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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ppt)

2022-10-24 侵权

日常生活中违反经济法的案例有哪些?详细一点的例子,最好有法律的分析。

1、“鲍师傅”商标侵权纠纷案

鲍才胜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丽申请注册了第12484211号“鲍师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糕点、蛋糕、面包、饼干”等第30类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丽将上述商标依法转让给鲍才胜公司,至此鲍才胜公司成为该商标的权利人。

分析: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鲍才胜公司系“鲍师傅”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就17899179号注册商标而言,尽管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第30类中的面包,但该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不包括任何汉字,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

就17899060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为图文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第32类的矿泉水、果汁等饮料,并不包含面包、糕点商品。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

就17899096号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43类的餐厅、餐馆服务,但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经营的涉案店铺提供了面包、糕点等商品的销售,且面包、糕点均是事先制作而陈列在柜的,与通过及时制作加工、应消费者需求制作并提供食品、设施、消费场所的餐饮服务存在本质区别。

因此涉案标识使用范围与易尚公司授权其使用的第17899096号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一致。综上,缘朵饮品店未规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权的注册商标,其将涉案标识使用在其销售的面包、糕点上的行为落入鲍才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据此,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缘朵饮品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鲍才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5万元。

2、消费者权益保护案

近日,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消费者杨某在薛家湾某农机销售处购买了一台拖拉机,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出现高温情况,几次找商家处理,但始终解决未果,迫不得已,杨某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之后,立即联系杨某了解具体情况,并且针对具体情况联系商家进行核实,确认杨先生所投诉内容真实无误,确实是商家商品有问题。经过几次调解,最后达成一致协议,商家给杨某解决拖拉机高温问题,如不能解决,商家更换发动机,如还未解决高温问题,商家同意更换新的拖拉机。

案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案例中,因商家商品本身存在问题,所以杨某可以依照国家规定,要求商家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中介敲诈案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费者刘先生通过北京市“我爱我家”在西城区四合上院小区租下了一间房屋。据介绍,该房屋是由我爱我家从原房东处包来后,再租给刘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双方签订1年合同,“我爱我家”收取了相当于1个月房租的中介费。

一年后,刘先生想续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涨至12500元/月。

刘先生对租金上涨的问题也没有太计较。而在刘先生打算交钱时他发现,费用里面又多出来12500元!一问才知,“如续租还需再缴纳一遍中介费”。刘先生一算,这相当于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我爱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刘先生的义务。”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续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介市场鱼龙混杂,尽管监管部门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中介机构,未提供居间服务,却在合同中私自标注“中介服务”,强迫消费者缴纳中介费,如遭拒,则采取断水断电或者强迫换锁等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已经属于是一种假借中介服务为名实施的侵犯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敲诈勒索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续租一次交一次中介费?消费者说“我爱我家”够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购买农机出问题 消协来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起名“鲍师傅” 惹来侵权案

经济法案例(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ppt)

经济法案例分析

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案例更加全面、典型。此次修改,我们增加了总论部分、国有企业、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案例,并尽可能在各章将相关制度的核心问题通过更加新颖、典型、有重大影响的案例予以体现和介绍,因而除保留少数原有案例外,大部分案例是作者重新选择和编写的。

《经济法案例分析》自1999年出版以来,得到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近些年来,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经济法制建设也有进一步发展。

为了展示新的经济法制文明,体现最新的经济法研究成果,为读者提供更好的了解、学习、研究经济法的案例资料和素材,我们对《经济法案例分析》一书进行了全面修订。经修订的《经济法案例分析》与1999年本相比,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

体系更加完整。为了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的体系框架相匹配,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我们除了在案例的编、章上有所增加和删改外,在案例的选择上也尽可与之相对应。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第一章 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案例介绍】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

(1)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 【案例介绍】

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 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案例分析】

(1)无权。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人民币399.00元,并因此致使鱼塘的所有人遭受损失。

