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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思考)

2022-10-25 纠纷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现实依据是什么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现实依据是

1、相关法律依据:

(1)《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2、“孝道”文化是中国特有的,它有着悠久的历史。据考证,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孝”字。“孝”的基本含义是善于侍奉和赡养父母的意思。

孝顺作为重要的家庭美德,不应因子女生存艰辛而弃如敝屣。面对空巢老人的精神孤寂乃至生活困难问题,子女应该尽最大可能履行赡养义务。

如何看待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3个不同角度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在这里你认为应该把常回家看看当作是一种义务去强制我们实施。

首先,我们分析,常回家看看需要的是什么:时间、精力、一定财产付出。

我的三个角度是:

1、功利主义角度。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回家会带给父母快乐,但“剥夺”了你的时间、精力、财产。如果单纯地从功利主义去考虑,你回家虽然有付出,但同时也有快乐,而父母的快乐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你回家带来的那一份快乐加上你父母的快乐大于你损失的时间等。功利主义支持这个观点。

2、自由主义角度。自由主义(Liberalism)是一种意识形态、哲学,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其特色为追求发展、相信人类善良本性、以及拥护个人自治权,此外亦主张放宽及免除专制政权对个人的控制。总而言之,自由主义相信人是属于自己的、包括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那么,法律不能强制要求我付出时间、精力等去做这件事。既然人性本善,那么人就会权衡自己的其余时间和回家时间,而不是硬生生地被剥夺。所以,人应该在自然状态下自发地回家看看,从这个角度否定了法律应当对这个回家义务的制定。

3、伦理道德角度。道德是什么?道德(Morals)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很显然,社会意识中,常回家看看是值得推崇的。但是,这里不能否认的一点是:道德并不等于法律。在民法通则中,“公序良俗”只是作为一个原则,在遇到问题时用于参考权衡。不是一切不符合道义的东西就是违法的。常回家看看中的 “常”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多久回去一次算是“经常”?根据孔子的中庸之道,过犹不及,而且“过”又会扰乱子女正常的生活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另外一种道德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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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思考)

“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我们国家的法律准则中,这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法律特征中的( )特征?

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我们国家的法律准则中,这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法律特征中的( )特征?百事孝为先

“常回家看看”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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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分析: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强调了不仅要从物质上孝敬父母,也得从精神上孝敬父母。这样做有利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敬老美德,营造孝亲敬老氛围 。孝敬父母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孝”是做人的根本。古人常说“百善孝为先。”一个人,如果连养育自己的父母都不关心、不照顾、不尊敬、不爱戴,又怎么会去爱他人、爱集体呢?一个人对生身父母都没有深厚的情感,又怎么能升华出高尚的爱国之情?一个人只有爱自己的父母,才会爱别人、爱社会、爱国家。孝敬父母是我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尊敬、赡养长辈,不只是报答父母对我们的养育之恩,更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因而①②④是符合题意的。③说法错误。孝敬父母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尊敬赡养父母是我国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点评:本题考查孝敬父母,尊重老人,引导学生认识到对父母的敬重和爱戴的最重要的,从而引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按要求去做,真正敬重和爱戴自己的父母,本题对学生的行为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写入法律 辩论赛!

不应该写入,主要原因为:

一、这么一个条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其实这是一人上沉重的话题,在现代工业社会,经济全球化必然伴随着人口的社会化的流动与大迁徙,在当今社会是生存重要还是亲情重要,我想不言自明;

二 、在这部法律中,就这么一个单一的条款没有任何的配套或者是强制责任条款,事实上也不可能有,因为我国的立法者决策者根本就不懂法律,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三,法律生命力在于的适用性与执行力,请问它有吗,一点都没有,那它还是法律,还有生命力吗,甚至连本身也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现在的用人单位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还探亲假呢,恐怕虽多人听都没听过,用人单位怎么保障,不保障又会怎样,不清楚、不明白、不知道;

四、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执行,只会让公众更加感到心理不平衡,会极大地损害到法律的权威;

五、画饼充饥、望梅止渴、水中捞月罢了,一点现实的价值都没有,写入了有什么意义,不写反而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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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探亲假期如何规定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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