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农村低保怎么查询)
什么是农村低保?农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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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一)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六)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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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低保评定标准:
第一,老弱病残的人群(无依无靠、生活没有来源的老人;患有疾病,身体孱弱的人群;当年患有大病,导致经济拮据的人群;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
第二,患有大病的家庭,有相关的诊断证明,花费单据等,导致家庭生活拮据的。
第三,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抚养孩子或者由老人抚养孩子的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四,重度残疾人,指一二级残疾人。
第五,当年家庭遭受了重大变故的,经济话费巨大的。
第六,家中有大学生的,教育支出花费大的家庭,也可以考虑(现在有当地助学贷款)。
第七,属于当地农业户口,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二、低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农村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0元提高到620元。
扩展资料:
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这几类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职工在领取最低工资或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村)生活水平;
4、其他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村民)(五保除外);
5、住在农村,但又没有土地,又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赚钱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
6、光荣康复的士兵将下乡,因受伤等原因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水平低于正常标准的可以申请;
7、老人、子女的赡养和扶养自己的生活比较困难。
从2014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71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0元提高到620元。
农村低成本保险的对象
的对象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是农村居民居住在常年困难由于疾病,残疾,老体弱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恶劣的生活条件。
标准制定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最低生活标准,根据费用的食物,衣服,水和电需要维护当地全年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发布和实施后报告给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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