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案例,2021年盗窃罪9万判多少年?
2021年盗窃罪9万判多少年?
对于盗窃9万的量刑,一般是处3-10年有期徒刑,因为盗窃9万的情况是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盗窃罪的三种不同的情节,具体情况由法院在调查取证后根据实际涉案金额来进行处理。
对于盗窃9万怎样量刑?
一、对于盗窃9万怎样量刑?
盗窃9万的量刑是处3-10年有期徒刑,属于数额巨大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涉及到犯罪分子存在盗窃的行为的,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但法律上也区分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情况,对于达到了立案标准的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刑法》规定处理
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刑法案例?
财产所有权案例如下:某公路运输管部门对一辆无客运证而从事出租服务的汽车予以扣押。
次日夜晚,车主方某潜入放置被扣车辆的机关大院,悄悄拨开大门,偷偷将被扣车辆驶离。案发后,对案件的定性,存在着争议。 案例分析: 方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已被查封的财产,其对车已失去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条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方某故意转移已被查封的车,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方某行为虽然违法,但现行刑法并未明文是犯罪行为,故方某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分析结论:方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有哪些一不小心就犯罪了的案例?
打工认识了一个女孩因为跟错了男朋友,没想到男朋友竟然是一个花心大萝卜,还是个混混,要挟她去发廊卖,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09年我在广东顺德一家电子厂上班,在里面担任一名拉线的助拉,相当于一个副拉长,而在我们拉线上几乎全都是女孩子,进入到我们厂里面,简直就是男人的天堂。
我在里面非常的受欢迎,虽然我长得不帅,但是物以稀为贵,不过那些主动追求我的人我都看不上,然而我却看上了一个打扮的十分好看的,很有气质的女孩。
我每天总是在她后面悠悠荡荡,只要她缺失了什么物料,我马上及时的给她补上,在拉线上很多人都看得出我想追她,可是她却装作看不到一样。
在她刚进来我们流水线上班的时候,我都觉得她应该不是像上班的人,因为我看到他穿的衣服非常的整洁,而且指甲还染着指甲油,头发还是爆炸头,可她在线上做事的时候,非常的认真,从来都是任劳任怨的。
直到她在里面做了半个多月,我才问到她的QQ,因为我一直不好意思,而且当时问的时候也是以拉线上的名义说,要统计一下拉线上所有的员工,因为怕担心出什么问题,所以有事可以提前联系。
自从有了她QQ之后,每天晚上我总是发信息给她,想约他出去吃夜宵,可是我发了N多次的信息,从来就没回过一条。
有一天晚上,她突然主动的发信息给我,叫我在厂门口等她,那天是星期天的晚上,我们厂不用加班,然后我提前了半个小时下班,回到宿舍把自己洗得干干净净的,还喷了一点点香水,总期盼着晚上能发生点什么事情,毕竟是女孩子自己主动约我的,而且在厂里面的女孩都比较单纯。
等到下班的铃声一响,我就早已在厂门口等她了,当她出来的时候,看到我这一身打扮,好像有点惊讶 ,然后他打电话叫了一台出租车。
我当时非常的好奇,为什么出去外面市场吃个饭,还要叫上出租车,我还特地问她:就几百米的路,我们走出去不就得了吗?
然后她回答我:我不想去市场那里,我妈在那边租房,我怕他看到我和你在一起,会产生什么误会!
但是我听到这个话的时候,心里拔凉拔凉的,为什么跟我在一起就会产生什么误会,难道她已经结婚了?最终我还是忍不住开口问了,为什么?
