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人(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主体有哪些
地役权主体有: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可以设立地役权的人为地役合同中拥有需役地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一)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定的权利,因此地役权人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有权使用供役地。其使用方式,包括通过积极行为对供役地加以利用,也包括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限制供役地人对供役地的使用,但不能为所欲为,应依地役权设定目的及范围使用。如果双方设定的是道路通行地役权,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修筑道路以供通行;如果设定的是通风地役权,则允许地役权人在供役地建筑物上开凿窗户以利通风;如果设定的是眺望地役权,则有权请求供役地人不得在供役地上建造一定高度的房屋,以免影响地役权人眺望。关于地役权的使用范围,应视该地役权的取得方式而定。在以合同设定地役权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并进行登记,其使用范围应以合同及登记的内容确定。在因让与或继承而取得地役权的情况下,应依原有的范围行使。因时效而取得地役权的,则应依原来行使地役权的意思及其后的登记内容加以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地役权设定合同中对地役权的使用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根据需役地的便利所需,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场所和方式进行,以保护供役地人的利益。在使用范围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当需役地的需要自然增加时,地役权的利用范围应当随之扩大。例如,甲在乙的土地上设定了汲水地役权,以乙地之水供其家用。其后甲因自然人口增加,应当允许其增加汲水量,以供其生活所需。但如果需役地非因自然因素,而是由于地役权人的人为原因致其需要增加时,如前例中甲将其居住用房改为开设旅馆,因来往客人增多,需增加汲水量,则不允许其地役权的范围自然扩大。(二)从事必要的附随行为由地役权设定目的所决定,地役权人在行使或维持其权利时,有权在供役地上从事必要的附随行为。(三)物上请求权地役权人在设定目的范围内,既有以他人不动产供其不动产使用便利的权利,则基于其享有的物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地役权者,可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地役权者,可请求除去;对于有妨害其地役权之虞者,可请求防止。即地役权人可准用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害或妨害,回复其权利的圆满支配状态。二、地役权人的义务(一)避免对供役地的损害从供役地的角度讲,地役权是一种负担或义务,是对供役地人权利的限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地役权人在行使或维持其权利时,应尽可能避免对供役地的损害。(二)工作物的维持及允用地役权人为实现利用目的,有权在供役地上设置并保有工作物,但应以行使或维持其权利所必要者为限,并对该工作物负有维持义务,避免因工作物的毁损而损害供役地人的利益。同时,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上述工作物,避免重复设置造成浪费,提高工作物的利用效率。(三)支付相应对价地役权的设定,既可无偿,亦可有偿。在无偿设定地役权的情况下,地役权人自然可以基于双方约定,为其需役地便利而利用供役地,无对价支付义务。然而,在有偿设定的情况下,支付对价是地役权存在的基础,也是供役地人负容忍及不作为义务的交换条件。地役权人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以补偿供役地人因此所受限制,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是什么权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制度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采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人包括供役地人与需役地人吗
不包括,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物权法》中的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 物权法 》中的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有这样一个词“地役权”,在此之前的法律 法规 中,从未出现过“地役权”一词, 那么 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呢?“役”在汉语中有使用、利用的意思,顾名思义,“地役”就是使用或利用土地,而为自己提供方便或带来利益。下 面详细解释一下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所规范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在我国,地役权是《物权法》所创设的法律制度,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地役权的法律规定。我国《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地役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中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如通行他人土地、由他人土地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建筑一定的建筑物等。地役权所涉及的两块土地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供他人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权人,地役权对他来说是一种权利;供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人,对他来说,地役权则是一种负担或义务。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因此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是以用益物权的 形式出现的。由于我国的土地实行的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形式,用益物权大都用于调整 土地使用权 人之间的关系,地役权也是如此。因此,在使用权人不同而 所有权人一致的两块土地上仍有设立地役权的必要。在我国,地役权人既包括 土地所有权 人,也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宅基地使用权 人。 (2)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我国的地役权客体不包括建筑物。当然并不一定是一块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块土地中的一部分。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惯常效用之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如从他人土地通行、引水、取材、限制他人在其土地上添建建筑物等。这里 所谓的“便利”并不限于经济上或者财产价值上的方便利益,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利益也包括在内,如眺望地役权。 (4)地役权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而设定的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当事人土地的权利。由于地役权的内容超出了需役地的正常利用价值,提高了需役地的效益,从而对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出额外的限制,因此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两块土地的利用作出调节。 上面解释了 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也可以不用登记,但如果没有进行过登记,则当事人没有权力对抗善意地第三人,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有效,则地役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合同对方来承担,而对于善意的第三人所带来的损失,地役权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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