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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部分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的部分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 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 侵权行为 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 人身损害 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 扶养 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承担连带责任 。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 诉讼 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人身的损害的后果是较为严重的,所以即使自己不能很好的处理有关的问题,但是在具体的规范中,自己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因此自己应该多加注意其中的法律规定,这样或许就会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要符合实际的问题处理,这样会更有效。
《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三十一条在《民法总则》的第几条
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最晚应于2017年10月19日提起诉讼。如果2015年10月19日借款到期,可以向对方主张还款,要录音,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
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03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进行编纂及实施。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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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
任。
是这个吗,这个不用解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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