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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贩子加大量刑(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

2022-10-23 案例

人贩子怎么量刑

1、《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人贩子加大量刑(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

人大代表谈拐卖孙卓嫌疑人量刑,具体是怎么说的?

人大代表谈拐卖孙卓嫌疑人量刑,称现行量刑的确不足以震慑拐卖犯罪行为,应该对刑法进行修订,提高对人贩子、买家的量刑,实现买卖同罪!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拐走孙卓十四年,仅仅被判五年,还是最高量刑,让人瞠目结舌,不仅孙卓的亲生父亲孙海洋无法接受,网友们也无法接受!拐骗和拐卖,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拐骗最高量刑为五年,拐卖最低量刑为五年,刑期一般在五年至十年,情节严重,还会判无期徒刑!

无论是拐卖还是拐骗量刑对于被拐走孩子的家长而言伤害是极大的!就像是孙海洋和彭四英,他们差点离婚、轻生等等,如果不是他们曾上了一档节目,接受了心理医生的心理疏导,也许就不会有今天!人贩子、买家实在是可恶!尤其是人贩子吴某某他就在孙海洋身边,看着孙海洋找孙卓却蓄意隐瞒,多么可怕!介于此,如果吴某某只判五年,真的是莫大的讽刺!当然,吴某某一案还未开庭,也未判决,一切或许还有转机,希望在大众的呼吁下,最终可以严惩人贩子和买家!

拐骗

何为拐骗?拐骗是拐走他人孩子,但并不以出售为目的,只是送给亲戚养育等等!吴某某被定性为拐骗,是因为没有找到他买卖的证据!没有交易证据,就只能以拐骗入罪!这些人贩子相当狡猾,他们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可谓是无所不能!如果不对这些人贩子予以从严打击,那么,人贩子只会越发猖獗!

相信

随着司法建设越来越完善,法律越来越严谨、周全,相信不久之后,对于拐卖拐骗等等犯罪行为,将会进行法律修订,从严入刑!

人大代表谈拐卖孙卓嫌疑人量刑,对此你怎么看?

为什么大家感觉对人贩子处罚太轻,要求将人贩子都判死刑?

近些年来,我国法治环境越来越好,犯罪率逐步降低,为什么大家呼吁加重对人贩子的处罚声音越来越高?笔者认为,主要原因还是社会进步了,人身权越来越被看重。换句话说,在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的时期,一个孩子是一个多子女家庭的一部分,甚至是负担。现在,一个孩子却是一个家庭甚至是三个家庭的全部,孩子被看重了,当然这仅是一个方面。先看个案例

一、基本案情:偷新生儿,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2018年11月25日晚21时许,苏某某在土右旗医院陪护其父亲期间,进入医院六楼妇产科5号病房,欲将付女士的新生婴儿盗走,被付女士发现后逃走,逃至旗医院一楼住院部被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进入妇产科病房欲趁人不备将新生婴儿盗走,使其脱离家庭或他人的监护,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苏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新生婴儿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指控,虽有苏某某到案后的几次有罪供述证明,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苏某某欲将婴儿出卖给何人、出卖至何处及交易价格等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之规定,本案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因被告人苏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新生婴儿盗走,后被他人追赶并抓获,其行为系犯罪未遂。据此,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苏某某为什么被判这么轻?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可能会涉及到两个罪名: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如果为了钱,将孩子拐走后卖给他人的,恶性较重,判决也重,起步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拐骗儿童罪,一般是为了自己抚养,相比拐卖,恶性较小。再者,苏某某被抓获,孩子成功追回,属于犯罪未遂,所以才判刑二年。

1、以出卖为目的偷小孩,一般构成拐卖儿童罪。偷盗婴幼儿出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以抚养为目的偷小孩,一般构成拐骗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一般构成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什么大家感觉对人贩子判决处罚较轻?

一名在医院盗窃婴儿的男子,为什么只判了二年有期徒刑?盗窃两万元钱也不是要判刑二年吗?婴儿这么不值钱?婴儿家长的痛苦这么不值钱?作者尝试从另外角度分析一下近些年大家为什么呼吁加重对人贩子处罚力度的原因。

1、“痛苦度”比较:

孩子被拐走后:

(1)没有破案。人贩子逍遥法外,吃香的喝辣的。孩子家长沉浸在漫长的痛苦之中。

(2)如果五年后破案。人贩子被判刑五年有期徒刑,他是数着天坐牢,每坐一天,他就离自由近了一天,越过越开心。而孩子父母在五年的寻找过程中,每过一天,他们就感觉离孩子更远了一步,越过越痛苦。

2、金钱法比较:

精神痛苦无形,难以比较,我们用有形的方式比较。

你家的孩子值多少钱?我家的孩子宝贝无价!我们假设一百万好不好。

盗窃罪与拐卖儿童罪比较:

在盗窃罪中,涉案一百万,基本上是无期徒刑(盗窃没有死刑了)。

有拐卖罪中,价值一百万的孩子,才被判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诈骗罪与拐骗儿童罪比较:

在诈骗罪中,涉案一百万,基本上也是无期徒刑,也没有死刑。

拐骗孩子的,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比较中,大家是不是感觉孩子不“值钱”?是不是感觉对人贩处罚太轻。

结束语:

在此,笔者也向国家立法机关呼吁,加重对人贩子的处罚力度,改为最低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不能都处死刑(本人认为弊大于利)。

人贩子量刑标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人贩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量刑标准。

《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人贩子怎样量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买媳妇”最高判3年,该不该提高量刑?

     买媳妇最高才判三年,我觉得这样的处罚太轻了,应该加大力度提高量刑。近几年科技信息发达,从网络上可以看到很多的妇女儿童被拐卖的消息。在这些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背后,有多少个家庭支离破碎,有多少个家庭从此没有欢声笑语,有多少个父母在为失去子女而痛苦着。人贩子是可耻,可恨的。他们为了一己私欲,他们想不劳而获,于是将别人家的幸福偷走,与这种人一定要加大力度处罚,不仅要罚钱判刑,对那种在拐卖过程中造成妇女儿童死亡的人,应该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

    在网上看到一个这样的故事,原本幸福的一家人,有个14岁的独生女,在上学的路上被人贩子掳走,卖给北京的一个乡下。那个买家让这个14岁的姑娘当做她家儿子的老婆,并且村里的村委会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给这个姑娘办了结婚证,准生证生育补贴。那个所谓的比她大十几岁的“丈夫”让这个14岁的女儿当了母亲,她生孩子的时候,还不知道什么是怀孕。女孩子多次逃跑,可是换来了一次又一次的毒打。在六年后的某一天她成功逃跑,他坐上车回到家之后,她发现,这六年,他无数想念的家离离她家只有47块钱的车费。这六年时间,女孩的父母跑遍了所有的地方,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只为寻找女孩。让他们看到那个肢体还是孩子身体,却已是妇女的女儿的时候,他们的心有多痛?

     被网上报道出来的故事,那只是这黑暗故事中的冰山一角,像文中的女孩这样被锁在深山里,被关在黑暗里。在黑暗中苦苦挣扎的女孩有多少?没有人能够统计出来。所以人贩子是可耻的,是可恨的,我们国家应该加大力度对他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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