四、代理制度 1.无权代理 【案例介绍】

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介绍】

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分析】

无。尽管采购员牛某采购小枣10000斤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告诉财务付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对这一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须对这一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2.越权代理 【案例介绍】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 500万元,原告出资 200万元,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当他们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500万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规定,凡400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的确有此规定。为此原告想不通,因为它们认为被告是一实力十分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万还要股东会批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如果该合同无效,该公司将承担巨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案例分析】

1.本案争议的解决,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从本案来看,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这一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关键是看原告对其行为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投资行为是由权力机关决定的法定事项,而不是由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对于投资行为应当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原告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知道。因此,如果本案被告股东大会不追认合同有效,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3.如果本案不是投资合同纠纷,而是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为公司法没有规定买卖合同应当由股东会决定或者董事会决定,即使股东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对相对人来,也应该是“不应当知道”,因为相对人没有义务去审查被告的章程。

3.表见代理 【案例介绍】

丁某于1996年至1999年8月期间曾系某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8月24日,丁某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但服装公司未将有关代理权解除的事项告知其客户。该年9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单位同意,以服装公司名义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货款总额12万元,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合同签订后,丁某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服装公司对此也一直不知。9月27日,服装公司收到香港公司已将货物运至某市的提货单,但在得知事件真相后既不提货也不付款。香港公司多次与服装公司协商不成,于2000年1

月以违约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1.本案中,丁某曾是服装公司的业务员,他辞职后未经原公司的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应属无权代理。 2.作为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公司与之订立合同时,不知丁某已经辞职,没有理由怀疑丁某的代理权。从外部现象看,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且香港公司订立合同时善意无过失。所以,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成立。

3.服装公司拒不提货又不付款构成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它可以追究丁某的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五、诉讼时效制度 【案例介绍】

1996年12底,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双方在欠条上签字,欠条上写明甲应于1997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1997年9月日30 乙为筹备结婚用品,故向甲催要欠款,甲答应10月31日前肯定还。直到12月1日甲未还款, 乙再次向甲催要, 甲仍未给付。 199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1999年8月1日返回,乙闻迅,于1999年8月5日向甲催款。甲拒绝给付,理由是我96年借的款,到目前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我不必还款了。

问:甲的理由是否正确?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

不正确。本案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1997年5月31日,甲答应10月31日前还款的行为致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诉讼时效从1997年10月31日起算,并在12月1日因乙的再次催要行为而中断。因甲不知去向,导致诉讼时效中止2个月,故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日应为2000年2月1日。

第二章 公司法

一、出资

【案例介绍】

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 【案例分析】

(1)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其中货币出资至少要达到30%以上。

(2)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 【案例介绍】

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7%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案例分析】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②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④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⑤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 【案例介绍】

上海某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阶段,准备聘请总经理人选。其中自荐或推荐的有以下六人。

赵某,原上海某针织厂厂长(该针织公司前身)。2年前因一项重大投资出现失误导致针织厂破产,引咎辞职。现在想卷土重来。

钱某,原上海某针织厂技术骨干,在一次实验中,因失火导致数百万财产被毁,被判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1年。

孙某,管理学博士,上海市某区总工会副主席。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

李某,原上海某针织厂老职工,在原厂工作近50年,现年70岁。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良好的人际关系及很高的威望。被职工一致推荐。

周某,应届经济学硕士。年轻有为,品学兼优。但经查,尚有2万元助学贷款未还清。

吴某,上海某区工商局副局长。想弃政从商:不当局长当经理。

问:上述六人中哪些可以受聘为公司总经理?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1.【案例介绍】

姚某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1月,另一公司的经理李某找姚某借一笔资金。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姚某即转给了李某,李某拿出5万元给姚某,姚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姚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赵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2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妹夫的公司做成一笔钢材生意,获利10万元,姚某存入其私人帐户。同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与赵某签定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赵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赵某为公司联系的一笔钢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人该批钢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20万元。赵某与姚某各得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2006年3月,股东会觉察的姚某与赵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问题:(1)本案姚某做了哪些违法活动? 【案例分析】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案例介绍】

