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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2022-10-25 侵权

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

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

由于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其固有的利弊,那么如何加强对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呢?下面我准备了下面的文章,提供给大家参考!

一、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理论探讨

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明确定义:“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可以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关系用合同的形式规定下来,从而使承包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主经营权,同时利用承包方的自有资金与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资产相互结合,通过合作经营,搞活企业,增加企业效益,解决职工工资,减轻企业包袱。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还存在的一些缺陷。

1.承包经营企业的法人主体是发包方,由于承包者经营决策失误或恶意经营等行为导致企业面临各种严重风险时,发包方作为第一承责人,将首先承担全部风险,承包经营无法真正解决法人企业自身的各种风险。

2.承包经营仍以经营权为前提,经营权始终处在所有权控制之下,承包企业没有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如果不对承包方进行有效控制与监督,又容易产生重大经营风险并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承包经营制无法真正解决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矛盾。

3.企业承包经营后,经营者为完成指标获取利润,往往存在短期行为,拼消耗、拼设施、滥施福利,对现有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无节制的使用,使得企业承包经营缺乏后劲和长远规划。

二、现行承包经营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承包经营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承包经营固有风险的发生。由于承包经营未改变承包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及企业国有经济性质,因此承包期间企业发生的不良债权、巨额债务、亏损、潜亏、偷漏税等各种风险的第一承担者仍为发包方,这是承包经营管理体制的固有弊端。

2.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不完善。在承包经营中主要风险问题上的责权利未明确界定,导致全部风险由发包方承担,承包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经营风险,这是目前诸多承包经营企业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和弊端。风险主要表现在:承包后债权、债务、产权归属;承包人对承包企业债务偿还期限的要约;发包方提供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更新改造费用由何方承担;承包企业亏损问题;承包企业转包;投资、贷款、担保、抵押等重大资金行为的权限、审批程序、责任归属;收支不入账、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及税务风险等;承包企业对发包方职工安置人数、工资及各种社会保险待遇;风险抵押的抗风险能力;具体违约责任等。

3.双方承包经营责任和经营运作不规范。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双方对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理解上存在误区,发包方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对承包方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导致承包经营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合同专用章由承包方自行保管、使用,签订合同不经发包方审批,给发包方造成连带经营风险;发包方对承包方以包代管,不对承包方加强财务监督和检查指导,承包方销售收入及支出不入账核算,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等行为给发包方带来巨大经营风险;不依法进行税务变更登记(即未变更纳税义务人),存在税务风险;发包方将存货赊销给承包方或提供流动资金,存在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三、加强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管

正是由于承包经营责任制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无法彻底分离、法人风险固有存在的弊端,因此,对承包企业监管的项点及尺度是解决对承包企业有效控制与失控矛盾的关键。笔者认为,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为规避经营风险,可通过承包合同的形式将承包期间承包企业形成的债权债务及承包期间的法人财产(发包方提供初始资产除外)界定为承包方所有,在此基础上,发包方只对承包人是否上缴利润、提供资产是否保值增值、职工工资及待遇是否得到保证等承包指标完成情况、抵押金是否足额缴纳、抵押权是否实现、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财务收支是否规范核算等风险问题进行重点关注、管理和规避,从而达到既不过分干预承包人经营自主权,又对涉及发包方自身的主要风险问题进行有效监管,最大限度规避经营风险的`目的。

四、有效管理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对策

1.对各项承包指标的兑现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承包方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上缴承包费、是否按规定上缴承包抵押金、抵押金不足时是否及时补缴;是否建立严格的监控机制,落实专职责任人,随时掌握承包方的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承包方有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是否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督促承包方尽快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严防拖欠工资的连带支付责任。

2.对重点风险项点进行关注、检查。合同管理方面,严格按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方对外签订合同的管理,履行规范手续,防范风险;债务清理方面,督促承包方对承包期间形成的各种债务(账内、账外)尽快还款,规避承包期满后债务仍未清偿、承包人无力清偿、需由发包方清偿的风险;提供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定期核对承包期间发包方提供、购置资产的数量,检查质量性能,确定承包方是否按合同规定对资产进行了维修、更新、保养,所提供资产有无减少、损失、是否实现了保值、增值;承包企业转包方面,检查承包方是否将承包企业转租给第三人经营;重大资金行为方面,检查承包方是否将发包方承包前提供资产及承包后新购买资产进行了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是否出借、出租、倒卖了营业执照、是否将营业执照进行了担保、抵押;税务风险方面,检查承包方是否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变更登记。

