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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律师(山西律师收费标准)

2022-10-25 案例

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律师。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由司法行政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实行财务公开。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实行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执业保险、收费公示、赔偿责任等制度。第七条 律师应当加强品德和职业修养,努力钻研和熟练掌握执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

律师应当诚实信用、敬业勤业,应当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第八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省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第九条 律师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并提供经费保障。第十条 律师可以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律师参与的经济活动,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聘请律师参加。

受聘律师应当积极为依法行政和重大经济活动的依法运行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当事人指明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一般应当予以满足。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收费标准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由双方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等相关证件。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认真、及时地收集与其所承办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律师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十三条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律师可依法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次数、时间不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需批准的除外。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机关应当及时安排。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拒绝安排会见或者会见中设置障碍影响办案的,律师可以申请羁押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督促解决。第十四条 律师依法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羁押机关应当及时转送。第十五条 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有决定权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所承办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准许,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律师复制有关材料,应当交纳工本费用,有关机关应当出具合法收据,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复制包括复印、翻录、照像、下载等。第十七条 律师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律师应当遵守庭审秩序,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第十八条 律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申请变更开庭时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考虑。

人民法院未按法定期限通知律师出庭,律师对此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考虑或者变更开庭时间。第十九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二十条 律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对律师提交的有关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签收手续并入卷。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或者代理意见,法庭应当记录在案。

山西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并持有司法行政机关发给的律师工作执照的人员。第三条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任务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遵守律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五条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和阻挠。第六条 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第七条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持有律师工作执照。

未取得律师工作执照的,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活动,违者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取缔。

已取得律师(特邀)工作证的,暂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个人不得私自接受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条件,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同一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两名以上被告人的辩护人,不得同时担任经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被告双方的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县(市)行政区域内只设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其近亲属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第九条 律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和摘录所承办案件的材料,人民法院应提供全部案卷材料;但是法律规定不应提供的除外。第十条 律师参与诉讼,应认真阅卷、调查、收集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词、代理词。案件终结后,律师应将有关材料交律师事务所立卷归档。

律师承办的重大案件的辩护词或代理词,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可持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和律师工作执照,向公安、检察、工商、税务、银行、交通监理、邮电、海关等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方便,并有责任出具证明。第十二条 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可以凭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和律师工作执照会见在押被告人,监督场所应予安排。

律师依法同在押被告人的通信,监督场所应及时转送。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时,应考虑律师出庭辩护所需的准备时间。因案情复杂,辩护准备时间不足的,律师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的意见,人民法院在不超过法定结案期限的情况下,应接受律师的意见。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使用通知书通知辩护律师出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通知书应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律师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三日以前未送达,律师对此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开庭。

案件开庭审理后需要继续审理的,在再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律师。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按照规定设置律师席位。

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审判人员应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权利,不准随意责令律师退庭。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律师提交的辩护词、代理词,应归入案卷。律师出庭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庭应当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审判员应如实汇报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第十六条 凡律师参与诉讼的一审、二审案件,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应载明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并将副本及时送达承办律师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被告人,询问对判决、裁定的意见;经被告人同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代理的,应按规定通知律师出庭;法院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也应当书面通知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在接到通知后,应依照法律规定向二审法院提交辩护词或代理词。

山西律师(山西律师收费标准)

太原市2021年执业律师数量

注册执业律师共有647人,其中专职律师597名,兼职律师50名。全市律师事务所目前已达到87家。

随着经济发展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律师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增强。从2003年起,全市律师共办理各类案件22888件,其中办理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5081件,民事诉讼代理9372件,经济诉讼代理4217件,非诉讼法律事务3000件,其他1218件。

山西宏煊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克俭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称号。

全市广大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会议推举李俊明、柳遂记、郝小军、赵关顺等为名誉会长,刘自国当选为会长。

山西省吕梁市律师人数

山西省吕梁市律师人数为3400人。

从全国律师分布情况来看,东部地区的律师总数占全国的539%。东部地区的律师万人比为4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3,西部、中部和东北地区的律师万人比则分别为27、23和26,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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