是垄断还是竞争行为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能令人折服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微软案结果如何,它必然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走向产生影响。

总之,随着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卷土重来,在新经济时代,被奉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守护神的反垄断法也在寻求改变。微软案正集中反映了经济学家们对此问题的反思。

2021年宪法热点事件有哪些?

2021年宪法热点事件:

1、2021年度平台经济反垄断处罚金额累计突破200亿元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截至2021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共发布反垄断处罚案例120余起,其中90余起与平台企业相关,罚款金额累计超过200亿元。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182.28亿元罚款。

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4.42亿元。1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涉及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百度、滴滴、美团等公司,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的顶格处罚。

2、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落地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意见》要求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3、《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其中第10条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涉及法律保留事项和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权限。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

4、百余款APP因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被下架

2021年12月9日,工信部微信公众号“工信微报”发布《关于下架侵害用户权益APP名单的通报》称,今年以来,工信部持续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常态化检查力度,先后三次组织对用户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开展“回头看”。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工信部组织对共计106款未按要求完成整改APP进行下架,相关应用商店应在本通报发布后,立即组织对名单中应用软件进行下架处理。针对部分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APP,属地通信管理局应对APP运营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违反《反垄断法》,腾讯、阿里等多家企业被罚,对公司的经营会有哪些影响?

首先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影响着公司限制、排除竞争能力。与纵向垄断协议相比,横向垄断协议的危害更大。因此,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采取严格的违法原则,如凤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及其会员企业的案例。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进一步分析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是确定了相关主体实施定价、限制商品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抵制等形式要求。协会与会员企业达成的交易,横向垄断协议。

其次在交易中与交易对手达成并执行垄断协议的行为,对公司交易有着很大的影响。没有其他处罚,公司经营不会受到影响。业绩方面,公司并未影响经销商出货价格,因此不会造成营收下滑。根据规定,公司不能规定经销商对外销售的价格。对方是否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以增加销量,由经销商决定。垄断罚款与证券交易没有直接关系,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

其次在未依法宣告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反垄断法处理方式包括恢复集中前状态和50万元以下的罚款。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将对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产生较大影响。从我国违法实施集中执法的情况和境外执法经验来看,一般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下才适用。经调查,这三起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力。

要知道的是横向垄断协议是相互竞争的经营者之间就固定价格、限制商品数量、分割市场等达成的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之间交付财产的行为比较少见。在另外4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且交付财产的行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横向垄断协议的各方当事人都有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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