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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养老保险新政策(山西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

2022-10-25 纠纷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第四条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参保人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第七条 对无子女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参保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其待遇补贴,保障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补助。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第十条 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

鼓励赡养人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无缴费能力的参保人要求赡养人提供资助,赡养人拒绝提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劝导、督促赡养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第十二条 赡养人经劝导、督促,仍然拒绝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并持续缴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养老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

提供资助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待遇补贴等。

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第十六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对中断缴费期间进行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领取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保险待遇从次月起停止支付。

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入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及其赡养人免费提供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待遇记录等相关服务。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投资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山西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0个档次。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当年缴费前完成缴费档次确认,缴费成功后不能再办理年度缴费档次变更业务。

养老保险一共分为四个档次,最低档、一档、二档、三档。根据参保人自主自愿原则,无论是选择哪一个档次,只要连续缴纳15年并且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养老金。最低档不得缴纳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一档不低于60%,二档不低于80%,三档不低于100%。也可以选择个人缴费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老金。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山西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12个档次,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山西养老保险新政策:个人缴费分12个档次可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一直以来,山西农村户口居民养老待遇低于城市户口居民养老待遇,抑制了农村居民养老缴费的积极性。对此,2012年起,山西省在实现新农保、城居保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探索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意在通过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之间的互联互通,对居民基本养老需求进行兜底设计,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文件,要求各地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目前,山西省已有灵石、山阴等46个县(市、区)整合资源,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分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这46个县(市、区)建立了统一的政策衔接、经办规程,制定一级经办、二级操作、三级管理的经办模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全部统一。

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山西省于6月24日出台《意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政策即日起在全省统一施行。今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以后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新政策在个人缴费部分的设定上体现三个“亮点”: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原则,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是其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多缴可以多得;把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和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自主选择权;增设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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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2019最新政策

2017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未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到各人事代理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冀政函〔2014〕88号文件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按20%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根据冀人社发〔2011〕72号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申请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止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3.中断缴费人员补缴时,其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如何确定?

答:(1)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4.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如何收取滞纳金和利息?

答:(1)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2)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5.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何加收滞纳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待遇包括哪些?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目前,病残津贴由于尚未出台配套性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文件,暂未实施。

2017年农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从100元到4000元分13个档次

1、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

2、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

3、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人每年补贴55元;

4、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

5、选择缴费档次500元,每人每年补贴70元;

6、选择缴费档次700元,每人每年补贴75元;

7、选择缴费档次1000元、1500元、2000元中任意一档的,每人每年补贴85元;

8、选择缴费档次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中任意一档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3、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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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养老保险新政策(山西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

山西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1

山西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社保的条件:

1、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是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的时间。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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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养老保险新政策(山西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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