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退税)
交通补贴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交通补贴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所以,交通补贴在个人所得税上应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应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如有地方性政策规定交通补贴扣除标准的,具体还需要结合地方的规定来确定。
另外,根据相关的规定,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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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补助费交个税吗
法律分析:交通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交通补贴扣税如何操作
2017年交通补贴扣税如何操作
公车改革加速推进。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改发交通补贴的改革途径已成定局。随着公车改革“以补促改”全面推开,因补贴带来的纳税问题进入关注视野。发下来的交通补贴,能否税前扣除,扣除标准如何,直接影响公务人员切身利益。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交通补贴扣税如何操作的知识,欢迎阅读。
补贴需缴税已明确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 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通知明确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车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车补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次公车改革明确规定,公车改革补贴并非福利性补贴。补贴应该列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部分补贴计入其中,对计征能否产生影响,影不影响计征个税税率,怎么征收等一系列问题,将待税务机关出台新文件加以说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无配套的、明确的、完整的、统一的公务交通补贴税收政策规定。
各地执行政策不相同
部分省市先后出台的'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异较大。
据实扣除类:河南、陕西、山西三省分别通过三个不同文件(豫财税政〔2015〕82号),(陕财税〔2015〕10号)、(晋政办发〔2015〕121号),明确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标准扣除类:内蒙古自治区在2016年发文(内财税〔2016〕376号),规定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比例扣除类:河北省发布的冀地税〔2009〕46号文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限额扣除类: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明确不同级别扣除限额,并规定,超出部分记入个税。标准是:(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辽宁省辽地税发〔2009〕76号文明确,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函〔2006〕123号文规定,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据实扣除是花多少扣多少,提供相关凭证给予扣除;标准扣除操作相对简单,一套标准划线分割,直接税前扣除;比例扣除类似于标准扣住操作简单,但力度上不如标准扣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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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补助个人所得税
除非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交通补贴不需交 个税 ,否则一律并入当月 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交通补贴需要交个税吗
交通补贴要交个税,公务用车改革后,各级党政机关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150%。 需要强调的是,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务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长途出差;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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