她说她谈了一个男朋友,怕她的男朋友看到,而且她现在就住在男朋友家里,他说的妈妈就是男朋友的妈妈。
现在她要带我去十几公里外的一个镇,说去那边吃饭没有人认识,有些话也想跟我说清楚,免得我误会。
当我知道这种情况后,在车上我就沉闷不语,静静的坐着车到达了目的地,然后我们到了一家大排档里面吃饭。
吃饭的时候她就跟我说:她其实已经有男朋友了,在没进这个厂之前已经谈了,虽然我很好,但是她不想背叛她的男朋友,当天晚上他满足了我,和我出去外面开了房,然后她就回家了,我当时并不知道她是什么意思,而且那个事情还是她主动提出来的。
在走的时候,她跟我说:希望以后我不要骚扰她了,给他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
我真的非常不理解,她既然不想要我骚扰,为什么还要跟我在一起出去开房,完全可以不搭理我就得了。
直到过了几天后,我才听到保安跟我说了一件事情,让我非常的惊讶!
和她进厂的还有另外一个姐妹,不过那个姐妹住在宿舍里面,保安跟我说,每天晚上七八点钟,就会有人开车过来接他那个姐妹还有她在车上,一般到晚上一两点钟才回来。
保安说起初她也没有在意,觉得应该是出去喝酒出去玩,年轻人挺正常的一件事情。
可是连续了半个月,每天都是如此,而且每回开车过来接送他们的人都不一样,开回来的车也不一样。
因为我好奇心比较强,然后我就等到晚上的时候发QQ问她去哪里玩,然后他回复我说在北滘,果然他真的很老实,并没有在我们的伦教这里,然后我就没有再追问下去了。
第2天上班的时候,我就跟我们这个拉长聊起了这个事情,因为我们的拉长和他的关系也蛮好的,而且他们是老乡,还都是女性,我们的这个拉长也不是什么正当的人,因为他能做到掌权,不因为靠她走后门上来的,很多人都知道她跟经理有一腿。
当我跟拉长聊起这个事的时候,她当时说的话,我感觉好像是在拍打我的脸一样,因为他告诉我说:那个小雅就是在北滘那边卖的呀!在那个某某某发廊,你要不要去呀,帮她光顾一下呀。
当我听到这个话的时候,我的嘴巴好像吃到了一只苍蝇一样想呕吐,因为我想起来那天晚上和她做起来那个事情,在想到她和别的男人的那种画面,害我一个晚上都吃不下饭。
好奇心特别强的我回去一个晚上都睡不着觉,因为我就是想不明白,为什么他都去做那个事情了,还要来厂里面上班,让我百思不得其解。
第2天、我决定去问一下我的拉长,希望她能开导一下我。
拉长告诉我说:小雅和她妈妈租房子在市场那里,因为她交了一个男朋友,她要跟男朋友同居,所以她就来厂里面上班,骗他妈妈说在宿舍里面住。
实际上她在男朋友家里睡,可是她男朋友是一个混混,而且还威胁她说,如果不去卖的话,她男朋友没有钱就被别人打死了,因为她男朋友在外面欠了人家一身债,希望通过她能够尽快的攒到钱还债,只要还完债了,他们就结婚。
她就是被她男朋友给迷上了,因为农村的女孩很单纯,刚出来交了一个男朋友,就遇上了一个渣男,我也劝过她好几回,可是他已经走上了这种路上,没有办法,你也看到她经常请假,其实她在我们厂里面上班只是一种掩护而已。
听完她的这一席话之后,我还替小雅感到惋惜,为什么这么好的女孩子却遇上了这种渣男!世上的事情真的特别的巧,当我刚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 ,那个拉长就传来了一个坏消息,说小雅在接客的时候被抓了,她以后不来上班了。
当时我觉得接客被抓无非就是被拘留而已,关上个十几天就放出来了,她既然做了这种事情,她早就该想到会有这样的结果。
可是拉长告诉我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出人命了,那是要刑事拘留的。
我当时非常的纳闷,不就接个客吗?怎么还闹出人命呢?
拉长说:她在那边做的那些不是单纯的去接客,而是以接客的目的,去敲诈别人的钱。
我这样一听算是明白了,这样不就是叫仙人跳吗?
