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债权法包括合同法和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存在单独的债权法,只有物权法,按照我国立法趋势也不会颁布。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民法总则》,将来有关民法的分则内容都会被统一编纂到民法典中。【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必须经什么作出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债权法有哪些基本概念及头条
债权法又称债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与保障。以下是由我整理的债权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债权法的介绍
债权法可分为形式上的债权法和实质上的债权法。形式上的债权法,仅指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实质上的债权法,除上述之外,还包括有关债事的单行法、立法与司法解释以及司法中适用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一切债的法律规范。
债法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与保障。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财产权,二是债权关系。前者为财产关系的静态,后者为财产关系的动态。商品关系作为一种交换关系,是民法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债权法不仅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而且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保障。同时,商品经济孕育了债法,使债法包含了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但债法不简单地等同于商品交换的规则,因为,商品交换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财产让度,而财产让度除商品交换外,在其他社会领域也同样存在,如当发生债权损害赔偿,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时,亦发生债的关系与财产让度。所以,债法是关于财产让度或者说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反映商品交换为主要内容,同时也调整其他领域的财产流转关系。
我们知道,民法以人身关系法与财产关系法为其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在财产关系法中,又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物权法虽仍旧有其重要地位,但债权法的重要性已超过物权法。物权法的重心在于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权法的重心仍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流转,意在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在现代社会,工商业高度发达,财产的流转利用,已成为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而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有赖于债的关系;财产的保护,也有赖于债权法制度。现代法对财产的关注,已“从归属到利用”即已由物权移向了债权;人们行为的重要性,也已由物权行为移向债权行为。这种社会经济的实现,要求法律调整和保护的重心,从财产的“静的安全”移向财产的“动的安全”。在近现代各国法律制度的进展历史中,债法的发展占重要地位。
债权法的法条
一、债(合同)的相对性
债只约束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 其它 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债的合同相对性的表现:
1、涉他合同:(合同法第 64、65 条)
(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
违约责任——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合同法第 121 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消法第 35 条)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转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224 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 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253 条第 2 款,合同法第 254 条)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义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辅助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6、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317、318 条)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经营人权利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经营人权利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应该如何认定?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物权法与债法的关系
物权是规定物的归属和流转的,物的流转会产生债的关系,物权既对人又对物;债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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