3.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方面。发包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发承包双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规避承包经营风险,重点内容是发包方是否对承包方加强了监督管理以及承包方是否在上述风险问题上进行了规范运作。

4.债权、收入、支出、利润管理方面。企业经营活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环节,要防范承包人承包期间因欠下巨额债务无法承担而须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不仅要督促承包人及时还款,还要对能够保证债务及时偿还的承包企业债权、收入、支出、利润加强管理。

发包方要将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纳入日常监管控制之中,定期对承包企业的存货、资产、债权、债务、收入、支出、利润进行清理、清查,在此基础上,对于承包方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要求承包方按清查结果,调整账项及报表,以规范核算、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五、承包经营中应加强管理的其他事项

1.发包方要建立健全承包企业和资产的管理档案,对提供资产的来源、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址等要登记造册、归档备查。在合同及有关备忘录上要予以明确。发包方上级主管部门的重大经营事项检查备案制要囊括承包企业的这些内容及其合规、合法及效益性。

2.发包方要加强对承包方的合同管理,对承包方签订合同要有专人保管,跟踪合同的延续、变更。

3.要把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点管理范围。

4.涉及安全的承包企业,应强制承包人购买意外保险,主要是为职工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和为产品购买质量保险,以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为发包方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

5.承包经营责任制适于在承包企业效益较差、经营亏损且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实行,对于经济效益较好企业不宜采用承包经营责任制,防止企业利用承包名义搞账外核算等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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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权承包的法律依据

承包经营合同是公司、企业和承包方签订的商业合同,承包方承担公司和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发包方根据协议获得相对固定的投资收益。个体经营者、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等。凡取得合法工商营业执照者均可承包和租赁。在公司的合同管理模式下,承包商经常以承包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外部关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公司仍然要对其债务负责。换言之,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订约公司的民事责任。但是,在内部关系中,发包方在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后,有权向承包方索赔。为了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和避免上述情况,承包公司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合同中提前提供一定的充分有效的担保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保证金和定金)。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承包经营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这种经营行为一般应当签订相应的 承包合同 ,然后在进行相应的工作。这种经营方式是比较 保险 的,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是会亏损的。下面就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和需要注意的事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

1、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 方法 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和承包者(可以是合营1方,也可以是第3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2、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

3、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 经营合同 ,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4、承包经营期限1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5、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 报告 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

6、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1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

7、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8、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承包经营的财务、会计、税务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9、连续两年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利润额的,除按合同规定,每年度结束后,合营企业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或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赔偿额赔偿合营企业外,原审批机关可撤销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之间的联系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承包经营登记证件,并办理合营企业的相应变更登记。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后,合营企业仍无法扭转严重亏损的,应依法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解散合营企业。

10、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合营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做好移交工作。清产核资应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为有效。

知识关联:

承包经营的审批申请:

一、申请承包经营,须提出以下申请材料:

1、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 措施 的报告;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

6、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310天内,根据本规定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中不合法或显属不公平之处,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三、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310日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10日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审批机关的批准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后310日内予以登记。

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是要注意以下问题:

1、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须合法。

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须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合同须明确规定承包项目的名称、坐标、数量、质量和用途;承包期和起止时间;承包项目的使用方向和投入产出指标;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条件,资金和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的使用,维护要求以及考核和奖罚措施;承包方应交付的承包金;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违约责任等。

2、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完成各项承包指标,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除按约定全面认真地完成各项承包指标外,还应当注意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承包土地不得破坏地力;承包山林不得乱砍滥伐;承包果园不得为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生长。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搞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人劝阴无效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加倍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承包人不得擅自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人。

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让无效。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转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包合同无效。

4、承包人不得转包渔利。

承包人承包后自己既不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又不承担任何风险,坐收“管理费”或者高价转包的,属于转包渔利。如果转包的价额超出承包价额,而其超出部分大致接近于承包人的投资,加上由于投资应当获得的正常利润,可以视为合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作为转包渔利论处。转包渔利部分应当收归集体或追缴国库。

企业承包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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