她说:是的,就是仙人跳,如果跟那个客人聊,她是外地的,然后就会采取这种方法,如果是熟客的话就正常的接客,他们以前每回做都非常的成功。
可这回,在那个男的刚脱完衣服,然后她的男朋友就带着两个马仔一起冲进来,手里还拿着刀,又威胁那个男的逼问他的银行卡密码,还要拿完他身上的现金。
当时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然后就起冲突了,那个男的抢到了刀,准备要砍她男朋友,被他的马仔在后面捅了几刀,直接把那人弄死了。
她男朋友和那两个马仔看到捅死人后,当天晚上马上坐车回去老家,而小雅在那里发呆,后来主动报警去自首了。
小雅在这件事件中,她附到了次要的责任,因为他也是这帮团伙中的其中一员,她促使了这一个事件的发生,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最后因为她有自首的情节,被关了两年六个月,而她的男朋友听说当天走到家的时候就被抓了,具体怎么判就不清楚了。
小雅在这一件事件中,真的一不小心就变成了犯罪,就连她自己也不知道会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但是出来捞的迟早要还的。
娄底“五一”发生车辆系列砸窗盗窃事件,车窗玻璃被砸财物遭劫, 你怎么看?
自去年底开始至目前,网上、电视中及周边临镇、附近村级的省/县道旁皆频传此事件发生非常之多。
其“作案″时间快捷、逃离现场更猛速,整个破窗盗物过程可以说是“正规专业化”且费时才数分钟之久。
举两个实例,都是发生在身边的朋友和同事:
①凡是省县道经过我镇的热闹且车流量及泊车大的地方,该“舌尖上的牛全席一条街″的花桥村,一晚破坏车窗达11辆,车上烟/茶/酒/零食…只要是稍值钱可用的皆一扫而空;
②另一位同事,是跟进一桩村级纠纷事件而陪同当事人在涟源市某医院(过夜)
次日早晨所里紧急集合,结果他才发现自已的车侧与后玻璃破坏共2个大洞……
分析--
如今老龄化,其成家的中年人主劳动力决大数外出务工,然而只有“留守儿童/及未成年学生″由爷爷奶奶在家照顾!
尤其是13-17岁的男性学生,正是“生理变化期或精神与物质上的某种压力″,比如:抗逆、顶嘴。为之最多的是驾驶三无麽托车、打游戏、吸烟、零食零用钱等等一大批未成年人的物质上的需求……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其中有泛家庭教育或某种教育方式上的欠缺。
但恕我直言,管辖部门存在些许弊端,有“两耳不闻窗外事/各家自扫门前雪/甚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维……″
比如:假日,我在游戏厅踫到儿子正打游戏,二十多台机子其乎坐满学生,大部分嘴里叨着烟……
我把这情况及未成年人“三无牌证″驾驶及交通肇事有违生命安全情况向如下部门反应:
①经电话知会教育局,对方说:“该事是属文化局管理,而我方只传达给学校仅作教育宣传″。
②之后打电话到文化局,回复:“请找辑查大队,我告诉你号码……″
③打给辑查大队时,对方回复“平时只接洽办理当日报警投诉电话,拍照/视频只保留三天为证、假日得休息……市城开车到地方需要很久,最好拔打当地派出所电话……″
建议--
因该由教育局、文化局、公安局、政法委、武装部,等多个单位联合会议,总结动员针对青少年教育,学校/家长为学员及未成年人等教育加大力度、方针对策、措施等或宣传!
小偷进农民家偷窃,误喝了瓶装农药致身亡。法律怎么看?