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香港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业的厂长王某和C企业的副董事长宋某三人组成,由王某担任董事长,宋某担任副董事长。1995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林某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

国内重大经济法案例

国内重大经济法案例:

例一、吴英集资诈骗案

吴英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

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例二、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权

1、前因后果

2001年后,看到凉茶市场蓬勃发展前景的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寻求再次续签协议,并最终如愿以偿,得到了两份宝贵的“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约500万元。

这个惊人的低价,与“红罐王老吉”市场上的红火,形成了强烈反差。

2、导火索:

广药招募新合作伙伴 2010年11月10日,广药集团在“中国知识产权(驰名商标)高峰论坛暨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广药集团旗下“王老吉”品牌价值,经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080.15亿元,成为目前全中国评估价值最高的品牌。

同时,广药集团还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公开招募新合作伙伴。

3、事件结果

旷日持久的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之争终于有了定论,2012年5月10日晚间,广州药业在香港联合交易发布公告称。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广州药业2012年7月16日公告,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期为2012年7月13日的民事裁定书。

根据该裁定书,北京一中院就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例三、万科股权之争

是中国A股市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场公司并购与反并购攻防战。2015年12月17日,一份王石内部讲话公开挑战宝能系,万科股权之争正式进入正面肉搏阶段。

按照万科公告披露,宝能系持股比例已经达到了25.04%,距离控股股东地位仅一步之遥。2017年6月9日晚,中国恒大转让14.07%万科股权予深铁,终破"万宝之争"僵局。此次转让后,深圳地铁正式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万科大股东再次易主。

中国恒大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深圳地铁签订协议,据此将持有的共15.53亿股万科A股出售予受让方,总对价约为人民币292亿元,每股转让价格18.80元。预期将就出售事项产生亏损约为70.7亿元,惟以最终审计为准。

本次转让后,恒大此前所持14.07%万科股份全部出清,深铁持股由15.31%变为29.38%,超宝能25.4%持股成万科第一大股东。

目前万科各方股东持股比例依次为:第一大股东深圳地铁29.38%、第二大股东宝能系25.4%、第三大股东安邦6.73%。此前,3月份,恒大已经将所持万科股份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地铁集团行使,期限一年。

例四、高德起诉滴滴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高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称滴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索赔7500万元。

高德诉称滴滴“挖角”,严重损害自身利益。高德称滴滴公司明知同为被告的几名员工在原告处承担要职且对原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采用教唆、劝诱、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其脱离与原告的雇佣关系,并有部分员工离职前夕大量拷贝原告公司商业秘密。

此外,高德还诉称,滴滴的宣传具有片面性,有贬低其他同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例五、万福生科财务造假

万福生科最先被发现的造假行为是2012年半年报。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净利润4023.16万元,前述数据金额较大,且导致该公司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告盈亏方向发生变化,情节严重。

因此万福生科被湖南省证监局立案调查,并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随着监管部门调查的深入,万福生科以往的“恶行”终于被揭露出来。万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初步自查结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据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及2012年年报,2008~2011年,该公司净利润分别是2565.82万元、3956.39万元、5555.4万元和6026.86万元,四年内净利润总数为1.81亿元。

可是其中有1.6亿元净利润是虚构的,实际上四年合计净利润数只有2000万元左右,近九成为“造假”所得。

证监会2012年5月1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专门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的行政处罚结果,拟对万福生科罚款30万元,对平安证券、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博鳌律师事务所分别罚没7650万元、414万元、210万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万福生科案的行政调查现已终结。涉及刑事处罚部分的,证监会已于2011年4月份将万福生科及两名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涉及行政处罚部分的,现已进入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阶段。

由于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信息披露违法,万福生科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此外,拟对龚永福以及万福生科原财务总监覃学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而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并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对其给予警告,没收其该保荐业务收入255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证监会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同时,证监会也对两家机构的涉案人员进行依法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改判死缓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红罐之争今日开庭加多宝索赔3096万广药索赔1.5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万科股权之争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 高德起诉滴滴不正当竞争 并索赔7500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万福生科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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