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某一纳税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什么叫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的种类: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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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有那些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的种类: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托收承付是什么意思?
托收承付意思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分类
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收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发出的证件或其他证明。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购销双方必须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写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货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承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什么意思
收款承兑结算是我国的一种转账结算方式。收货单位按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支付单位收款,支付单位按合同核对单据或验货后,向银行确认付款,由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包括收款和承诺两个流程,适用于单位间商品交易结算和商品交易产生的服务供给结算。使用这种结算方式,交易双方必须建立信用良好的经济合同,并向银行提供货物已装运的证明。主要用于异地结算,也可以使用同城结算。和解金额有一定起点,承诺有规定期限。异地划转、承诺两种资金,邮寄、电汇,由催收单位选择。
拓展资料:
一、什么是托收承付?
①强制付款分为两种,即是信用证付款和检验付款,这两种付款方式应由双方协商选择,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此外,付款人未拒绝向银行付款的,票据付款在三日承诺期内(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兑通知书的次日起)视为承诺,承诺期结束后次日上午,银行开立账户时,自动从收款人账户中支付,并按照收款人规定的转账方式分配给收款单位。 报检费应当在10日承诺期内(自交通部门向缴费单位发出送货通知次日起)缴纳,缴费单位收到送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报送送检通知书。付款人自银行发出承兑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次日计算)未收到收货通知的,应当将第十日未收到的货物通知银行到货。未经通知,银行视为检验行,十日期满后次日上午将款项转至收款单位。第十天,付款单位在收到发货通知后,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账,未及时发货到银行。银行仍以十日期满次日为缴费日,并根据逾期天数扣除逾期付款补偿金。我还想提醒您,使用验货付款的收货单位必须在托收证明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印章。托收凭证上未注明检验付款的,支付单位提交检验付款证明的,银行可以按照检验办理。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有哪些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指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或协议规定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检验单证或商品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它适用于异地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购销以及由于商品购销而发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有时同城交易也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应指出使用这种结算方式应具备以下条件:收付款双方订有符合法规的经济合同;收付双方信用较好,都能遵守合同;有确定货物已发运的证件;每笔转帐结算的金额在1000 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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