小偷行窃,误喝农药身亡,主家到底有没有责任?我们先看一个实例:
2012年3月份时,农民罗某接到亲戚家电话,邀请他到家里住几天,叙叙旧。罗某考虑到正值农闲季节,反正庄稼地里没什么活,于是便满心欢喜地答应了。
在罗某收拾行李的时候,发现了前几天用剩下的半瓶除草剂,为了防止失效,罗某找到一个空啤酒瓶子,把除草剂倒到啤酒瓶中并放在了角落的柜子上,心想回家后去田里除草用。
罗某刚走,家里就被小偷刘某惦记上了。晚上8时左右,刘某看到罗某家中没有开灯,于是判断家中无人,便翻墙进入了罗某家中。
刘某翻箱倒柜找值钱的东西,但一无所获。俗话说:“贼不走空”,刘某看到柜子上有半瓶子“啤酒”,正好也口渴了,于是“咕嘟咕嘟”地灌了几口。
虽然发觉味道不对,但此时为时已晚了,刘某应声倒地、痛苦不堪,直到罗某回到家中,发现刘某死在自己家里,这才报了警。
案件看上去很简单,刘某翻墙入室盗窃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本身就有错在先,所以大部分人对其身亡并不同情,认为“罪有应得”。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罗某对刘某的身亡到底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呢?
首先,注意本案的几个细节,罗某出门走亲戚之前,将半瓶农药放置在柜子上而不是餐桌上,再就是罗某家中再无他人,且出门后把大门上了锁,防止他人进入。从这些细节来看,罗某绝非主观故意想谋害或者诱导他人喝下除草剂,小偷刘某翻墙入室本身就属于“私闯民宅”,他喝下除草剂纯属意外事件,所以罗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换一个角度想,假设罗某走后家中还有其他家属,他将除草剂转进啤酒瓶并且不告知家属,那么就存在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甚至可能存在主观故意;或者罗某预判到小偷刘某回来家中行窃,故意将除草剂装在啤酒瓶中,或者将啤酒瓶放在餐桌上,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主观故意或有诱导行为,极有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实罗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很好理解,本身不存在主观故意,小偷进宅属于“不速之客”,误喝农药只能算是意外事件。
至于经济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责任要基于“过错”,罗某本身就没有过错,所以自然不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当然,罗某属于“运气好”,还有一个例子就不一样了:
2009年某天,王某驾车回家路上,行驶在田间地头突然感觉口渴;恰好同村杨某、刘某夫妇把农药1605装进红茶饮料瓶中,并挂在了田间农用三轮车车把上,夫妻二人在远处的田间劳作。
王某没多想,毕竟都是一个村的,也没有征得二人的同意,情急之下喝了几口。这一喝不要紧,当晚便发作,抢救无效死亡了。
事后,王某家属将杨某夫妻二人诉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责任,法院在综合取证后,最终判赔夫妻二人承担31852.8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个时候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了,为什么杨某夫妇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上文中的罗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呢?
其实,两案的区别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农药1605本身就属于全面禁止使用的农药,该药在2007年就被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了,夫妻二人购买、使用该农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2,上文中的罗某是把农药放在自己的家中,而杨某夫妇是把农药放在田间地头这一开放性的公开场所中,且用饮料瓶子装着,具有很大的误导性,没有尽到看管、告知的义务,本身就有错在先;
当然,王某未征得他人同意就喝了别人的“饮料”,其行为也存在过错,所以自己也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两个案例,杨某夫妇购买、使用违禁农药在先,加上将农药置于公开场所,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因此“有错在先”,所以理应承担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综上所述,小偷私闯民宅行窃,这一行为是主家无法预判到的,假设主家不存在故意、诱导的行为,那么本身就没有过错,自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当然,在现实案例中,出于“死者为大”的考量,主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赔偿仅限于“人道主义”,而不是出于法律层面。
另外,是否应当承担刑责和经济赔偿,关键看主家是否也有过错或过失:
比如将农药放在餐桌上故意诱导、或者判断某人会上门行窃而故意将农药放在啤酒瓶中误导他人、或者将农药放在公开场所且没有尽到看管义务等等,这些行为本身就有过错,适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甚至刑责也就说的通了。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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